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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将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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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0/10/19 18:16:07

国科办政〔201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创新型试点企业:

  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联合组织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已分两批先后命名了202家创新型企业。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经三部门研究,决定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通过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推动试点企业总结创新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引导创新型企业建设,促进创新型(试点)企业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带动更多的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

  二、评价范围

  本次评价的范围是列入《关于确定一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313号)、《关于确定第二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国科发政[2008]16号)和《关于确定第三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国科发政[2009]403号)中尚未被命名为“创新型企业”的试点企业。

  上述范围内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参加评价。发生更名、变更控股股东等重大变动的企业需就重大变动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评价指标

  本次评价依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见附件1)进行。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以考察企业发展对技术创新的依存程度为核心,其中定量指标包括研发经费强度、千名研发人员拥有的授权发明专利数、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定性指标为创新组织与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评价工作。联合工作组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地方与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本次评价进行以下分工:各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向本地区企业转发通知,并会同同级有关单位受理和初审企业的申请;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向转制院所转发通知,并受理和初审转制院所的申请;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负责向中央企业转发通知,并受理和初审中央企业的申请。

  (三)主要步骤

  1.企业经验总结。参加本次评价的企业按照《创新型企业建设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总结本企业创新发展的经验和做法,撰写总结报告。此报告将作为评价的重要基础。

  2. 企业自评估。企业在线填报《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定性内容部分)》(见附件3),并准备相关的证明附件。自评估报告中的定量信息已通过创新型企业年度信息采集工作获取,本次不再填报;附表内容是印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材料,需认真填报。

  3.地方和部门初审。各地方科技厅(委、局)会同同级有关单位、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分别复核企业的申请材料,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进行初审,在线填报《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见附件4)。

  4.联合工作组组织综合评审。联合工作组组织咨询专家和评审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5.三部门共同审议确定第三批“创新型企业”名单。

  6.三部门联合发布第三批“创新型企业”名单。

  五、申请方式

  (一)各有关企业、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可登陆“创新型企业建设服务网”(http://cxqy.most.gov.cn),在“工作动态”栏目下载本通知正文及附件电子版。

  (二)本次申请采取网络报送方式进行。企业登录“创新型企业建设服务网”的“信息上报系统”,凭用户名和密码(已于今年7月开展企业年度信息采集工作时分配给企业),点击进入“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栏目,在线填报《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定性内容部分)》,并上传《创新型企业建设总结报告》,于2010年11月16日前完成网络报送。网络报送后,由系统生成自评估报告Word文档,打印盖章后,附有关证明附件,并打印《创新型企业建设总结报告》,分别装订成册,一式六份,按评价受理和初审分工,地方企业送达地方科技厅(委、局)、转制院所送达科技部政策法规司、中央企业送达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进行初审。

  个别企业不宜通过网络报送申请材料的,经与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联系同意后,可将《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定性内容部分)》、有关证明附件、《创新型企业建设总结报告》的纸质版(分别装订成册)一式六份,以及电子版光盘,按评价受理和初审分工报送相关单位进行初审。

  (三)请各初审单位凭用户名和密码(已于今年7月开展企业年度信息采集工作时分配过)登录“创新型企业建设服务网”的“信息上报系统”,点击进入“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栏目,对企业的网络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2010年11月24日前完成网络初审和推荐上报后,将系统生成的《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打印盖章,于2010年11月30日(以收到之日为准)前将盖章的《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一式两份和初审通过企业的所有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未采取网络报送的企业,还需电子版光盘一份)寄送到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四)请各地方参照本通知要求推进本地区的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并及时向我们报告工作进展。

    联系方式: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张赤东 
    电话:010-58884598  58884638(传真)
    地址:北京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508室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邮编100038)
    科技部信息中心 陈原(负责网络报送技术问题解释)
    电话:010-58884941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  汤富强 
    电话:010-58881762  58881766(传真)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阎宏 
    电话:010-63193201  63193161(传真)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康岳 
    电话:010-68591420  68591499(传真)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0号(邮编100865)
    附件:1.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说明
          2.创新型企业建设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3.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定性内容部分)
          4.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来源: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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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j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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