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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吉宁:践行“三严三实” 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入推进党的作风建设。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延展深化,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把思想建党融入经常性学习教育,将作风建设贯穿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以更严更实的作风要求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充分认识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大意义    “三严三实”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全面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发出的动员令,是党的性质、宗旨对党员干部要求的进一步具体化,体现出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时代要求,彰显了共产党人的道德境界、政治品格和价值追求。“三严”既有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含义,也蕴含了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治追求和道德取向;“三实”蕴含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的思想路线,是尊重实践、注重实效的工作方法,是忠诚老实、厚道朴实的处世态度。    践行“三严三实”是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我们党历经94年发展,能够始终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持续不断地反省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战胜一个又一个艰难险阻,成为拥有87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很重要的一条原因就是严之又严的纪律保证、实之又实的作风基础。这是我们党始终行进在从严治党的轨道上、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阔步前进,道路不移方向不偏的内生保障。    践行“三严三实”是应对复杂国际国内形势的客观需要。在一个十三亿人口的大国实现现代 化,这在世界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我们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更没有简单的模式可复制,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都会遇到比其他国家更多的困难,在解决自身发展问题包括环境问题上面临着更大挑战。必须有一个政治坚强、组织严密的党来领导,带领我们实现繁荣富强的目标,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没有严的纪律、实的作风,就不可能有党的坚强领导,就不可能顺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践行“三严三实”是持续深入推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内在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在党的建设方面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严”和“实”。从中央八项规定到重拳反腐,到集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效遏制“四风”蔓延势头,政治生态得到明显改善。同时也要看到,“四风”的病原体尚未根除,不严不实的问题依然存在,改进作风正处于关键点、节骨眼上,如果松一把劲、泄一把力,就会前功尽弃,不良作风就会反复,甚至可能出现“报复性反弹”。弘扬和践行“三严三实”,就是要为作风建设再添把火、再加把力,巩固和拓展已取得的成果,把当前的良好态势保持和发展下去。    环保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意识,充分认识党中央驰而不息推进从严治党的决心和态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上来,以作风建设的成效推进环保工作取得实效。准确把握“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总体部署    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关键在于吃透中央精神,紧密联系环保工作实际,把握重点内容,确保扎实有效。     第一,抓好学习教育。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用思想领悟推动实践运用,把总书记坚定的信仰追求、强烈的历史担当、真挚的为民情怀、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唯物辩证的科学方法贯穿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学好党章和党的纪律规定,唤醒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意识,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学好新《环境保护法》,将其作为履职尽责和宏观决策的依据,做到心中有法、依法行政、执法必严。开展好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教育,对标先进,查找差距、见贤思齐;对照反面典型,警醒反思、防微杜渐。     第二,突出问题导向。把问题意识、问题导向贯穿专题教育全过程,紧紧盯住“不严不实”的 表现,一条一条梳理、一项一项分析,把解决问题的成果作为检验专题教育成效的标准。环保部门要紧密结合中央专项巡视指出的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巡视整改落实事项责任清单》逐一落实;紧密结合《环境保护部作风建设责任清单》梳理的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表现,按照制定的具体措施认真落实;紧密结合环保系统干部队伍存在的自说自话、自干自活、自怨自艾、单打独斗等问题,查找根源、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第三,做好关键动作。领导干部要讲好党课,把“三严三实”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讲透,把“不严不实”的具体表现和严重危害讲透,把落实“三严三实”的要求和重点讲透,统一思想、提升认识。开展好专题学习研讨,把存在的思想困惑、模糊认识讲清楚,把习以为常、不以为然的问题讲清楚,把工作的重点难点、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讲清楚,端正态度、认清危害、寻求对策。召开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沟通思想、相互提醒、增进团结。整改落实、立规执纪,切实解决好为官不严、为官不实、为官不为的问题。开展环保特色系列教育活动,把专题教育与中央巡视整改工作和开展“强作风、严纪律、作表率”党风廉政教育月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创新系列大讨论和基层大调研活动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相互促进。    第四,落实组织责任。“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能否取得实效,核心是落实从严责任,坚持以上率下。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责任,把专题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不虚、不空、不偏。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作为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提升工作质量的重要契机,激发干部队伍的精气神,做到专题教育与日常工作有机融合、相互促进。把专题教育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强化督促检查,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新做法、新经验,营造又严又实的浓厚氛围。深入落实“三严三实”的实践要求    “三严三实”不是一个形式,是实实在在的要求,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关键是要身体力行。今年是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年,是环保领域深化改革的关键年,还是“十三五”环保规划的谋划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方法、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上,把“三严三实”要求落到实处,当好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一是在解放思想上又严又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首要是解放思想。新常态下的环保工作面临着两个大背景:一是全面深化改革,要理顺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这要求我们必须转变思想,超越自身固有的观念、认识和习以为常的方式、方法,找到新办法来解决新问题。要把“实”作为解放思想的前提。讨论中国的环境问题,不能脱开环保工作的历史过程,不能脱开当前的现实国情。必须在充分继承传统经验的基础上,着眼我国生态环保的发展阶段,通过解放思想寻找更好的路径,更早一点解决发展和保护之间的矛盾问题。紧紧围绕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编制“十三五”环保规划广泛开展大讨论,讲实话、出实招;深入县区开展调研,摸实情、办实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实事求是中解放思想,在解放思想中推进环保事业。要把“严”作为解放思想的保障。保持高度清醒的政治头脑,自觉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始终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解放思想,瞄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环境目标推进改革创新。    二是在提高工作质量上做到又严又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是关键。紧紧扭住环境质量改善这个核心,不仅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必须通过提高环保工作质量予以保障。当前,环保工作的阶段性特征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在经济下行压力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经济发展如果一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是吃祖宗的饭、欠子孙的债,不是真本事;环境保护如果只停留在关停污染企业的层面,环保上去了、经济下去了,也不是真本事。没有保护的发展不行,没有发展的保护也不行,必须坚持辩证法、顾及两方面,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做好环保工作。二是就改善环境质量而言,已不再是控制几种常规污染物就能解决,多个污染因子交叉效应更加明显,同时时空差异更大,仅凭统一的几个约束性污染物控制指标,已难以满足改善环境质量的现实需求。三是从部门协调来看,环保工作越来越依赖于宏观政策,加强部门协调越来越重要。这些新特点新要求,是对我们领导艺术、管理能力和工作质量的重大考验。我们必须以更严更实的标准要求自己,“严”字当头,强化纪律、完善制度,严以律己、追求卓越,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推动工作;“实”字到底,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以中央要求和群众期盼为目标,针对突出问题,拿出管用办法,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推进环保工作科学化、系统化、法治化、市场化和信息化。    三是在转变工作作风上做到又严又实。检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效果的直接标准是好的作风能否成为党员干部的思想自觉和行动习惯。环保系统作风建设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从横向看,各部门各单位关联度不强,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从纵向看,不能经常性深入最基层察实情,习惯于传统的思维和工作方式;从党风廉政建设看,环保系统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中央专项巡视组指出的突出问题一针见血、切中要害。要下大力气治“漂”、治“浮”、治“虚”,大力培育勤政有为的作风,对懒政庸政怠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严肃问责,对不敢抓不敢管的坚决采取组织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从我做起,发挥表率作用,自觉以忠诚、干净、担当为准则,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名利观,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政,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环境保护部党组书记、部长 陈吉宁)来源:中国环境报

百态

2015.08.18

2015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十大趋势

2015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十大趋势(环保居上)趋势一:责任新常态:创造价值慎防后院起火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外企,严守合规底线都将是2015年的工作重点,触及法律红线的“后院起火”应成为值得重视的问题。趋势二:新“紧箍咒”:企业环保压力新高度2015年1月1日起,新环保法正式施行。“按日连续处罚”等一系列规定,都表明了企业环境违法成本将明显提高。趋势三:集群责任:园区成为撬动企业履责的新杠杆园区经济在中国不断深化发展,对区域经济的增长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各类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物流园甚至文化创意园也开始尝试以各种方式引导园区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从而实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集群效应。趋势四:走出去:中国企业海外责任世界瞩目由于中资企业海外投资集中在能源、矿产等社会影响较大、污染较重的行业,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当地非政府组织对环境绩效、社会责任的监督。趋势五:资本发力:沪港通引进新的投资理念沪港通促使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向国际开放,也必将引入新投资理念。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遵循国际惯例进行环境社会信息披露将成趋势,国内责任投资水平也将顺势提升。趋势六:责任智能化:技术让CSR更“交互”独立的咨询机构、学术机构、非政府组织等第三方机构也开始尝试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分析。趋势七:“墙倒了”:借力社交平台社交媒体的空前发达让企业与利益相关方,新媒体化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不仅融入文字和图片,声音和影像也成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载体。趋势八:CSR自组织:交流共享与跨界合作2015年, CSR自组织的网络将不断扩大和完善,不同省份、不同企业社会责任经理人自组织间的沟通交流将会愈加频繁,对国内的公益事业和责任事业来说,都能期待一个资源更优化、信息更通畅、整合更强大的局面出现。趋势九:慈善新动力:公益也要玩转金融国家政策表明将在未来大力鼓励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及相关创新尝试,为公益金融的发展扫清障碍。趋势十:责任进课堂:CSR教育井喷指日可待各大商学院教育质量的国际认证要求中均不同程度强调MBA项目要融入社会责任相关内容,国际、国内的商学院已经开始行动。排名前50的MBA项目所属的商学院中,超过84%开设了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课程。来源:企业观察报

百态

2015.08.18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一)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四)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九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第十三条 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来源:中国环境报

