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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收益权改革:部分归单位 其余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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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1/06/02 09:57:54

  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

  为积极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财教[2011]127号),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该文件对科技成果收益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提出收益分段留归单位的具体办法,即:科技成果收益按照800万元以下、800-5000万元、 5000万元分段按相应比例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

  该文件是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1+6”政策中一项重要政策,也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重大突破,赋予了示范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相当的支配权,对调动科研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补充研发和转化资金、提高其持续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来源: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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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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