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8日起,欧盟委员会宣布实施新的纤维名称法规1007/2011/EU。新法规取代了纤维名称以及纤维成分的有关指令(2008/121/EC、96/73/EC和73/44/EEC)。纤维名称规定的法律地位由指令升级为法规。
与原有各指令相比,新法规有5项重要修改。一是对于来源于动物的任何非纺织材料,标签必须添加辅助说明。二是对“其他纤维”的总含量进行限制,对含量超过5%的纤维应按规定标注其材料。三是标注语言应为出售地区官方语言。四是产品标签必须安全牢固地附着在产品上。五是标签信息要准确。对于符合原指令要求、并且于2012年5月8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可于2014年11月9日之前,继续进行合法交易。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建议企业,尽快学习并掌握新法规内容,及时调整标签信息,确保标签内容符合新要求。同时,增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规范出口服装产品的标签管理,特别是完善标签的自检自控制度,根据新的技术法规和合同要求进行生产,避免损失。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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