政策

2015.08.18

天津港爆炸:事故现场氰化物处置方法及原理

津港危险化学品仓库“8˙12”瑞海公司爆炸事故发生后,爆炸现场存储的桶装氰化钠大部分保存完好,其中少量因爆炸冲击发生泄漏。氰类剧毒物质会不会对事故隔离区外的空气和水造成污染?会不会对群众生活带来影响?现场处置到底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一时间,这些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事故现场指挥部成立专门处置小组,按照“前面堵、后面封、中间来处理”的原则,紧急采取设置围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五项措施,确保事故区域污染不外泄。 氰类剧毒物质会对空气造成污染吗? 天津市环保局局长温武瑞15日下午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爆炸事故发生后60小时里,在事故隔离区外仅监测出一次大气中氰化物略有超标,相关部门已经采取有效措施,可以确保封闭隔离区以外的空气安全。 氰化钠能否直接挥发到环境空气中?环保专家解释,氰化钠虽是一种剧毒物质,但在常态下是一种固态晶状体或粉末,不挥发、不易燃、不易爆。只有在其遇水生成的氰化氢进入大气环境后才会短期内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其融入水体中形成氰化物后处理方法成熟,对环境的影响相对易于控制。 12日夜,事故发生后天津环保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13日凌晨3时开始,在事故现场隔离区外增加布点监测,共设立17个大气监测点,实行24小时连续不间断监测。隔离区域内的空气质量监测由北京卫戍区某防化团进行。”温武瑞说。 温武瑞说,事故发生后的连续监测数据表明,周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相对稳定,16日起还将进一步优化监测点位。 氰化物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污染吗? 舆论纷纷表示关注,氰化物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污染吗?温武瑞表示,环保部门13日凌晨在事故区域内设立了5个废水监测点位,在2个排海泵站进水口各监测出氰化物超标一次,平均超标10.9倍;14日在一处排海泵站进水口监测出氰化物超标一次,超标2.1倍。 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对事故区域三处入海排水口全部实施封堵,杜绝事故废水对外环境造成影响。同时,对现场隔离区外的雨水口、污水口、污水处理厂、海河闸口进行不间断监测。在事故区域设置围堰,并在污水处理厂前端的雨污池进行破氰处理,处理后排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截至目前,天津市环保部门在海河闸口和渤海近海的监测取样均没有发现氰化物。 现场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污染不外泄? 针对人们的担心,根据氰类剧毒物质特性,现场指挥部紧急制定了五项措施,保证事故区域污染不外泄: ——事故区域全部雨水、污水外排口全部用水泥封堵,确保区域内各类废水不会排入外环境,确保区域外水体和渤海的环境安全; ——事故区域周边设置围堰,将事故区域与外部隔离,确保降雨时雨水不会溢流出事故区域; ——事故区域内雨水、污水管道内的废水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新设置的应急废水处理装置,采取强氧化等方式对废水破氰处理后,再排入天津港保税区扩展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天津港保税区扩展区污水处理厂在现有处理工艺基础上,在前端增设含氰废水应急预处理装置,实现废水处理的双保险; ——对现场隔离区内水坑、水塘、明渠等低洼汇水处内的高浓度废水由专用罐车收集后,送危险废物处置机构立即进行集中处置。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环保局环境应急专家组组长包景岭透露,现场处置人员正在集中力量在隔离区内对氰化物污染进行无害化处理,氰化物污染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鉴于事故现场明火已基本扑灭,再发生大规模爆炸的可能几乎没有,不用担心隔离区外的大气和居民饮用水受到影响。”包景岭说。来源:央视新闻

百态

2015.08.17

环保部发布7月份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

环境保护部发布7月份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详情如下: 环境保护部发布7月份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 环境保护部近日向媒体发布了2015年7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司长罗毅说,7月,74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在25.8%~100%之间。其中,衢州、丽水、福州、厦门、海口、贵阳、西宁、深圳等8个城市的达标天数比例为100%,珠海、南宁和江门等36个城市的达标天数比例在80%~100%之间,金华、秦皇岛和乌鲁木齐等22个城市的达标天数比例在50%~80%之间,邢台、济南和衡水等8个城市的达标天数比例不足50%。超标天数中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最多,其次是PM2.5。按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后10位城市(从第74名到第65名)依次是邢台、唐山、济南、邯郸、保定、衡水、郑州、廊坊、成都和北京;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10位城市(从第1名到第10名)依次是海口、丽水、福州、江门、珠海、舟山、厦门、惠州、中山和深圳。 京津冀区域13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在25.8%~80.6%之间。其中,天津和沧州2个城市的达标天数比例均为80.6%,秦皇岛、张家口、廊坊、石家庄和承德等5个城市的达标天数比例在50%~80%之间,唐山、邯郸、保定、北京、衡水和邢台等6个城市的达标天数比例不足50%。超标天数中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最多,其次是O3。PM2.5月均浓度与上年同比下降21.1%,与上月环比上升3.4%;PM10月均浓度与上年同比下降16.9%,与上月环比下降2.0%;SO2月均浓度与上年同比下降25.0%,与上月环比下降14.3%;NO2月均浓度与上年同比及上月环比均下降9.1%;CO日均值与上年同比及上月环比均上升0.2个百分点;O3日最大8小时值与上年同比下降10.0个百分点,与上月环比下降5.3个百分点。 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35.5%,出现重度污染1天,未出现严重污染天气。超标天数中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最多,其次是PM2.5。PM2.5月均浓度为62μg/m3,与上年同比下降31.9%,与上月环比持平;PM10月均浓度为68μg/m3,与上年同比下降36.4%,与上月环比下降8.1%;SO2月均浓度为5μg/m3,与上年同比及上月环比均下降28.6%;NO2月均浓度为36μg/m3,与上年同比下降10.0%,与上月环比下降2.7%;CO日均值未出现超标现象,与上年同比及上月环比均持平;O3日最大8小时值超标率为58.1%,与上年同比持平,与上月环比上升13.3个百分点。 长三角区域25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在61.3%~100%之间。其中,丽水和衢州2个城市的达标天数比例为100%,台州、宁波、舟山、常州、徐州、杭州、温州、绍兴、苏州、连云港、宿迁、无锡和淮安等13个城市的达标天数比例在80%~100%之间,金华、湖州、嘉兴、南京、台州、扬州、南通、上海、盐城和镇江等10个城市的达标天数比例在50%~80%之间,未出现达标天数比例不足50%的城市。超标天数中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最多,其次是PM2.5。PM2.5月均浓度与上年同比下降23.9%,与上月环比下降14.6%;PM10月均浓度与上年同比下降22.9%,与上月环比下降21.7%;SO2月均浓度与上年同比及上月环比均下降6.3%;NO2月均浓度与上年同比下降7.4%,与上月环比下降16.7%;CO日均值与上年同比及上月环比均持平;O3日最大8小时值与上年同比上升0.6个百分点,与上月环比下降4.1个百分点。 珠三角区域9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在86.7%~100%之间。其中,深圳市达标天数比例为100%,珠海、江门、惠州、肇庆、中山、广州、佛山和东莞等8个城市的达标天数比例在80%~100%之间,未出现达标天数比例不足80%的城市。超标天数中均以O3为首要污染物。PM2.5月均浓度与上年同比下降11.5%,与上月环比上升53.3%;PM10月均浓度与上年同比下降14.0%,与上月环比上升32.1%;SO2月均浓度与上年同比下降28.6%,与上月环比下降9.1%;NO2月均浓度与上年同比下降15.4%,与上月环比上升10.0%;CO日均值与上年同比及上月环比均持平;O3日最大8小时值与上年同比下降10.8个百分点,与上月环比上升6.8个百分点。 罗毅说,总体来看,7月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与上年同比有所改善,与上月环比略有下降;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与上年同比及上月环比均有所改善;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与上年同比有所改善,与上月环比有所下降。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百态

