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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建食药安全重点监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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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3/04/16 10:59:17
导读: 《征求意见稿》指出,被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管理部门及时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政务网站主页的重点监管名单信息公告栏上予以公布。公布期限届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公告栏中的信息转入食品药品重点监管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如何让那些假药、毒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祸害大众?如何重点监管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听听您的意见?从即日起到4月22日,《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征求意见。相关征求意见稿透露,食药监网站除了设置重点监管名单信息公告栏外,还在筹划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数据库,及时公布、及时更新,供社会查询。

  《征求意见稿》指出,被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管理部门及时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政务网站主页的重点监管名单信息公告栏上予以公布。公布期限届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公告栏中的信息转入食品药品重点监管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对生产经营者的重点监控措施,包括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的频次,所在辖区的区(县)分局每月进行一次以上检查,并追踪整改情况;增加产品监督抽验的频次;责令企业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根据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整改情况,加强复核检查的频次。

  16种情形将受重点监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者重点监控措施。

  被吊销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的直接负责主管的和其他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而被禁业限制的,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

  (一)在申请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三)在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伪造生产记录、购销记录且情节严重的,或者伪造检验报告、国家机关批准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

  (五)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六)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七)生产经营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且情节严重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

  (九)在药品的生产过程中,违法改变生产工艺、药品处方,违法添加违禁物质,并造成后果的;(十)在化妆品的生产过程中,违反化妆品卫生规范,使用禁用物质或者超过限量使用限用物质的,并造成人体严重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

  (十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十二)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

  (十三)在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许可证的;

  (十四)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十五)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六)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来源:东方网]

标签: 上海食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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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engya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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