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9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230000850号公告,修订“携带式自动资料处理机,其重量不超过10公斤并至少包含有一中央处理单元、一键盘及一显示器者”的检验范围,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标准检验局应施检验商品品目表修正草案
修正后品目及品名 |
修正前品目及品名 |
备注 | ||
货品分类号列 |
品名 |
货品分类号列 |
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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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1.30.00.00-8 |
携带式自动资料处理机,其重量不超过10公斤并至少包含有一中央处理单元、一键盘及一显示器者(具有透过行动通信业者门号进行通话功能的无线电信终端设备者除外) |
8471.30.00.00-8 |
携带式自动资料处理机,其重量不超过10公斤并至少包含有一中央处理单元、一键盘及一显示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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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检验规定说明:
一、本公告自即日生效。于本公告品目项下属本局应施检验范围适用的商品,其检验标准、检验方式、验证登录符合性评鉴模式、商品检验标识及检验费率等相关规定维持不变。
二、表列商品具有透过行动通信业者门号进行通话功能的无线电信终端设备者,由“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办理相关审验事宜。 |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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