2015.08.17

如何防范应对突发性地下水污染

天津滨海新区危险品仓库集装箱堆场起火爆炸事件发生后,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立即作出安排部署,并委托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率领环境应急人员和专家组已于13日凌晨赶赴事故现场,与天津市环境监测部门会合查勘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后环境污染影响情况,并召开会议提出下一步环境应急要求。突发环境事故不仅影响大气和地表水,也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那么,对突发性地下水污染应如何防范呢? 近年来,我国地下水污染事件频发,给社会供水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威胁了人体健康,也给我国环境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由于地下水污染事故预警机制不健全,以致地下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不及时,从而产生了一些不良社会影响。为了预防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地下水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健全地下水环境管理体系。 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类型划分突发性污染通常是指因设备失灵、生产操作失误、人为破坏或雷电、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而发生的意外事故排放或渗漏,对环境造成突发性污染的现象。根据污染物进入含水层的时间长短和在含水层中的迁移快慢,结合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污染物迁移的迟滞性等特点,可将地下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分为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和迟滞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长期以来,人们关注最多的是地表水污染事件,在应急处置时也往往以地表水为保护目标,通常忽视地下水。例如,在福建紫金矿业渗漏事故中,对污染做出快速响应的是下游养殖水域;在青岛石化爆炸事故中,直接见到的污染是河流、海洋等地表水体污染,至于事故中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程度如何,并未受到应有的关注。 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一般是指由于爆炸、车祸(翻车)、溃坝等事故使得大量污染物迅速进入地下水含水层而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事件。 由于地下水污染具备迟滞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地下含水层之上通常具有包气带作为天然屏障,所以事故发生后污染物直接进入地下含水层而造成事故型地下水突发性污染事件的概率较小。 然而在一些特殊水文地质条件下,该类事故型突发事件仍存在较大可能性。例如,在南方管道型岩溶发育地区,地面或地下装置设备的污染物一旦发生事故,污染物会迅速进入含水层,并快速迁移,影响下游居民工农业用水安全,这种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将大幅增加。 迟滞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有些看似突发性的地下水污染事件,其实并非由当时突发意外事故造成,而是由于早期污染事故处理不当或重视不够,当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在某一特定条件下发生并被发现,而被定性为突发性污染事件,这类污染事件的“突发性”一般只是表象,可称为“迟滞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例如2013年河北沧州“红豆水”事故和吉林松原石油污染事故,2014年4月甘肃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故和河北无极皮革厂污染事故等,均属于该类型地下水污染事件。迟滞型地下水污染事件是污染物在含水层或地下水中长期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发生的质变,也是在对地下水环境长期不够重视、地下水环境监测和防治措施不到位、地表污染处理过程中对地下部分忽视等原因的作用下,地下水中污染物积累至某一特定条件或迁移至特定区域时发生的必然现象。 另外,国家地下水质监测资料表明,我国地下水环境总体趋于恶化。对比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海南、宁夏、广东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年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结果,地下水Ⅳ~Ⅴ类水从2007年的62.5%上升至2011年的76.8%。全国近20%的城市集中式地下水水源水质劣于Ⅲ类,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不但常规化学指标超标,甚至出现了致癌、致畸、致突变污染指标超标现象。 尽管该类区域地下水水质恶化不会引起地下水污染突发性事故,但全国区域性地下水水质恶化削减了地下水环境容量,降低了地下水污染的阈值,提高了“迟滞型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的概率。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原因分析引发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地下水污染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地下水专业仅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的二级学科地质工程专业下的一个研究方向,在地球科学领域属于小学科,在水利学科中属于边缘学科,在环境科学领域也没有足够地位,使得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研究发展和人才培养相对滞后。此外,我国涉水管理通常偏重于受到外界刺激后具有“立竿见影”效应的地表水污染问题,对具有长期性、隐蔽性、迟滞性的地下水污染不够重视。这也导致地下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够,公众对地下水的认知严重不足,对肆意污染地下水的行为缺乏应有的警惕,甚至熟视无睹,这无疑在客观上加速了地下水污染。地下水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仅有少数几条条款涉及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缺乏系统完整的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难以明确具体法律责任。即使现有的法律条文有涉及地下水的条款,其对污染地下水的管理措施也不够严格,惩罚缺乏力度,对排污者缺乏威慑力,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作用。另外,法律上对很多能够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污废排放,没有形成明确的定义或范围界定,这也导致管理部门监管依据不足,难以“依法办事”。地下水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我国对地下水的管理存在职能交叉,涉及地下水管理的有国土、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尽管职能各有偏重,但对于地下水而言,将其按照含水介质、水位水量、水质等实行分开管理的方式,本身就容易引发地下水管理出现较多“灰色”或“夹心”地带,造成管理不完善,甚至混乱。地下水污染预警机制不成熟近年来,地下水污染的突发性事件表明,我国尚未健全地下水污染预警机制,对于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应变和处理能力较为薄弱。这类地下水污染事件大多为迟滞型突发污染事件,多是地下水污染长期积累和影响的结果,因此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预警机制对于地下水污染防控、提前发现迟滞性突发污染事件而言十分重要。另外,目前科学领域针对地下水污染预警的研究仍停留在区域尺度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的预警,对于场地型地下水污染事件预警的研究仍鲜有涉及。地下水污染预警机制完善建议由于制度和管理上的不完善,致使地下水污染事故预警机制不健全,无法及时预报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发生风险,故国家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从制度和管理体系上完善地下水污染事故预警机制,降低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故发生的风险。健全地下水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应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对现有法律体系中已涉地下水部分的进一步修订 ;二是对现有法律体系中缺失部分的补充。在明确地下水环境管理界限的基础上,修订现行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进一步落实地下水污染责任界定、地下水偷排处罚,并从严管理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部分,提高地下水作为一个重要环境要素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内容丰度。对于与地下水含水介质相关的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也应当明确其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款的同时,应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为执法提供更详实的依据。应该从法律上对地下水环境容量赋予明确定义,明确界定地下水污染的边界。另外,目前法律体系中尚缺失很多地下水相关的法律标准,如地下排污部分等,应当加快地下水立法的进程。明确地下水管理职责权限梳理我国各部委主要职责,不难看出,目前地下水管理的权限分配不尽合理,其中水利部职责为“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重点放在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上。国土资源部职责中,“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涉及对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督,但所有污染问题均由环保部管理,即防止地下水污染又是环保部职责,与国土资源部职责有重叠。建议改革相关部委对于地下水管理的职能,合并地下水相关的管理权限,打破现在按照含水介质、水量水位、水质管理与污染穿插管理的职能交叉局面,将水位水量继续交由水利部管理,水质和污染(含水介质)相关交由环保部管理,实现水源、污染源的双重控制与管理。加大地下水环境监测力度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就已经开始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主要针对区域性地下水质恶化的监测; 21世纪初,进而将水质监测扩展至地下水环境监测,把地下水污染纳入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的范畴。2008年,北京耗资8 476万元,实施了平原区污染源监测工程,重点对工业园区下游的地下水水质进行了监控,率先迈开了地下水环境管理的步伐。然而,该项工作的全国性推广工作相对滞后,多项全国性地下水污染调查与防治工程在实施方案中一再强调地下水环境监测,但见效甚微,全国新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或地下水污染源监测工程鲜有报道。应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特别是对石化、重金属、轻纺、制革、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进行重点监测。建议通过建立分级管理的地下水污染源监测网络,构建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分级监测网络构成建议为 :一级监测由国家总体布局,针对国家级工业园区;二级监测由省市级人民政府主导,针对省级及以下工业园区和潜在的污染大户;三级监测由企业自主监测,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完善地下水污染预警机制我国学者在地下水污染预警研究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大多均是对区域性水质恶化的预警。应加快对场地型污染预警的研究,制订预警方案,建立预警机制,特别是对于老企业、废弃场址、重污染行业的大企业应重点关注。依据污染源类型、污染强度、污染影响程度,结合地下水污染发生的滞后性特点等,对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进行分类分级,预判污染发生的风险与级别,建立针对性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地下水突发污染事故的处理效率,降低事故的危害性。 来源:中国环境修复网

百态

2015.08.17

生态文明建设如何选择法治路径?

我国经过30多年经济高速增长,环境污染的各种严重后果开始显现,雾霾天气、酱油水、毒土壤,既使百姓付出了惨重的生命健康代价,又使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受到质疑。法治国家建设中如何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从农业时代到工业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是怎么来的?1、农业文明时代有法律无法治法律的起源与文明的出现相伴随,在农业社会时期,世界上出现了最早的法典。这种以农耕生产为社会物质资料来源的社会形态,是森林与人类之间角色的错位产物。这个时期所产生的法律,“身份法”占据主导地位,以适应君主政体的需要;刑法的相对发达,以满足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需要。这是一个有法律而无法治的时期。2、工业文明时代有法治无生态工业文明创造了比农业文明更有效、更公正的社会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体系,提出了能更广泛地得到社会认同的价值观念,法治观念及法治国家由此而生。法律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巨大转变,农业文明时代的“人法”地位被“物法”所取代;产生了宪法、行政法等以约束公共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法律领域;国际法、国际贸易法日臻完善。工业文明使人类由生态系统居民变成了生物圈居民,生物圈居民不仅不需要保护生态系统,而且更有可能抱有掠夺式开发利用的态度。法律对这种态度极力支持,对掠夺式开发利用的行为予以充分肯定。这个时期法治的辞典中没有生态。3、生态法治在对工业文明的反思中产生工业文明带来了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资本的大力增加、社会物质财富的空前积累,人类改造自然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上世纪早期,人类开始对工业文明进行反思,开始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质疑“经济人”的理性。西方国家发生了政治生态化、法律生态化、社会生态化思潮,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生态文明正在形成。法治与生态的联姻,是这种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没有建立对应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的市场机制。在生产世界上最多产品的同时,却让生态产品成了自己最短缺的产品;在制造快速增长的经济奇迹的同时,也让生态差距变成了与现代国家最大的发展差距。3个不仅,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课题如何分配?1、生态环境立法不仅是环境法的任务生态环境保护的源头在于建立明确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这显然不是部门法观念下的环境法的任务。生态环境立法始终有两条利益和意志主线,一是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意志,二是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和当事人意志。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被定位于权力法或管理法,形成了权力法强大、权利法萎缩的状态。就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而言,重点在于处理好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关系,《民法典》的制定是一个极好的机遇。2、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环保机关的事情当今中国,一方面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资源瓶颈,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遏制;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坚定的节能减排决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软执行”导致中央决策效力减弱。从法律的层面看,“病症”是法律的执行力不足,“病因”是法律的定位与立法决策不尽合理与科学,“病根”是唯GDP论英雄的经济增长观。必须重构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与机制,尤其是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正确认识地方政府对经济资源的追逐与竞争本质,规范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行为,是生态法治建设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任务。3、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不仅是诉讼方式环境侵权行为因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对环境资源的利用而产生,涉及对环境资源的两种功能的同时作用,对人的两种权益产生损害。具有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重侵害、对环境资源多元价值的侵害的显著特性,并且由于人对生态环境的双重依赖,使得环境侵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正价值”。环境侵权远远超出了传统侵权法的法理及制度架构,若仍然适用传统侵权法,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并难以发挥妥善的救济功能。因此,建立新的环境侵害救济制度势在必行。3个必须,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路径怎样选择?1、完善生态环境立法是必然选择首先,以生态文明理念评估和修订传统法律。从整体上看,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生态安全的理念还没有在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这些制度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并非在一两部法律中增加一两个法律条文就可以解决。有必要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进行整体考量,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生态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统筹考虑法律的立、改、废。其次,以整体性思维健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中国的生态环境立法数量不少,但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重大影响,既缺乏立法内在体系化的思考和设计,也缺乏立法的基础性分析和实证性研究,更缺乏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理论基础。必须在反思生态环境立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制定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形成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律、契合市场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2、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是必由之路第一,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终身追责制。完善发展成果的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在考核评价体系中,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等指标的权重。第二,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参与的共治体系。完成从“管理”到“治理”,从“单一式执法”到“整合式执法”的转换。改变监管体制设立“不改变现状”或者“设立一个统管机构”的思维。建立多部门、多环节、多层次的监管体制,高度重视程序的保障运行和弥补体制缺陷功能。3、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是必做功课第一,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体系。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明确生态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和基本救济途径和程序;在《物权法》规定的环境保护相邻关系及环境用益物权的基础上,修改《侵权责任法》,发展我国的环境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环境责任体系。第二,建立专门环境诉讼机制。制定专门的程序法,解决对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为的司法审查与对生态环境权益的救济问题;建立专门法庭,运用特别程序;完善专门的证据规则;完善集体诉讼、公益诉讼等环境诉讼的支持帮助制度。第三,发展纠纷处理的诉讼替代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培育民间组织中的调解机构,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建立生态环境纠纷仲裁制度,完善仲裁程序,赋予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完善环境行政处理制度,构建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生态环境权益。作者系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教授来源:中国环境报

