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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对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建立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等两类创新平台的资助进行细化,以吸引国(境)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闽设立研发机构,引导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该办法提出,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属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另行研究。
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资助方面,新认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按上年度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实际投资总额的30%,择优一次性或分年度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上年度无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可申报省级科技相关项目计划,择优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对省科技厅当年立项新建(续建)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按平台建设期内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预算总额的30%,一次性或分年度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近期推进八项重点改革的意见》(闽政〔2012〕15号),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现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目标,进一步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加快建设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条件
(一)资助对象
本办法资助的对象主要为两类:一类是来闽设立的重大研发机构,另一类是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旨在吸引国(境)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闽设立研发机构,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资助条件
1、来闽设立的重大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家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来闽(计划单列市除外,下同)创办或与在闽法人单位合作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包括研发分支机构)。来闽设立的重大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发机构组织体系完善,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研发项目,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技术政策及产业政策。
(2)围绕我省主导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需求,积极开展国(境)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注重与在闽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其研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具备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对上下游产业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填补省内或国内空白,对福建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
(3)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研发机构应有2名以上同行公认的专业技术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具有硕、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设立在企业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占企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2%以上。
(4)有固定的场所,有专门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其中科研用房5000平方米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20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机构500万元以上),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
2、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主要指在我省(计划单列市除外)的,经科技部立项、省科技厅评估认定或当年立项新建(续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应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需求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积极对外提供相关共享服务。
二、资助形式
(一)重大研发机构引进资助
1、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2、对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闽落地的产业化项目,如有其他投融资需求的,通过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按照其股权融资、股权挂牌交易、技术产权和科技项目成果转让交易业务规则(试行)提供有关服务,或者通过其他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提供服务。
3、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由省科技厅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给予特别支持。
(二)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资助。
对经科技部立项或省科技厅评估认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给予资助。上年度(指申报资助时的上年度,下同)有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按平台上年度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择优一次性或分年度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上年度无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按其实施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产品的研发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计划,择优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三)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
对省科技厅当年立项新建(续建)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给予资助。按立项建设期内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预算总额的30%,一次性或分年度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三、资助程序
(一)重大研发机构引进资助程序
1申报。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申报工作采取常年受理的方式,根据引进研发机构进展情况研究办理。由各设区市科技局或省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填报《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2)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须提供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及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应提供由工商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董事会(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研发机构人员管理、经费管理等管理文件、或者编办批准内设机构批文等,同时应出具依托在闽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及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3)提供研发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有关权属证明(包括办公及服务场所使用权证明、已或拟采购仪器设备清单、其他有关证明等)。
2、评审。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当年科技经费预算,择优确定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和资助经费额度,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并按有关规定将资助经费一次性或分年度拨至研发机构专户。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研发机构的科研条件建设和研发投入。
(二)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资助程序
1、申报。每年6月份按照省科技厅申报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填报《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福建省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二),并上传所需附件,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按时限提交省科技厅,并按通知要求报送纸质申请表(签名盖章)及有关附件。
2、评审。省科技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资助对象和经费额度,并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将资助经费下达,拨至企业研发专户。
3、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计划管理。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平台的科研条件建设、研发投入或运行费用支出。
(三)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程序
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度省科技创新平台计划申报通知执行。本类资助项目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并执行项目实施与验收管理。
四、其它
申报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证明材料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属弄虚作假的,追回资助经费,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置,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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