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日,《官方公报》刊登第763/2011号规例,对一款“便携式电池供电器具”(称作电子书)作出描述。
这种产品可储存及复制多种文字档案(如PDF或HTML)、静止图像档案(如JPEG)及音频档案(如MP3)。规例进一步说明,这种产品备有单色显示屏、通用串联汇流排连接埠界面、耳机连接器、记忆卡插槽以及控制/浏览按钮。
该产品属于拥有独立功能的电子器具,并未列明或未包括在第85章其他编号内,因此被编入合并名目编号8543 7090之内,须缴付3.7%关税。
第763/2011号规例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200:0006:0007:EN:PDF。
另外,《官方公报》于8月4日刊登的第776/2011号规例中,对一类微波炉作出分类。这种产品是指一种用于烹煮食物的器具,外壳以不锈钢制造,配备转盘、儿童安全锁、控制按钮及时钟。这种产品包含一台能源输出分为五级的微波炉,最高为900瓦,也包含石英发热管,最高能量输出为1000瓦。这种器具的合并名目编号为8516 5000,须缴付5%关税。
第776/2011号规例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201:0010:0011:EN:PDF。
[来源:香港贸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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