百态

2015.08.14

我国城市水体黑臭治理的基本思路研究

前言城市水体是指位于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功能保持密切相关,且与城市在景观、建筑艺术、生态环境等方面充分融合的水域,包括流经城市的河段、城乡结合部的河流及沟渠、城市建成区(或规划区)范围内的河流沟渠、湖泊和其他景观水体。城市水体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有排水、分流、蓄水、防洪、防涝、渗补地下水、蒸发缓解热岛效应、滋润净化空气等。然而,由于过去几十年城市快速扩张、人口剧增、经济高速发展,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水体普遍污染较重,甚至因有机污染而黑臭,已严重影响了人居生活。“让市长(环保局长)下河游泳”等事件集中凸显了我国水环境保护的尴尬局面,黑臭的城市水体成为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难点,也是新型城镇化绕不开的“伤疤”。1 城市水体水质状况城市水体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形成的河流、河道和小型湖泊,如西湖、玄武湖等;另一类是为美化环境视觉效果而建造的景观水体,包括人工湖泊、溪流或水池等。我国国家和省级水环境监测网络以大江大河为主,城市水体尚无完善的监测体系,如水体无环境功能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基本上不加以监测,城市水体、小河小沟监测数据缺乏,全国性总体状况没有基数。本研究以收集调查的典型省份、水体数量较多的大省案例来说明我国城市水体的污染状况。在南方地区,据估算,浙江省垃圾河、黑臭河共计11 604km,其中垃圾河6487km,黑臭河5116km,约占全省总河长的10%(按河道长度)。江苏省2013 年排查了1627 条城市河道(河道长度累计达5600km),拟整治的河道共313 条(整治河段长度约800km),城市黑臭水体的比例约为20%(按河道数量),河道COD 平均浓度70mg/L,氨氮平均浓度8.5mg/L,远高于地表水Ⅴ类标准值;2013 年7 月,广州市环保局公布了50 条河涌水质情况,其中39 条水质仍劣于V 类。在北方地区,城市水体由于缺乏天然径流和自净能力,且常作为城市内的重要排污、纳污通道,水质更不容乐观。北京市劣V 类水体涉及93 条河,河长952.5 公里,约占44.1%。青岛胶州市云溪河、护城河等城市内河水质总体较差,局部河段仍存在黑臭现象,据监测,胶州市全市60% 的城市水体监测断面水质为劣V 类,主要污染因子以TP、CODCr、BOD5 和TN(湖库)为主。2 污染问题与成因黑臭水体往往以有机污染为主,造成城市水体黑臭的原因,大部分城市存在五个方面的瓶颈问题。一是排污量大且空间集中,截污治污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开发建设。这是最直接的原因。快速城镇化带来大量的人口聚集,大量无法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河道,大量垃圾堆积在河道两岸,直接造成水体的污染。即使是经济发达、污水处理水平较高的首都北京,以清河为例,近5 年清河污水处理厂一直在一期、二期、三期的扩建过程中,但清河两岸人口的增长快速,目前每天仍有10 万吨以上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河。二是污水管网设施不健全,生活污水肆意排放入河。“十一五”以来我国大规模建设污水处理厂,但在管网建设方面,美国2002 年城市排水管网密度平均在15km/km2 以上,日本2004 年城市排水管道密度平均在20 ~ 30 km/km2 以上,而我国2010 年城市排水管道密度为9.0km/km2,差距显著。有些城镇建成区尚存污水收集系统空白地区,尤其是一些城中村、农夹居地区;同时,管网质量不高,雨污不分流,错接、漏接、混接现象普遍,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现象突出,生活污水混入雨水管网排入河道问题难以根治。三是部分城市水体生态流量不足或者无天然径流。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加大,不合理的水资源调度和水电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突出,中小河流断流现象十分普遍。全国657 个城市中有300 多个属于联合国人居环境署评价标准中的“严重缺水”和“缺水”城市。在北方地区,河道流量少,或者是干涸的河流,仅有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的水体难以满足水体功能要求。在南方的河网水系中支河多为断头浜,断头浜导致水流不畅,调蓄、输水能力较差,缺少活水措施,导致水流不畅,河水自净能力较差。四是城市地表径流冲击负荷较大。国内老城区的排水管道系统绝大部分为合流制,晴天主要输送城市污水,雨天则输送雨污混合污水,当暴雨雨量超过合流管道的设计能力时,过量的雨污混合污水就从合流管道的溢流设施或排水泵站溢流至城市水体中,直接导致水体水质急剧变差。五是部分城市水体周边脏、乱、差问题严重,城市滨水地带大量占用,尤其是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水体,违章建筑物多,小型服务业多而杂乱,大量棚户区和单位无序分割占用,污水和垃圾直排入河。3 综合整治存在的问题城市水体黑臭治理任务并不可怕,城市水体黑臭是国内外大部分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阶段产生的“环境产物”,韩国首尔清溪川、英国伦敦泰晤士河、法国巴黎塞纳河等历史上都经历过类似环境事件,但是经过整治,水质得到了改善。近年来,上海(苏州河)、山东(小清河流域)、浙江(五水共治)、江苏(河长制)、广东(河涌治理)等省(市)已陆续开展了城市水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但总体而言,我国城市水体整治有其特殊性,起步较晚,成功案例不多,暴露出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系统性不足。很多地方对城市水体黑臭的治理,理解为各类工程措施或者项目的“打包”、“一锅烩”,审查发现,治理措施与水环境问题关联不密切,内在逻辑关系差,往往忽视水体治理的系统性。(2)治理手段单一,往往护岸、筑坝、搞人造景观等“三板斧”,目标往往与水质改善虚挂。从国内案例看,大部分城市水体的黑臭治理,缺乏“水环境问题分析、方案目标确定、解决措施”之间的逻辑论证,没有理清水体黑臭的根本原因,导致措施与问题缺乏关联、各项目之间缺少关联性、项目建设内容不能有效支撑项目目标等问题。(3)不少治理项目采取“河道加盖”、“建设闸坝”、“三面光”等过多的“强干预”的非生态化措施,以综合治理为名,行生态系统破坏之实。(4)重工程项目建设,轻运行管理。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前期准备主要关注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技术方案,而对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则缺少分析,很容易导致项目建成后因运营责任、运行经费、人员等问题而不能持续运营,严重影响项目环境效益的发挥。(5)城市水体治理项目很多无主管部门、无定额标准、无设计建设规范、无配套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门仅关注自己责任范围内的问题,缺乏对水体黑臭问题的系统考虑。部分项目由环保、水利等部门单独负责实施,缺少其他部门的参与,环保部门仅针对水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水利部门则针对水量、防洪等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导致整治目标单一、片面,这种现象在中小城镇表现尤为突出。(6)据2013 年江苏省对苏南四市城市河道41条城市河道的检查,部分河道缺乏整治资金,仅完成部分河段整治,整治工作仍留尾巴。据对江苏、杭州、珠江三角洲等地的城市水体治理工作调研,我国每条黑臭的城市河道长度平均为2~4km;参考浙江和江苏的整治投资单价,每公里河道整治资金平均为3500万~4500 万元(包括污染源治理、截污、污水厂建设、清淤、引水活水等建设内容),投资巨大。4 城市水体黑臭治理基本思路4.1 工程治理措施国外整治经验表明,完善的污水截流与收集系统、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化处理、低影响开发模式、雨水处理、生态堤岸、水体生态净化、生态补水是城市水体消除黑臭的工程技术选择。城市水体消除黑臭可以通过控源截污治污、清淤疏浚、引水活水、生态修复等多种工程组合措施,通过制定并实施“一河一策”的深度治理要求,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治理减负。①建立完善的污水截流与收集系统通常作为城市水体综合整治最优先的基础措施加以实施,在河道两岸建设截污管网,把污水改道至截污干管,然后输送到污水厂进行处理。针对雨污不分流,错接、漏接、混接等问题,中小城市一方面采用雨污的彻底分流,另一方面进行雨水排水管网的排查,切断混排污水支管,将其就近改入市政污水管道。对于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实施雨污分流的难度较大,通常采用截流井和截留管道等措施将雨水管网内的污水截流到污水管网系统中,最终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②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采用人工湿地、净化塘等进行深度处理,并回补河流,给城市水体进一步减负。在大部分城市地区,即使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到一级A标准,由于城市水体旱季水量少,排入到城市水体的污水处理厂尾水仍能够造成水体的污染。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采用人工湿地、净化塘等生态处理技术,不仅对氮、磷污染物有很好的去除效果,而且能够与河道、滩地等的景观建设相结合。二是消除城市径流和初期雨水污染的冲击。①采取低影响开发模式,如植草沟、透水铺装、植被缓冲带等,以“城市海绵体”建设为理念,改善城市生态系统、削减地表径流污染[12-13]。②采取净化塘和人工湿地还可以治理初期雨水,强化氮、磷等营养物质去除。三是生态修复。①改造渠化河道,把过去的混凝土人工护岸改造成适合动植物生长的模拟自然状态的护堤,提高水体的生物多样性,修复水体生态系统。该项措施在国际上曾被普遍采用,如韩国的清溪川整治,拆除原覆盖在河道上的设施,还原了河道的自然属性;在美国洛杉矶,洛杉矶河逐步拆除衬砌,恢复河流的生物多样性以及自然的曲流河道的状态,使其在城市生态系统循环中发挥更大的作用。②在不影响河道行洪的前提下在河道上建设自然湿地或半人工湿地;利用自然、生态的河水净化技术,如跌水设施、生态石、人工湿地等,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同时还具有良好的景观效果。四是增加生态流量。生态流量不足是城市水体自净能力差、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城市水循环利用是解决城市生态用水和环境用水的最佳途径之一,解决黑臭水体的生态流量不足问题要从构建城市水循环系统的角度出发,通过城市供配水系统,以及充分利用工业和污水处理厂的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系统,开展保证生态流量的城市水资源配置工作。特别是截污完善后的部分城市水体,水量极少,实施生态补水,打通断头河,增加水体流动性,是治理措施的选择性方案之一。如韩国清溪川为了保持充足的水量,通过泵站,注入新鲜水量,日均9.8 万吨以及2 万吨城市中水,使清溪川保持1000px 的水深,是清溪川水质改善和发挥生态景观作用不可缺少的措施之一。4.2 管理政策措施由于城市水体的复杂性、系统性特点,涉及城市水体黑臭整治的管理政策、制度措施的设计也不容忽视,工程建设与长效管理必须同时并重。相关建议有:(1)强化跨部门的组织协同。我国独特的行政管理决定了我国城市水体黑臭治理工作往往涉及住建、水利、国土、环保等多部门,受部门利益和职能范围所限,以单一部门负责实施的城市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普遍难获得综合的环境效益。浙江“五水共治”是多部门合作的最新实践,需要政府的坚定决心和多部门的综合协调与合作。(2)实施市场化机制,采取PPP、综合环境服务等市场化模式,保障可持续性。城市水体黑臭治理工程建设是基础,但管理才是关键,要坚持建管并重,要保持良性运行,必须加强管理。建立监测、清淤、保洁等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河流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要像管理公路一样来管理河道,要像管理街道一样来管理城市河道。(3)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通过财政投入、河道资源开发收入、银行贷款等多元化融资渠道解决水体综合整治的资金问题。城市水体黑臭治理投资巨大,上海苏州河治理历经20 年,花费了141 亿元。光靠政府财政支出难以解决,建议结合河道的不同功能,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研究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如可考虑争取安排一定比例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河道整治、从土地出让和增值收益中切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河道整治,如浙江嘉兴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划出10%(旧城改造划5%)用于城市防洪建设,苍南县划出5%。也可以对河道具有的水面、旅游、水电等资源,采取租赁、承包、拍卖等方式筹集资金,在房屋开发、工业、农业等各类园区开发时,将周边的河道按照统一的规划设计要求、整治目标,一并交给项目开发商负责整治,作为开发该区域的附加条件或者说是应尽的义务。(4)强化考核。建议党委、政府等负责人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推动落实城市水体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地方政府是城市水体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为解决城市水体污染问题提供制度保障,将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挂钩,广东、浙江、江苏等“河长制”实现了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的量化、细化和可操作化,是实现综合整治目标的重要抓手。4.3 规范制度建议从国内城市水体黑臭治理的案例看,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归结于一个部门的利益或归结于一种河道功能,而不是从群众的整体环境效益和问题导向出发。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城市水体黑臭治理关键还是要明确相关的监督、考核和管理机制,从根本上为城市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提供制度保障。具体包括:(1)明确城市发展的环境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划定城市蓝线,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确定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结合维护自然岸线、保护水生态空间、严格城市水体周边土地管控,划定城市生态红线,建立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的约束机制、动态的城市发展影响评价机制、可操作的环保基础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与城市开发同步机制,释放城市河流生态空间,着力恢复城市水体生态功能。(2)完善城市水体黑臭治理的考核制度,黑臭水体考核应遵循专业监测、检查并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城市水体水环境状况评估与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水体,落实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综合考核水质指标、水量指标、工作指标和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指标等四方面内容。水质指标包括城市水体本身的水质状况、城市水体入境、出境的水质变化以及水体污染程度的变化;水量指标是水体的生态流量满足情况;工作指标主要为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落实截污、清淤、活水、保洁和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指标包括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有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保障、制定河道保洁、活水和生态修复等长效管理制度。(3)实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绩于民,打造全民治水的良好局面。向全社会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清单及其治理进程,建立信息公开与监督机制,在城市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城市河流的水质改善情况,设立专门网站或电话,让群众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实地抽查城市河流的感官情况。(4)出台系列环境综合整治技术管理规范,包括《城市水体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城市水体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和投资标准》、《城市水体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监测与绩效评估技术指南》、《城市水体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建立指南》等系列技术规范,加强城市水体环境综合整治的全过程管理,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来源:E20

