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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检测机构三次买卖环保标志 将被取消检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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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0/12/17 09:21:02

  贵阳市环保局日前出台了《贵阳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暂行)》。

  根据规定,检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必须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同时,各检测站不得买卖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单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检测机构违反上诉规定的,或者存在上述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一次,停业整顿一个月,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停业整顿一个月,在新闻媒体公开致歉,并视情节处以3至5万元罚款;第三次,报省环保厅取消其资质。

[来源:贵州商报]

标签: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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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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