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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食品犯罪按最重罪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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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1/11/25 10:51:11

最高法通报河南“瘦肉精”案等4起典型案例

食品犯罪按最重罪名处罚  

  本报综合新华社等消息 24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类案件173件,生效判决255人。

  最高人民法院24日还公布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瘦肉精”案、上海“染色馒头”案等重要案件。

  最高法通报:2007年初,被告人刘襄与被告人奚中杰在明知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大量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刘襄共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2700余公斤,销售金额640余万元。

  被告人刘襄、奚中杰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法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有关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明显增加,人民法院审判有关食品安全犯罪时,涉及相关罪名必须按照处罚最重的罪名处罚。

  最高法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有关食品案例类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且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地沟油”、“染色馒头”、“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的虽然尚未构成食物中毒、人身伤亡等结果,但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不能忽视。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适用的罪名虽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根据证据情况和刑法规定,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上述负责人说。

  大部分重大食品安全犯罪都可追查到相关领域的渎职犯罪,对此,最高法表示,将依法从严惩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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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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