百态

2015.08.14

2015上半年水处理行业十大事件盘点

随着经济发展,各种工业废料、农业化学物质的排放造成我国水资源严重污染。水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向我们鸣响警钟,水环境问题成为全社会极为关注的热点,国家纷纷出台政策进行保护,下面我们从全年众多环保事件中筛选出十大事件,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环保问题的持续关注。2015上半年水处理行业十大事件盘点一、新环保法颁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按日计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的法律。如今新的环保法颁布,与PPP模式并行,使得PPP模式进行发展空前,水处理市场亟待掘金,有政府的保驾护航,水处理行业的环保新时代来临。二、水十条颁布。4月16日,国务院正式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称“水十条”。行动计划确定了十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二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三是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四是强化科技支撑。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六是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七是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九是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十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国家定期公布水质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三、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6月8日,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在北京召开了“十三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基本思路及技术路线专家研讨会。探讨了“十三五”污染减排指标目标体系、总量控制范围、总量控制模式、考核方式以及配套保障政策等,为“十三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提供有益的技术支撑。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提上日程,结合水环境,用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总量控制落到实处。四、78号文印发。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又称78号文,对税收政策进行大调整,2015年7月1日起对垃圾、污泥、污水处理劳务征收增值税后,引起业内一片哗然。业内普遍认为,政策初衷是好的,但过于简单的操作方法利空污水处理行业,这对税务行业将是一次致命的打击。五、黑臭河治理获突破。徐州市对黑臭河采用“WRI水生态立体调控集成技术”和无害生态制剂实施示范综治,运用全新的减法理念,对污水和底泥同时原位治理。采用“WRI水生态立体调控集成技术”和无害生态制剂实施示范综治,取得良好成效。江苏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徐州分中心检测报告显示,试验段河水治理后达到地表IV水类水质,取得良好成效。六、污水厂执行新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2014)于8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标准将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度运营质量评价,也可用于季度或月度等评价周期的运营质量评价,其结果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评价标准》评价的内容包括设施设备利用率、环境效益、能耗物耗、设施设备完好率4个项目,共14个指标。这将对提升整个行业的运营管理水平起到一定作用。七、近5万亿投资盛宴即将开启。8月11日,发改委再次下达五省市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投资计划,这五省市为湖北、四川、重庆、贵州、山东,总投资为52.24亿元,加上此前公布的上海、江苏、浙江等13个省市212.65亿元的投资计划,整体投资达264.89亿元。而此前,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曾表示,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投资4.6万亿元,近五万亿的投资盛宴正逐步开启。八、PPP模式下的机遇。日前,财政部、环保股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对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规范。意见要求水污染防治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以费价机制透明合理、现金流支撑能力相对较强的存量项目为主,适当兼顾部分新建项目,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和湖泊、不同领域项目特点,对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的地区,采取差异化的合作模式与推进策略,率先推进PPP模式。地方政府层面:(a)环保压力增大:随着最严环保法的执行,环保压力逐步增大,未来如果环保不达标,地方政府存在责罚风险,寻找合适的专业第三方将是优选道路之一;(b)地方债务问题:PPP模式通过引进社会资本,减轻了政府融资难题,并可将一次性支付的资金,通过未来很多年逐年支付,缓解了政府支付压力;(c)资产增值:通过成立合资子公司的方式可以增强盈利性,若未来可以成功上市,资产增值效果更加明显。(2)企业层面:(a)水处理行业具有稳定现金流:水处理行业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具有明确的收入来源,从未来收入角度来说具有明显优势;(b)提价机制逐步理顺:提价机制逐步理顺,历史上提价难的情况有望被缓解。也正是在水价进入上升通道,资源价格逐步理顺的大背景下,社会资本进入水务市场获取合理回报也有了基础;(c)水处理市场空间大:无论从存量还是增量来说,水处理市场均有很大空间,能够为水处理公司带来更多项目需求;(d)增加资金利用效率:多方出资,但是环保公司有望获取对应工程及运营权,资金利用效率显著提升。PPP模式下水处理市场有望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九、地下污水厂将建。地下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行成本高、运营管理难度大,发达国家也不过全国一两个,这是不是一次污水处理上的中国式“土豪”?到底该不该建?围绕地下污水处理厂,近期在业内引发热议。对于国内一些城市而言,这恐怕并非一个选项,而是由水环境治理的迫切需求和土地紧缺、“邻避”效应等共同作用下的一个必然选择。十、万亿投资建设地下管廊。中国总理李克强在7月2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批评称,“一场暴雨,就会引发市民们戏称的‘看海’现象,这还是在一些大城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既重‘面子’,也要重‘里子’”。在多个大城市经历过“看海”场面后,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中国的“良心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计划。如果按照每公里造价1.2亿元计算,这意味着,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计划,每年就将为中国带来近10000亿元的投资规模。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百态

2015.08.13

山东淄博开展流域和异味治理 出现问题党政同责

山东省淄博市日前召开孝妇河流域和空气异味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淄博市委书记王浩强调,开展孝妇河流域综合治理和空气异味综合整治,是全市广大群众的共同期盼,是建设生态淄博的重要突破口。王浩指出,今年以来,淄博市按照关闭一批、治理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总体思路,集中开展环境保护九大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公开承诺环保整治事项落实。推进孝妇河流域综合治理和空气异味综合整治,要坚持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原则,既开展好集中整治行动,又狠抓源头治理,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加大依法监管和刑责治污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公众参与原则;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王浩要求,要实行最严格的责任制推进两项综合整治,做到不打折扣、按期交账。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抓好本辖区整治任务的组织落实,做到“谁的地盘谁负责、谁的任务谁完成”。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好监管责任,做到依法治理、严查严管、加强指导。要落实好党政同责,对整治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既要追究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任,还要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来源:中国环境报

