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成品油质量监管,加大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提升我市油品质量,切实减少不合格成品油污染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助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2023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监督抽查产品范围
(一)成品油定义。此方案表述的成品油为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
(二)监督抽查对象。全市范围内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生产和销售)的成品油储油库、加油站(点)。
(三)监督抽查产品范围。该“监督抽查对象”经营(生产和销售)场所内的待销成品油;企业自备储油库、自备加油站和机动车油箱等均属于成品油使用环节,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成品油质量快检和监督抽查范畴。
二、工作任务
煤油科组织开展全市范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结合分局查处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违法行为。各分局按照属地原则,配合煤油科对本辖区合法加油站(点)成品油质量开展监管工作。
配合完成省、市级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省、市局交办的成品油质量违法案件查处和后处理工作。
三、抽查频次
按照市委市政府及邯郸市局对我市成品油质量监管的工作要求,成品油监督抽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实施,对全市范围内合法经营性加油站(点)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100%。抽检频次和密度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对主城区内合法经营性加油站(点)实行每月质量抽检1次,对主城区外合法经营性加油站(点)实行至少每季度质量抽检1次。
车用尿素的质量抽检按照对加油站(点)的抽检频次与油品质量抽检同步进行,其中同一辖区范围内相同品牌的同一批次不再重复抽检。
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合法经营性加油站(点)抽检频次另有要求的,按照频次较高的要求开展质量抽检。
武安市主城区范围:东山路以西(向东延伸至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示范区范围);西苑大街以东;太行大道路以南;洺湖环湖路以北(向南延伸至一中空气质量示范区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对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力度,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按照时间安排、任务要求开展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成品油抽检和案件查办的监督机制,监督抽查应按照因地制宜、效率最优的原则,严格要求检测机构做到从抽样到出具检验结论不多于3天,切实把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抓实抓好。
(二)聚焦重点,强化办案。在全面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要突出重点,一是加强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油品品种的抽检;二是加强对以往抽检发现不合格的加油站(点)的抽检;三是对油品价格明显偏低加油站(点)着重抽检。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迅速封存未销售的不合格成品油和相关财务账册,启动核查调查,按照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涉及行政处罚的,应遵守相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强化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对不合格成品油要坚决追溯源头,及时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扣不合格产品。要认真落实邯郸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非法成品油处置工作规范》(邯油组办[2019]1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不合格成品油没收、登记造册、备案和移交工作,严防不合格成品油再次流入市场。
(三)完善台账,加强监管。督促经营者规范和完善进销货台账,实现成品油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要建立完善《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进一步细化措施,强化效果,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落实成品油经营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倒逼企业采取一切可行方法确保加油站(点)在售的成品油质量合格。
附件:《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第18号)有关规定,按照《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际,特制订《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2023年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一、抽样
(一)监督抽查抽样方法及数量。抽取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待销的同一型号规格、同一等级、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取样按照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取不少于4L为样本,其中检验样品不少于2L,备用样品不少于2L,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样本量应满足检验需求。盛装成品油产品所用的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在加油站抽样时,直接从加油机油枪口取样,抽取样品数量和容器要求与成品罐抽样时相同。
(二)监督抽查样品处置。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当场对样品的桶口或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和被抽查企业代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签字以及抽样单位、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等相关信息。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三)监督抽查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监督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并对抽样场所、储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
三、监督抽查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产品及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车用柴油 GB19147-2016 | 硫含量 | SH/T0689 |
闪点(闭口) | GB/T261 | |
水含量(体积分数) | GB19147 | |
密度(20℃) | GB/T1884、GB/T1885 | |
凝点 | GB/T510 | |
冷滤点 | NB/SH/T0248 | |
铜片腐蚀(50℃,3h) | GB/T5096 | |
车用乙醇汽油 GB18351-2017
| 硫含量 | SH/T0689 |
机械杂质 | GB18351 | |
密度(20℃) | GB/T1884、GB/T1885 | |
乙醇含量(体积分数) | NB/SH/T0663 | |
车用乙醇汽油 GB18351-2017
| 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 | NB/SH/T0663 |
水溶性酸或碱 | GB/T259 | |
铜片腐蚀(50℃,3h) | GB/T5096 | |
水分(质量分数) | SH/T0246 |
四、判定规则
依据产品执行标准,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被监督抽查的成品油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的,判定为被监督抽查成品油不合格。
五、异议处理及复检
被抽样单位对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提交相关材料。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由复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本《实施细则》由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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