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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含氟气体法规 影响含氟气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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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3/09/29 08:50:49
导读: 为了缓解全球温室效应,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10月出台了一项旨在大量减少含氟气体排放的法规修订提案。2013年3月,欧盟对该提案又进行了一次修改,该项提案一旦通过,所有欧盟境内或者出口至欧盟的使用含氟气体的企业都将受到影响。

  为了缓解全球温室效应,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10月出台了一项旨在大量减少含氟气体排放的法规修订提案。2013年3月,欧盟对该提案又进行了一次修改,该项提案一旦通过,所有欧盟境内或者出口至欧盟的使用含氟气体的企业都将受到影响。提案规定,自2005年起,欧盟境内生产或者进口含氟气体的企业都将实行配额制度,并且在2018年1月1日以后,企业需要根据其使用的配额数,按照30欧/1t 碳排放量缴纳费用。

  此前欧盟境内管理含氟气体的法规主要有2006年发布的(EC)No 842/2006条例(Regulation (EC) No 842/2006)和欧盟汽车空调指令(Directive 2006/40/EC)。Directive 2006/40/EC主要针对汽车空调系统中的含氟气体,而EC 842/2006条例则规定了其他应用中含氟气体的排放。

  EC 842/2006管辖的范围包括条例Annex 1中列出氢氟烃(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以及含有这些物质的配置品。EC 842/2006要求自2008年3月31日起,欧盟境内的含氟气体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只要其生产/进口/出口量≥1t/a,每年均需向欧洲环境署提交其上一年度的生产/进口/出口量数据。2012年10月,欧盟对EC 842/2006进行了修订,在出台的修订提案中规定自2015起,欧盟会给有需要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者进口含氟气体的企业分配额度。这里的企业分为以下两种:

  一种是在EC 842/2006下,已经按照Article 6每年向欧洲环境署报告其含氟气体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企业;

  另外一种是没有向欧洲环境署提交报告的,包括生产/进口量<1t/a的已存在企业以及新进入企业。

  在2014年10月31日前,针对第一种企业,欧盟会根据该企业在2008-2011年间生产/进口量数据,设定它们的平均值作为2015年的参考量(reference value)。参考量每三年更新一次,即等到2017年10月31日前,官方会按照2015-2017企业提交的生产/进口量数据重新计算。企业每年的配额=该年份的参考量*比例系数*95%。这个比例系数指的是每年需要削减的额度,具体见表1。到2030年,欧盟计划将含氟气体排放量削减到2008-2011平均值的21%。

  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假如某进口企业在2015-2017年的平均进口量为1000t碳排放量,则2018-2020年该企业每年的配额为1000*63%*95%=598.5t碳排放量。

  欧盟境内2008-2011年生产与进口含氟气体的总平均值与各个年度比例系数的乘积称为该年度的最大量(maximum quantity)。如果企业在下一年有额外的生产/进口计划,则需向官方提交声明,申请加大额度。欧盟在确保该年度各个企业的含氟气体排放量的总和低于最大量的前提下,会适当给企业增加额度。

  表1:各年份削减比例系数

年份
比例系数
2015
100%
2016-2017
93%
2018-2020
63%
2021-2023
45%
2024-2026
31%
2027-2029
24%
2030
21%

  针对第二类企业,需在其生产/进口的上一年度向官方提交生产/进口声明,其配额从(最大量-第一类企业配额的总和)中支取,具体每个企业分配到的额度与提交声明的企业数目、第一类企业需要扩大的额度等因素有关。

  今年3月,欧盟对2012年10月的提案又进行了一次修改。修改稿中增加了一项缴费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于拿到配额的企业,需要根据其使用的配额数,按照30欧/1t碳排放量缴纳费用。假如修订的提案通过,从2015年起,没有分到配额的含氟气体企业将不允许进入欧盟市场。对于2015年后仍合法存在于欧盟市场的企业,在2018年后需要缴纳其使用的部分配额费。这项修订的草案大幅限制了欧盟市场上含氟气体产品的投放,将给全球的制冷行业带来巨大冲击。

  因此,专家建议我国的空调、冰箱、热泵等生产企业以及氟化工企业密切关注该项法规修订情况,提前采取合规工作,以免贸易受阻。

  (EC)No 842/2006详情参见: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6:161:0001:0011:EN:PDF

[来源:华测瑞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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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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