百态

2015.08.13

天地一体环境监测网5年可成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要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网络有多神: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没有科学准确的监测数据作支撑,生态环保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经过近40年的发展,我国环境监测工作已经改变了靠“眼睛看、鼻子闻、耳朵听”的落后面貌,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但是,生态环境监测存在网络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所研究员王自发表示,“出台《方案》建设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很有必要”。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要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说清生态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说清污染排放状况、说清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保障。”该负责人说。信息咋发布:建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数据统一发布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部门间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不统一,技术规范、评价方法不统一,数据缺乏可比性。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此《方案》提出,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同时,统一相关环境要素的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确保排污单位、各类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针对有关部门之间、地方之间以及地方与中央之间监测数据集成联网与共享不足,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渠道不统一等问题,《方案》提出,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将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地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进行联网共享,大力加强数据资源的开发与应用。在信息发布方面,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统一发布。据了解,今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部组织启动了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布设工作,逐步构建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截至目前,已有辽宁、江苏、浙江等10个省份完成了点位布设工作。数据怎么保真:加大核查巡查力度,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方案》的一大亮点是,明晰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与责任。”王自发说,当前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的环境监测事权划分不够清晰,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监测数据受行政干预的现象。《方案》明确提出,政府所属监测机构主要承担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与预报预警等职能,其他服务性监测可向市场开放,由社会监测机构承担。同时,《方案》提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追究各级政府和企业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支撑不足等问题怎么解决?该负责人表示,《方案》提出要充分利用生态环境监测结果,考核问责政府环保责任落实情况,依托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测建立监测与执法相结合的快速响应体系,实现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针对部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能严格履职、监测质量不高以及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方案》明确,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加强对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业务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来源:人民日报

百态

2015.08.13

天津滨海爆炸之后的环保风险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储业务的商品类别有9类,“这些物品都是危险物品,如果操作不当,自身混合后就可以发生爆炸,根本不需要火源。压缩天然气本身就容易爆炸,氧化剂和有机物以及氰化物有一点的混合,都会发生爆炸。但是具体是哪个环节导致出现的爆炸,还必须现场勘查。但是爆炸之后氰化物的污染非常严重,也是毒性最大的一个物品。”一位化学专家对此次的爆炸分析道。  8月12日晚11时许天津发生爆炸之后的10个小时,至今没有人知道到底是什么导致了爆炸,爆炸物是什么。第一财经记者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网站上看到,该公司仓储业务的商品类别有: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氩气、压缩天然气等);第三类:易燃液体(甲乙酮、乙酸乙酯等);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硫磺、硝化纤维素、电石、硅钙合金等);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硝酸钾、硝酸钠等);第六类:毒害品(氰化钠、甲苯二异氰酸酯等);第八、九类:腐蚀品、杂类(甲酸、磷酸、甲基磺酸、烧碱、硫化碱等)。 “这些物品都是危险物品,如果操作不当,自身混合后就可以发生爆炸,根本不需要火源。压缩天然气本身就容易爆炸,氧化剂和有机物以及氰化物有一点的混合,都会发生爆炸。但是具体是哪个环节导致出现的爆炸,还必须现场勘查。但是爆炸之后氰化物的污染非常严重,也是毒性最大的一个物品。”一位化学专家对此次的爆炸分析道。 据资料显示,氰化物是剧毒物质。HCN人的口服致死量平均为50毫克,氰化钠约100毫克,氰化钾约120毫克。 氰化物对鱼类及其他水生物的危害较大。水中氰化物含量折合成氰离子(CN-)浓度为0.04~0.1毫克/升时,就能使鱼类致死。对浮游生物和甲壳类生物的CN-最大容许浓度为0.01毫克/升。氰化物在水中对鱼类的毒性还与水的pH值、溶解氧及其他金属离子的存在有关。此外,含氰废水还会造成农业减产、牲畜死亡。 简单的氰化物经口、呼吸道或皮肤进入人体,极易被人体吸收。氰化物进入胃内,在胃酸的作用下,能立即水解为氰氢酸而被吸收,进入血液。细胞色素氧化酶的Fe3+与血液中的氰根结合,生成氰化高铁细胞色素氧化酶,使Fe3+丧失传递电子的能力,造成呼吸链中断,细胞窒息死亡。在非致死剂量范围内,氰化物在体内能逐渐被解毒。 氰化物污染,因为体内的β-巯基丙酮酸在断裂酶的作用下释放出的硫能被体内代谢产生的亚硫酸根所接受,生成硫代硫酸盐。硫代硫酸盐与氰根在硫氰生成酶的作用下,能生成硫氰化物,从尿中排出。不过,这种体内解毒能力是很有限的,如摄入的氰化物超过了解毒的负荷,达到中毒的浓度,便会引起中毒甚至死亡。由于呼吸中枢对组织缺氧特别敏感,急性氰化物中毒的病人,其症状主要为呼吸困难,继而可出现痉挛;呼吸衰竭往往是致死的主要原因。氰化物污染水体引起鱼类、家畜乃至人群急性中毒的事例,国内外都有报道。这些事件都是因为短期内将大量氰化物排入水体造成的。 铁氰化物和亚铁氰化物毒性虽然很低,也能造成危害。如果将这种含氰络合物大量排入地面水,通过阳光曝晒和其他条件的配合,即可分解并释放出相当数量的游离氰,导致鱼类死亡。 少量氰化物经消化道长期进入人体,会引起慢性毒害,动物实验所得的阈下浓度每公斤体重为 0.005毫克。流行病学调查得知,有的居民由于长期饮用受氰污染(含氰0.14毫克/升)的地下水,出现头痛、头晕、心悸等症状。这可能是由于神经系统发生细胞退行性变化所致。这些居民的甲状腺肿发生率显著上升,可能是由于体内长期蓄积硫氰化物所致。因为硫氰化物能妨碍甲状腺素的合成,影响甲状腺的功能,导致甲状腺代偿性肥大。来源:一财网深圳朗石PhotoTek 6000 氰化物在线水质分析仪是基于HJ 484-2009《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的分析方法,结合国内外先进的仪器制造技术,自主研发全新一代水质全自动氰化物在线监测仪,能快速、简单、准确、经济地测定各种水质中氰化物的浓度。独特的设计,使该产品较之同类产品具有更低故障率、更低维护量、更低的试剂消耗量以及更高的性价。

百态

2015.08.13

发改委三天披露260多亿元 治水成十三五最直接投资

8月7日、10日、11日连续披露了18份省市区的水污染治理投资计划,总投资规模达到264.889亿元,其中,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47亿元。中国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表示:“针对‘十三五’环境保护的投资最直接的效果是催生环保产业发展。”。     发改委三天披露260多亿元 治水成十三五最直接投资    8月11日,国家发改委再披露下达到五省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投资计划。据统计,8月7日、10日、11日连续披露了18份省市区的水污染治理投资计划,总投资规模达到264.889亿元,其中,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47亿元。    近年来,我国对环保方面投入正在进入加速通道,2013年9月份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当年,据环保部估计,预计未来五年大气污染防治总体投资将近1.7万亿元。中国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表示,1.7万亿元是一个测算数据,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的全口径投入。    今年4月份,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水十条”的落实已被纳入环保部今年工作重点。去年7月份,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副处长汪涛在中国环保产业高峰论坛上表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投入预计达到2万亿元。    目前环保部正在加快制定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8月3日,环保部发布的2015年上半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综述提到,继“大气十条”、“水十条”相继发布后,被称为“土十条”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将出台。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日前在2015年度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座谈会上表示,环保部门正着力推进抓紧编制“十三五”环保规划在内的六项工作。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在“十三五”期间,建立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双重体系,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实现三大生态系统全要素指标管理;在既有常规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新增污染物总量控制注重特定区域和行业;空气质量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环保部运用国际通行模型预测评估,土壤修复市场带动的投资规模将超过5.7万亿元。粗略计算,“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总计投资规模达到9.4万亿元。    另外,环保部近日表示,“十三五”节能环保市场潜力巨大,总社会投资有望达到17万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在国家强力推进污染治理以及着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大背景下,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将出现投资潮,节能环保行业将迎重大历史发展机遇,成为国内最具成长性的朝阳产业之一,相关上市公司将直接受益。    “针对‘十三五’环境保护的投资最直接的效果是催生环保产业发展。”王金南称。(来源:证券日报)

百态

2015.08.12

2015年上半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综述——防控环境风险 维护群众权益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31件,落实环境保护部领导重要批示57件,调度处置45起突发环境事件,受理群众电话及网上举报696件,办结622件,按期办结率100%…… 今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部以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己任,按照“出事抓应对、日常抓管理”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当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仍然处于高发期,环境安全面临严峻挑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始终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力求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降低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部共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45起,其中重大、较大事件各1起,一般事件43起。事件总数同比减少18起,重大事件同比减少1起。 从事件起因看,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占42%,同比下降16%;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占13%,同比下降9%;企业排污引发的占7%;自然灾害引发的占18%;其他因素引发的占20%。 从近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总量总体呈缓慢下降的态势,安全生产事故仍是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主要因素。 在每一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环境保护部始终坚持“五个第一”,即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展开监测、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 兰州自来水异味事件、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二硫化碳泄漏事故、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PX装置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安徽省东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环境问题、新河县城区供水管网末端水污染事件等5起事件发生后,环境保护部派出5个前方工作组共15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累计达300多天。 目前,在应对重特大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环境保护部已经完全做到在接报后1小时内调度信息,随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上半年,共向国办、中办报送34期突发环境事件值班信息、两期季报和一期2014年度总结评估报告,供决策参考。 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中,加强信息公开,有助于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对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作出明确部署。 根据要求,环境保护部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目前,上海、安徽、重庆等地都开始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此外,环境保护部定期对全国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两次通报全国突发环境事件季度信息报告情况,主动公开2014年全国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3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案例,累计公开624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半年,环境保护部对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二硫化碳泄漏事故、新河县城区供水管网末端水污染事件、兰州市自来水异味事件3起事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下半年,环境保护部将继续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守、指导协调、现场处置和事件调查,重点防范和处置涉及石油管道等突发环境事件,统筹做好今冬明春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切实做到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人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加强日常应急管理 主动防控环境风险 过去,我国的环境应急管理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预防;现在,环境应急管理正在变被动为主动,从事后处置为主向全过程管理转变。 为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今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部制定印发实施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配合国务院应急办修订印发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上述规章制度连同去年印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使我国初步形成了突发环境事件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完成了环境应急管理从理论探索到制度设计的实践。 为推动上述制度落到实处、落到基层,上半年,环境保护部开展了应急管理岗位培训,共培训151名省级、副省级城市环保部门的应急管理业务骨干,培养了20多名环境应急培训师。 在预案管理方面,上半年,环境保护部总结了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石化园区内好的企业预案管理方法及模式,将在全国推广。同时,要求每省推荐1~2个企业预案进行分析和评估研究,提出问题清单、评估要点等技术方法,以指导地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试点工作。 此外,在对兰州市自来水异味事件等重大、敏感性事件的调查处理中,依法依规处理了一批责任人。 针对今年上半年陕北地区连续发生十多起输油管道漏油事件,环境保护部向陕西省政府发布了预警信息,要求做好隐患排查和应急准备工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半年,环境保护部总结分析了近五年来国内39起、国外11起典型突发环境事件,编辑出版了《突发环境事件典型选编(第二辑)》,汇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学习读本》,通过分析研判典型案例做到以案说法,增强各级环保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与水平。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方面,环境保护部认真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督促各地加快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上半年,环境保护部调度分析了328个地级以上城市预案编修情况,督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243个城市及时编修预案。截至目前,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率达到82%,较去年年底提高30%。来源:中国环境报

百态

2015.08.12

费改税竟成必然选择 一字之差区别到底有多大?

