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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对问题食品应就地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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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1/03/03 14:47:07

  从毒奶粉到毒餐盒,再到现在的“塑料”面条,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愈加关注,一件件“耸人听闻”的食品安全事件陆续浮出水面。对此,国家相继出台各种法律法规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对此,青岛市代表委员纷纷表示支持。在2月25日、26日的采访中,代表委员对食品安全非常关注,部分代表委员提出,有关部门要“执法必严”。

  ■现场 拿着会场水果讲食品安全

  “我认为食品安全是关系民生的最重要的大事 ,一定要更加重视。”2月25日上午,在青岛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即墨团分组审议现场,市人大代表、即墨妙府老酒有限公司总经理于秦峰激动地说。他和各位代表正在讨论有关食品安全的话题,不时拿起会场上摆放的圣女果、黄瓜,讲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于秦峰说,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看出,现在食品安全已到了十分危险的境地了 。比如说牛奶,牛奶里竟掺上大量三聚氰胺,现在又出现了“皮革奶”,这种不时出现的案例令人发指。他对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食品安全犯罪惩处力度最高刑定为死刑表示支持。“就应该加重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像那些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危害市民健康的,抓住了就应该严惩,枪毙绝不过分。”于秦峰还表示,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也应和处理矿难事件一样,要进行行政问责,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这样可以逼着各级领导抓好食品安全工作。”

  ■观点 提高起刑点震慑犯罪分子

  对产销“毒害食品”行为加重刑罚一事,市人大代表、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飞谈了自己的看法,“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市民饮食健康,这几年不仅媒体关注,老百姓也非常关心。国家这次加重刑罚也表明了对食品安全整治的决心。”于飞告诉记者,有些人可能觉得去掉“拘役”也没什么太大作用,但其实这个改变已经是将起刑点进行了提高,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而有期徒刑的期限则从6个月开始,这就相当于提高了起刑点。

  “法律与言传身教最大的不同就是它主要起震慑作用,这次加重刑罚力度也是为了让犯罪分子感受到自己所做的事情可能产生的后果。”于飞告诉记者。

  市人大代表、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冰表示,对犯罪分子加重刑罚还不足以完全震慑犯罪分子,还应该对犯罪分子加重经济方面的处罚。

  有关部门应“执法必严”

  市人大代表关石青表示,食品安全应该从源头抓起,要严格规定种植生产中不能使用哪些化肥、添加剂等;再就是一定不能让有害有毒的东西流入市场。他说,青岛市的蔬菜,郊区生产的占三分之一,其他的是从外地运来的,这部分就应该加强监管,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产品应立即就地销毁。“从目前来看,食品安全检查检验的力度远远达不到要求,检查人员、设备等还存在很大的缺口。”

  “相关部门要‘执法必严’。”关石青说,发现问题,该给什么处罚就要给什么处罚。另外,他建议市民在买食品时一定不要贪图便宜,一旦发现食品安全有问题,要马上进行举报。

  “真正的企业家不能为了追逐利益而采取不道德甚至违法的手段。”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市政协委员、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王树文告诉记者,商家应该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不能为了私利而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链接  食品安全犯罪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现行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也没有规定数额上限。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同时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刑法中罚金数额限制的规定取消。

[来源:半岛都市报网络版]

标签: 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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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j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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