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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燃油尾气超标排放的环境损害赔偿——上海案例

济南弗莱德

2020/11/06 09:38

阅读: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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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燃油尾气超标排放的环境损害赔偿——上海案例

大城小E 今天

以下文章来源于长三角生态法治 ,作者上海市三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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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燃油尾气超标排放的

 环境损害赔偿——上海案例

本文取材自微信公众号“长三角生态法治”

原文标题:“H”轮船非法排放超标尾气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案

1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浦东海事局通过无人机在对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过往船舶尾气进行监测,发现外籍“H”轮船涉嫌使用硫含量超标的船用燃油,浦东海事局执法人员登船取样,经检测该轮使用燃油的硫含量达到2.67%m/m,而根据我国《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我国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该轮使用燃油硫含量超出国家标准五倍多,浦东海事局对该轮处以5万元行政罚款。

2

履职过程

2020年2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该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将该线索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院”),2020年3月31日,三分院承办人赴浦东海事局对案件情况调查核实。2020年4月,承办人先后赴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就船舶尾气危害、防治、鉴定以及损害量化等问题咨询专家意见。经前期调查核实,三分院于2020年7月13日决定对该线索立案。7月21日,承办人赴“H”轮船代公司调查核实,了解到该轮实际经营人为韩国某商船株式会社。2020年8月6日,“H”轮船实际经营人韩国某商船株式会社表示,愿意就非法排放超标尾气污染大气问题进行赔偿,并委托其在华全资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与三分院协商。

经查,“H”轮船进入我国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后,使用船用燃油硫含量超出国家标准五倍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第五条第(一)项第1款等规定,造大气成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8月7日,三分院按照法律规定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H”轮船排放超标尾气已进入大气,造成大气环境损害属于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情形,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规定,该轮造成的损害后果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量化。2020年8月28日,三分院委托上海海事大学就“H”轮船使用超标燃油出具节约成本的量化意见,上海海事大学结合相关数据推算出该货轮在进入长江口航道前排放控制区内使用高硫燃油约2.64 吨(单位时间耗油量3.3 吨×排放控制区航行时间0.8 小时)、进入长江口航道后使用高硫燃油约9.16 吨(单位时间耗油量2 吨×排放控制区航行时间4.58小时),该货轮进入我国排放控制区后使用高硫燃油合计约11.8吨,计算结果基本符合7 万吨级集装箱货轮在该区域航行正常耗油量。该货轮排放控制区内使用高硫燃油节约成本共约14309.86元(高硫燃油用量11.8 吨×高低硫差价1212.70 元/吨)。

2020年9月11日,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根据上海海事大学专家意见,同时结合中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使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规定,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确定虚拟治理成本,其中对于环境空气的敏感系数推荐值具体为,Ⅰ类功能区为5倍,Ⅱ类功能区为3倍。Ⅰ类功能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Ⅱ类功能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考虑到本案污染发生地在海域,建议参照Ⅱ类功能区取3倍的敏感系数确定虚拟治理成本。从而具体的虚拟治理成本应为1.43万元×3=4.29万元。

目前,三分院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出具的专家意见以及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结论制定赔偿协议,并与该韩国商船株式会社在华全资子公司达成初步共识。赔偿协议签订后,双方拟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3

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首先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维护海洋环境的态度,在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检察院积极贯彻《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采取诉前磋商解决小额公益诉讼纠纷,节省了司法成本;再次,针对本案公益受损量化问题,检察机关借助“外脑”,听取环境、海事方面的专家意见,提升公益诉讼的精准度;第四,积极和海事局等单位沟通,努力争取多方共识和支持,形成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力,推动问题逐步解决,助推海洋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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