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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成品油违法行为"请举报,最高奖励一万元!

济南弗莱德

2023/10/13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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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市民积极举报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加大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净化我市成品油市场秩序。近日,晋江市成品油质量管控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晋江市非法生产经营成品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自2023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规定,举报涉成品油违法行为最高可奖励10000元。全市统一举报电话:12315。



晋江市非法生产经营成品油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生产经营成品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安全的成品油消费环境,根据泉州市成品油质量管控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督导推进会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举报发生在晋江市范围内成品油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举报内容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二)利用非法流动车辆或改装车辆运载及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三)在停车场、物流园、建筑工地等地无资质擅自设立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撬装加油装置等行为;

(四)报备的内设加油站点向外部车辆销售油品的行为;

(五)私自设立黑窝点生产、勾兑、冶炼成品油的行为;

(六)购销走私成品油的行为;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三、举报方式

可拨打热线电话12315、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收到举报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核查处置

市成品油质量管控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实行首接负责制。市成品油质量管控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举报电话或线索后,要第一时间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查处;对涉案货值金额较大或跨区域违法行为,可由联席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核实查处。

五、审批发放

案件查办结束后,举报线索查办部门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人提交《举报奖励申请书》,对举报人员身份进行认定,并填写《晋江市非法生产经营成品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金额建议,后将相关材料(举报材料、案件结案材料复印件、举报奖励申请书及审批表等)一并报送市成品油联席办。

联席办核验无误后,通知举报人填写《晋江市非法生产经营成品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收据》,交由领奖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财务机构,由财务机构发放奖励金。

第二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给予罚款的处罚,按案件罚款额的10%—20%给予奖励,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10000元。

(二)没有给予罚款的处罚,但是实施了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罚,以及实施了没收违法产品、原辅材料、生产工具等财产罚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三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申诉投诉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或者被举报者在被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四)举报的线索无法查证核实或查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举报内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项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举报人一次性举报多个违法行为,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给以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传播、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电话、有关案情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如有泄露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市财政对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给予经费保障,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经费专款专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晋江市成品油质量管控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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