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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规则(试行)》

朗石

2015/07/31 14:21

阅读: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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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获悉,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规则(试行)》,内容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保障我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切实推进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省环保厅制订了《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规则(试行)》和《湖北省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环发[2013]98号)以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参照此规则执行。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上传到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的小时均值数据与日均值数据及其统计数据。

第三条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每月对平台数据审核情况进行通报,包括数据反常率(一个月中的反常数据占一个月所有数据的百分比)、审核率(一个月中已审核的数据占一个月所有数据的百分比)、可用率(数据审核修约后的所有有效数据占一个月所有数据的百分比)。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接入、审核、督办、补录、异常数据修正等工作,必要时成立专门环境监控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社会化运营机构负责对所运维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上传数据进行核实。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社会化运营机构上报的核实情况(包括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热电联产电厂数据)进行数据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判断。

第二章数据审核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出现下述状况时,应作为反常数据处理。

(一)超标数据:标识自动监测设施监测数值大于排放标准且在自动监控设备设置合理量程内的数据。

(二)缺失数据:标记自动监测数值中存在的小时数据或日数据无数据传输或传输无数值信号。

在一段时段内自动监测设施未向平台提供数据或无数值的视为数据缺失。在自动监测设施故障期间、维修期间、失控时段,以及质量保证或质量控制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时间段的数据缺失,责任环保部门可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补遗,其数据为人工修补数据。

(三)异常数据:标识自动监测设施监测数值在设施设置量程外的数据,或设备校零校准时输出的个别数值极大极小数据。

1、废水、废气单次监测值出现偶发性超高值、超低值、零值、负值、不合理值等数据时;

2、废水、废气一段时间内监测值出现急剧上升或下降的波动值;

3、自动监测数据长期在仪器分析方法检出限上下波动、变化幅度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或变化幅度长期在量程2%以内波动;

4、自动监测设施分析仪在校零、校量程、校标和质控样比对实验时的数据;

5、自动监测设施故障、维修、调试或者其他异常状态时的数据;

6、自动监测设施合法停运时段内提供的数据。

(四)其他不符合排污企业排污现状的数据。

第五条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基础信息自动对超标数据、缺失数据、异常数据进行标识,提示数据反常。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自动标识的数据包括:

1、根据设置的仪器量程判定,废水、废气单次监测值出现偶发性超高值、超低值;

2、根据平台设置的排放标准判定是否超标,废水、废气单次监测值出现超标值;

3、废水、废气单次监测值出现零值、负值;

4、根据前一个星期正常数据平均值来做基数,超过基数三倍或低于三分之一的数据自动标识为反常值,即废水、废气一段时间内监测值出现急剧上升或下降的波动值;

5、每日小时均值数据在仪器分析方法检出限上下波动或每日小时均值变化幅度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

6、不完整的数据。

当出现其他平台无法自动标识的反常数据时,由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社会化运营机构进行人工标识,主要包括:

1、自动监测设施分析仪在校零、校量程、校标和质控样比对实验时的数据;

2、自动监测设施故障、维修、调试或者其他异常状态时的数据;

3、自动监测设施合法停运时段内提供的数据;

4、流量数量级异常数据;

5、每日小时均值变化幅度在量程2%以内波动的数据;

6、其他与排污单位排污状况不一致的数据。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社会化运营机构应当每天对监控平台接收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实,判断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根据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状况、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通讯网络状况、企业现场实际状况对反常数据产生原因进行核定并在平台中注明。每组标识数据必须注明原因。

第七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下属的环境监控机构)应安排专人每日对社会化运营机构核实后数据进行确认,确认社会化运营机构上报情况是否属实。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标示缺失数据进行数据补录处理,并对连续24小时以上出现异常数据情况的社会化运营机构和相关排污单位发送督办警告,对无效数据进行标注。数据确认工作应在数据生成后7日内完成,逾期不得修改。

第三章数据管理

第八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施在未验收、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向平台提供的具有数值的数据为无效数据;数值在自动监测设施设置的合理量程外数据,数值出现极大值、极小值、负值、零值和不合理值,亦为无效数据。无效数据不参与统计应用及发布。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未向平台提供数据或无数值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须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方法》(环发[2009]88号)和有关技术规范通过人工修补操作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对无效数据,应予剔除、录入手工监测数据及整改情况,依据技术规范进行修补。修约人须将文件凭证留存备查。同一原因造成的数据连续时段异常、缺失等情况,可合并修补处理。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对审核中发现的缺失数据进行补录。

1、任一参数的烟气CEMS数据缺失在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缺失数据按该参数缺失前1小时的有效小时均值和恢复后1小时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补遗。

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CEMS数据缺失超过24小时时,缺失的小时排放量按该参数缺失前720有效小时均值中最大小时排放量进行补遗,其浓度值不需补遗。

除颗粒物、气态污染物以外的其他参数的烟气CMS数据缺失超过24小时时,缺失数据按该参数缺失前720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补遗。

2、缺失CODcr、氨氮、总磷监测值以缺失时间段上推至与缺失时间段相同长度的前一时间段检测值的算术均值替代,缺失pH值以缺失时间段上推至与缺失时间段相同长度的前一时间段pH值中位值替代。如前一时间段有数据缺失,再依次往前类推。

缺失瞬时流量值以缺失时间段上推至与缺失时间段相同长短的前一时间段瞬时流量值算术均值替代,累计流量值以推算出的算术均值乘以缺失时间段内的排水时间获得。如前一时间段有数据缺失,再依次往前类推。缺失时间段的排水量也可通过企业在缺失时间段的用水量乘以排水系数计算获得。

同时缺失水质自动分析仪监测值和流量值时,分别以上述两种方法处理。

第十条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达48小时以上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排污单位应采取人工监测、备用机监测或者便携式仪器监测的方式取得监测数据,并按规定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数据监测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数据经审核后作为补录数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自动监测设施设置上下限,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自动监测设施的原始数据进行修改和删除;不得随意改变数据存储格式。

第十二条存储于排污单位现场端数据采集传输仪和自动监测设施分析仪内的数据,由排污单位或受其委托负责运行服务的社会化运营机构保存管理,保存期限不得低于1年。

第十三条上传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平台数据库的监测数据,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四章数据应用

第十四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值班制度,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和视频系统对重点污染源排污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采集、审核、流转和管理,对超标排污的重点污染源进行预警。

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小时均值超标时,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排污单位发出电子信息的警告,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同时以电子信息(类)的形式抄告有关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社会化运营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出现日均值超标时,社会化运营机构须在24小时内将核实情况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下属的环境监控机构)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处理意见单》,并提出是否立案意见交由环境执法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月从平台中统计汇总生成本辖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分析月报》,并向数据使用单位通报和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数据审核工作开展不及时的社会化运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省、市两级环保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省环境监察总队每月从平台中统计汇总生成湖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情况月报,并向污染减排、污染防治和环境监察等数据使用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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