环境保护费改税,一字变化代表着一个时代的更迭。排污费,这一侧重于排污行为末端治理的行政收费,存在着征收面窄、标准低、力度不足、公开度和透明性差等问题。而税收的强制性则远比收费的力度大得多。将税取代费可以有效解决排污费的种种不足。因此,清费立税是我国改善环境治理现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费改税竟成必然选择 一字之差区别到底有多大?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保护费改税,一字变化代表着一个时代的更迭。    排污费,这一侧重于排污行为末端治理的行政收费,存在着征收面窄、征收标准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公开度和透明性差、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问题。而税收的强制性则远比收费的力度大得多。将环境保护税取代排污费可以有效解决排污费的种种不足。因此,清费立税是我国改善环境治理现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那么,环境税该如何科学征收?这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大问题,应把握好以下原则。    首先,坚持公平征收的原则。公平是法律的基本要义,征收环境税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而新环保法则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显然应包括直接和间接排放污染的两类单位。对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也应该征收环境税,应该与新环保法科学衔接。毕竟环保法是新法,且是上位法。    再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条表述并不严谨。因为一个企业除排放水污染物、固废污染物之外,还可能排放大气污染物。而按现在的表述,将导致只要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了,其他该征的环境税,如大气污染物税也不再征收。这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符。因此,建议更改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即对企业由第三方统一处理的应税污染物不征收环境税,其他自行处理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必须交纳环境税。现实中,污染处理厂是工业污水处理厂还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时界线并不分明。许多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处理工业废水,如果对这些废水免税,则是对其他接入工业污水处理厂以及自行处理至达标排放的企业的严重不公平。因此,建议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中工业废水部分征收环境税。    其次,坚持有利于促进污染减排的原则。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应是排污费改环境税的根本目的。因此,征收标准应起到倒逼治污和鼓励治污的作用。    要提高地方征收标准,倒逼治污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国家规定的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一致。但这一标准是基于全国情况综合考量确定的基准,远远没有反映出污染物的治理成本。当前,各地纷纷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征费幅度。截至目前,已有12个省市调高了征收标准。其中,北京确定的地方征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的10倍。因此,鉴于当前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远远低于污染物治理成本,应适度提高环境税的征收标准。    要科学设定加征梯度倒逼治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境税。其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或者高于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两倍计征;污染物浓度既超标又超总量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这是运用经济和税收手段倒逼企业治污的重要举措。但仅有此项规定还不够,还应按照超标、超总量的不同程度,分级征收环境税。比如,就超标排放来说,超标1%与超标100%及以上,企业减少的污染物治理投入及给环境带来的危害,显然是不同的,那么税收也应有所区别。    要合理设定减征梯度鼓励治污。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从现实情况看,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要把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值治理到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有很大的技术难度或需增加不菲的资金投入。但如果把目标值设定在70%~80%,则大多数企业可以“跳一跳够得到”。因此,有业内人士建议,应从现实可能性出发,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在税收优惠措施中增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80%一档,制定差别化的税率。    第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应重在制定规则,摒弃保姆式思维,为企业执行规则提供服务,监督企业执行,而不是包办企业事项。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将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这一规定沿袭了现行排污费征管的模式,而这一模式曾饱受诟病,在给基层环保部门增加了大量工作的同时,也弱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目前,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费征管的通常仅有两人,省辖市级环保部门大多只有1人。而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的同志还要肩负其他工作,只相当于半个人。由于力量有限,审核程序形同虚设。如果环保部门不增加人员,审核工作无法落实;而在限制公职人员队伍扩大的现实背景下,增加负责征收环境税人员几无可能。因此,应以费改税为契机,废除由环保部门包办的审核程序,而是把这一审核的过程交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这一程序应设定为,纳税人将纳税申报材料提交给第三方机构审核,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这一审核过程虽然由企业委托第三方负责,但由于规定了企业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申报企业便不会授意第三方弄虚作假。这样,既回归了事情的本来面目,减少了公职人员权力寻租的机会,又避免了责任主体模糊,强化了企业依法缴纳环境税的主体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来源:中国环境报)

百态

2015.08.12

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存在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影响了监测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必须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健全制度、统筹规划。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统一规划布局监测网络。 科学监测、创新驱动。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综合集成、测管协同。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和共享,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全面设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四)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五)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面源、移动源等监测与统计工作。 (六)加强生态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研制、发射系列化的大气环境监测卫星和环境卫星后续星并组网运行;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实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大范围、全天候监测。 三、全国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七)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国家和地方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将自行监测结果及时上传。 (八)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九)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国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四、自动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十)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加强重要水体、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等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加强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 (十一)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以及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 (十二)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五、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十三)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十四)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同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十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统一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洋、生态、污染源、噪声、振动、辐射等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确保排污单位、各类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 (十七)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环境保护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对地方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 (十八)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环境保护部要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九)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国内科研部门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推进监测仪器设备国产化;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我国技术创新能力。 (二十)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加快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相关规划,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样品采集、实验室测试分析及现场快速分析测试能力。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政策

2015.08.12

全面分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耳目与基石。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没有科学准确的监测数据作支撑,生态环保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生态环保事业发展越快,越离不开牢固的监测基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一、有关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对抓紧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建设大气和水环境监测网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等作出重要批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开展全天候监测,健全覆盖所有资源环境要素的监测网络体系”。《环境保护法》要求“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为生态环保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 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必要性 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经过近40年的发展建设,已经改变了靠“眼睛看、鼻子闻、耳朵听”的落后面貌,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及时向人民群众发布各类监测信息。当前,全国环保系统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建成了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空气质量监测网,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按照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开展了PM2.5在内的6项主要空气污染物监测,并实时发布监测信息。 同时,水环境监测网络不断完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取得重大进展,完成了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和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和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全面开展。2012年成功发射环境一号C星,与环境一号A/B星3星组网,形成了环境卫星“2+1”星座,实现了2-3天对全国覆盖一次的遥感监测能力,初步建成了天地一体化监测系统。 环境监测工作实现了从手工到自动,从粗放到精准,从分散封闭到集成联动,从现状监测到预测预警的全面而深刻的转变,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此外,国务院水利、国土、海洋、农业、气象、林业等部门也根据各自管理需要建立了相应的监测网络,开展了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生态等领域的监测。 但是,面对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还存在网络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影响了监测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 为此,必须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改革,紧紧围绕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突出问题,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的责任和权利。要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管有效联动。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方案》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保障。 《方案》提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要坚持“明晰事权、落实责任,健全制度、统筹规划,科学监测、创新驱动,综合集成、测管协同”的基本原则。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要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全面做到说清生态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说清污染排放状况、说清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保障。 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统一生态环境监测建设规划、标准规范。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存在部门间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不统一,技术规范、评价方法不统一,数据缺乏可比性。为此,《方案》明确提出要按照《环境保护法》要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同时,要统一相关环境要素的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确保排污单位、各类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建设大数据平台,统一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当前,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地方之间以及地方与中央之间监测数据集成联网与共享不足,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渠道不统一等问题,影响政府权威性和公信力。 为此,《方案》提出要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将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地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进行联网共享,大力加强数据资源的开发与应用。在信息发布方面,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统一发布。 (三)突出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监测和监管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支撑和手段。针对当前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对追究各级政府和企业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支撑不足的问题,《方案》提出要充分利用生态环境监测结果考核问责政府环保责任落实情况,依托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测建立监测与执法相结合的快速响应体系,实现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 同时,《方案》提出要加强自动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主要包括,加强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的监测、评估与预警。 (四)明晰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与责任。当前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的环境监测事权划分不够清晰,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监测数据受行政干预的现象,对科学评价环境质量、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首先必须明确各级政府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和责任,《方案》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与预报预警等职能。环境保护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以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 第二,要求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落实污染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政府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第三,大力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明确提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并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同时,要求环境保护部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五)加强对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针对实际工作中,部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能严格履职、监测质量不高以及责任追究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方案》在加强对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方面提出了明确措施和要求。 首先,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履行职责,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环境保护部要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处理办法等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加强对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业务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第三,对于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强化综合能力保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是改革任务落到实处的基础保障。为此,《方案》明确提出要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包括: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将生态环境监测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 五、《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6个部分共20条,3500余字。 引言部分鲜明地体现问题导向,点出了当前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至三条是“总体要求”,主要明确《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按照明晰事权、落实责任,健全制度、统筹规划,科学监测、创新驱动,综合集成、测管协同的原则,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第四至十五条为《方案》的任务措施部分,针对当前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等四个方面的任务。其中: 第四至六条是针对全面设点,提出了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有关任务。主要包括: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加强生态监测系统建设等三方面的监测网络建设内容。 第七至九条主要是针对全国联网,提出要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主要包括: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等三个层面的任务。 第十至十二条主要是针对自动预警,要达到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的目标。主要包括: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等三个方面的措施。 第十三条至十五条是针对依法追责,要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主要包括:为政府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同步、加强对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十六条至二十条是为保证《方案》确定的任务顺利实施,提出需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和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生态监测综合能力等五个方面保障措施。 结尾部分主要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改革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六、认真做好《方案》的落实工作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深入学习领会《方案》内容,认真落实《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加快建成统一、完善、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坚强的支撑与保障。当前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抓好《方案》的落实工作: (一)做好《方案》内容任务的分解工作。分别制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环保部内各司局的任务分解表,将《方案》提出的任务逐条落实到责任部门。 (二)制定《方案》实施计划。根据《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2016-2020年),确保如期完成任务,达到目标。 (三)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和企业环境监测事权。明确政府所属监测机构主要承担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与预报预警等职能,其他服务性监测可向市场开放,由社会监测机构承担。中央政府根据事权划分,建设并运行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方政府根据事权划分,建设并运行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网。 排污企业要按照《环境保护法》要求严格落实污染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国家和地方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将自行监测结果统一上传发布。 (四)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评价方法。对现有的大气、水、土壤、生态、近岸海域等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现状梳理、需求分析,列出需要修订完善的清单,抓紧开展修制订工作,力争统一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努力推进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 (五)逐步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尽快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使各项改革的举措固化为法律和制度规定,使改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扎实推进。 (六)开展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会同中编办开展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环境监测机构“四个规范”,即:规范单位属性,明确为公益性事业单位;规范职能定位,明确各级监测机构的具体职能;规范编制管理,明确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规范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保障人员和运行经费。来源:中国环境网

