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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机构给诉讼双方检测结果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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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2/08/06 09:23:34

  安信“毒地板”事件又有了最新进展。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毒地板”事件首宗诉讼8月1日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发生了令人不解的一幕:原告程女士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双方都委托了同一家检测机构,对涉案房屋内空气甲醛含量进行检测,结果却大相径庭——一个超标,一个合格。

  2012年2月17日,网友发帖爆料安信地板被指甲醛超标,使万科集团在16个城市的29个楼盘陷入“毒地板门”。佛山市民程女士得知自己购买的精装修房用了甲醛超标的安信牌木地板,一怒之下将开发商佛山市顺德区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同年5月23日,顺德区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成为安信“毒地板”事件曝光后首起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

  被告方

  不存在室内空气污染

  对于木地板甲醛超标一事,万科公司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在诚恳致歉的同时提出免费更换问题地板,并按误工损失每天240元和居住损失每天350元的标准补偿业主,或者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补贴让业主自行更换地板同时补偿误工损失和居住损失的处理方案。该公司称,已有85户业主接受上述补偿方案,但原告却置之不理。

  程女士认为,其损失超出了万科置业的补偿标准,遂以涉案房屋室内空气污染问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万科置业赔偿其各项损失90100元。

  在审判长要求下,原告解释了其索赔构成,即更换地板损失7770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36730元以及房屋租金损失45600元。

  “哪来的租金和人身损失?”庭审时,万科置业的代理人对原告的诉求无法接受。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退房租金收据各一份。程女士说,其于2月22日将涉案房屋出租,原约定租期一年,月租3800元。但才过了一个月,承租人就以木地板质量问题为由与其解除合同,造成了租金损失4.56万元。

  程女士还说,安信地板甲醛含量超标,自己及其家人在使用该房屋时受到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万科置业自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代理人认为,该案并非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涉案房屋不存在室内空气污染。被告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检测报告显示该房屋并未受甲醛污染。

  同时,被告提交了一份水电读数表及照片。“从水电表读数来看,该房屋并未有人入住。没有实际居住,何来身体损害,何谈赔偿”?

  被告方还认为,原告出示的租赁合同是今年2月22日签订,而曝光安信“毒地板”的时间在前。“原告在明知地板有问题的情况下,还将房屋出租有主观过错成分”。

  “该套房面积才86平方米,月租却高达3800元,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被告对该租赁合同真实性予以质疑。

  被告还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其并非地板的生产者、安装者,对甲醛超标一事,并无过错。事件发生后,万科已对事件进行了积极处理并提供解决方案,并和原告多次协商沟通,但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方案不予理睬,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检测机构

  标准不同致结果差异

  庭审中发生了令人费解的事情: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供了专业检测机构作出的检测报告,原告提供的为甲醛含量超标的检测报告,被告提供的是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但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检测结果却是由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后作出的。

  被告于2011年9月20日交房之前和2012年2月28日安信木地板事件曝光之后,先后两次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房屋内空气甲醛含量进行检测。原告也于今年5月11日自行委托检测。双方委托的机构同为佛山市广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却迥异:一个合格,一个超标。

  对此,佛山市广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给出的解释是,被告委托检测时,采用的是《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该标准属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该标准要求,在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测前需对外关闭门窗1个小时,选取3个监测点同时检测;而原告委托检测时采用的是《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该标准属推荐性标准,根据该标准在检测之前需对外关闭门窗12个小时,并且需要选取3至5个监测点同时检测,但是原告只委托检测主人房,所以只设了一个监测点。

  该公司还解释,在不同的检测时间和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通风、日照情况不同,检测结果也会不同。

  由于两次检测结果不同,当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需要再次检测鉴定时,被告认为自己已适用强制性标准检测该楼盘的其他房屋,空气质量达标合格,坚持不再检测。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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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j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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