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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我部决定制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曾于2006年8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已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对该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再次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现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0年5月1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6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二次征求意见稿)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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