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发布2013年第一号消费者保护公告CPN No.1 of 2013,修改了婴儿学步车的强制安全要求。根据该公告,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第104 (1) 章节中关于婴儿学步车的安全要求废除。
在该强制安全标准中,婴儿学步车定义为如下装置:
•供尚未学会走路的婴儿使用,由一个带轮子的框架组成,婴儿放置在该框架中,且双脚接触地面;
•该装置通过婴儿的踩踏驱动。
从2013年2月15日起,在澳大利亚销售的婴儿学步车需要符合下列的模式一或模式二:
模式一
婴儿学步车需要符合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于2000年发布的婴儿学步车安全规范ASTM F977-00中的以下章节:
(1)第6.1章节 稳定性的要求
(2)第6.4章节 防止台阶跌落的要求
(3)第7.3章节 稳定性测试方法
(4)第7.6章节 台阶测试方法
(5)第9.3章节 标识
模式二
婴儿学步车需要符合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于2012年5月发布的婴儿学步车安全规范ASTM F977-12的以下章节:
(1)第6.1章节 稳定性的要求
(2)第6.3章节 防止台阶跌落的要求
(3)第7.3章节 稳定性测试方法
(4)第7.6章节 台阶测试方法
(5)第8.2章节 标识
自2014年4月1日起,模式一将终止,婴儿学步车只能符合模式二的要求。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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