政策

2015.08.12

污水处理厂新标准出台 4大项目14个指标全面管理行业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2014)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标准将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度运营质量评价,也可用于季度或月度等评价周期的运营质量评价,其结果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这将对提升整个行业的运营管理水平起到一定作用。   污水厂新标准出台 4大项目14个指标全面管理行业    经过三四年的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2014)(以下简称《评价标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有业内人士表示,希望通过执行这一标准对提升整个行业的运营管理水平起到一定作用。《评价标准》经修订颁发后,将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度运营质量评价,也可用于季度或月度等评价周期的运营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    据了解,《评价标准》评价的内容包括设施设备利用率、环境效益、能耗物耗、设施设备完好率4个项目,共14个指标。其中,环境效益所占评价权重最大,成为标准的一大亮点。环境效益评价包括年均水质达标率、年均泥质达标率、年均单位污水污染物消减量指数、年均污染物综合削减率指数4个指标,其评价权重分别占到0.3、0.1、0.3和0.3。    据介绍,之所以设置这4个指标,是因为其能够全面地反映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环境效益,且能覆盖各种客观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年均污染物综合削减率鼓励污水处理运营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最大限度地去除污染物。    同时,关于能耗物耗,《评价标准》也设置了单位污水处理量电耗、年均单位耗氧污染物削减量电耗、年均单位干固体脱水药耗3个指标,以全面反映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能耗物耗水平。    由于我国现在污水处理行业成本体系尚未建立,还不具备将成本指标纳入评价体系的客观条件,而能耗物耗指标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的最大要素,所以标准中的能耗物耗项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反映一些成本信息,为提升污水处理运营效率、节约成本做准备。    此外,《评价标准》还对设施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规定了评价指标。在设施设备利用率方面,标准评价包括年运行率、年均水力负荷率、年均COD负荷率3个指标。在设施设备完好率上,评价包括设备综合完好率、主要工艺设备完好率、无备用工艺设备完好率、主要构筑物完好率4个指标。    另据了解,评价等级分为4级,大于等于90分为优秀,小于90分大于等于80分为良好,小于80分大于等于70分为一般,小于70分为较差。    通过对2009年运营质量进行评价测算,全国半数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综合评价得分可达到80分,因此将良好等级的分数线定为80分,接近1/4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可达到优秀等级。(来源:三大记绿微信)

标准

2015.08.12

发改委批准十省治水计划 万亿“大饼”全面启动

8月10日,发改委印发十省市2015年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投资计划,总投资达到99.04亿元。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境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就指出,此次发改委下发投资计划,是水十条投资细则的进一步落地,水治理万亿市场正在开启。     发改委批准十省治水计划 万亿“大饼”全面启动    发改委8月10日下达上海、江苏、浙江等十个省份2015年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投资计划,总投资99.04亿元,加上之前内蒙古、河南、河北三地投资计划,13省市整体投资达到212.65亿元。此次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是进一步落实水十条细则,按照之前机构测算,我国要达到“水十条”制定的2020年目标,需要投入4万亿至5万亿元。其中,各级地方政府需要投入约1.5万亿元。    十省水污染治理投资计划近百亿    8月10日,发改委印发十省市水污染治理投资计划,总投资达到99.04亿元。具体如下:    其中,计划安排云南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3.481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0.944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0.6万吨/日,建设管网121.5公里。    计划安排甘肃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1.0782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0.374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1.5万吨/日,建设管网23.5公里。    计划安排宁夏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3.4796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0.753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改造40万吨/日,中水回用5万吨/日。    计划安排浙江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6.1445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0.841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3万吨/日,污水改造6万吨/日,建设管网205.14公里。    计划安排江苏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34.2015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3.535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42.25万吨/日,中水回用7.5万吨/日,建设管网278.42公里,污泥处理200吨/日,垃圾处理800吨/日。    计划安排安徽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15.1922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3.255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21万吨/日,污水改造10.5万吨/日,建设管网580.08公里。    计划安排陕西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13.5195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509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20.34万吨/日,污水改造4.3万吨/日,中水回用6.9万吨/日,建设管网217.024公里,污泥处理55.5吨/日。    计划安排上海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0.6567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310万元,建设管网7.425公里。    计划安排黑龙江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8.9065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1.488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7.4万吨/日,中水回用4万吨/日,建设管网215.542公里,污泥处理260吨/日。    计划安排吉林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12.3814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102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17.5万吨/日,中水回用7万吨/日,建设管网394.257公里,污泥处理50吨/日。    “水十条”立治污军令状    国务院之前正式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水十条”重点部署工业及城镇水污染防治,并提出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水十条”并未提及投资规模,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2万亿是“下限”,最终投资总规模将明显超过这一数字。有测算认为,要完成“水十条”相应目标,未来五年需要投入资金约4—5万亿元。    “水十条”主要任务的第一条就是强调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其中,工业污染防治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是重点。针对工业废水,“水十条”的要求是,对小型、分散排污企业以关停取缔为主,对中大型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污染治理为主;针对城镇污水,则要求三四线城市以新建项目为主,一二线城市以升级改造为主。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境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就指出,根据相关测算,到2020年,完成“水十条”相应目标需要投入资金约4—5万亿元(其中近三年投入约为2万亿元),需各级地方政府投入约1.5万亿元。此次发改委下发投资计划,是水十条投资细则的进一步落地,水治理万亿市场正在开启。(来源:中国证券报)

百态

2015.08.11

国外政策环评带来哪些启示?

新环保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这一条虽然没有出现“政策环评”字样,却为政策环评的开展打开了缺口。如何根据我国国情构建适宜的政策环评框架体系,就成为我国下一阶段推进政策环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其中,国外的相关实践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国外政策环评有哪些特点? 从目前来看,国外的政策环评大体有3种类型:以政策为对象的评价,以完善制度为目标的评价,作为政策分析有机要素的评价。 尽管不同国家的政策环评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具有4个共同特点: 一是评价对象以政府决策为主。将政策环评正式纳入决策程序的国家和地区,其评价对象几乎全部是政府部门的决策,鲜有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决策。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非常明确地限定了这一法案的作用对象为联邦政府机构。加拿大《关于对政策、规划和计划提案开展环境评价的内阁指令》指出,只有提交部长或内阁批准的政策才需要开展环境评价。荷兰《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只有由部长送交荷兰议会二院审议的政策文件才需要开展环境评价。其《1995年关于实施环境测试的内阁命令》提出的“E-test”虽然延伸到了法规层面,但评价对象仍然是政府部门的决策。其他国家如英国、南非、丹麦等的情况也大体类似,且政策环评要求也大多出自政府规定。 二是评价过程重视多方案比选。对建议方案和替代方案开展同等深度评价,是决策的核心要义,也是国际上政策环评的主体内容。除了荷兰的“E-test”外,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均在相关法律中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政策特点及其环境效应,一般通过定性、定量、货币化等多种方式进行方案比选,最后将结果提交决策者参考,而评价者并不提出倾向性建议。例如:在美国《Tonto国家森林公园旅游管理》环境评价中,围绕旅游线路划定、游客和机动车可以进入的区域,以及是否允许野营、越野、打猎、采集等活动,在广泛听取公众和相关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共形成了4个方案。在剔除明显不可行方案后,最终3个方案进入比选阶段。在环境影响报告中,则对3个备选方案和无行动方案共4个方案进行了同等深度的评价。 三是将成本—收益分析作为重要工具。方案比选的最佳方法是计算各拟议方案的成本和收益,然后选取净收益最大者,这也是完全理性决策模式的基本程序。从那些将环境影响与社会、经济影响置于同一平台考量的政策环评实践来看,几乎无一例外地把成本—收益分析作为核心评价工具。例如,美国环保局管制影响分析的主要做法就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判断拟议规则和标准的优劣。在2012年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中,共提出了4套PM2.5年均浓度备选值,分别计算了采用相应指标值到2020年可能增加的成本和收益(基于人体健康损害、能见度影响、物资损失、生态影响、气候变化等多方面考虑)。欧盟2009年修订的《影响评价导则》要求对欧盟委员会的拟议政策开展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在推荐的3种多方案比选方法中,成本—收益分析列在首位。 四是将公众参与作为重要目标。从国外的政策环评试点项目来看,一般都把公众参与作为重要评价目标,除了在实践中尽量为公众参与提供机会外,在内容上也会优先考虑公众诉求。其目的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保证决策民主化,为公众参与决策提供机会;二是促进信息公开,使公众理解决策过程;三是搭建利益磋商平台,推动利益相关者达成妥协;四是建立长期对话机制,为公众监督整个政策过程创造条件;五是促进环境问题主流化,培育强大的环境保护支持群体。不仅最终进入比选阶段的政策方案可以由公众决定,而且评价范围、评价重点甚至评价方法也会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关切。此外,强调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也是国外政策环评的一个特点,一般都会在程序和内容上有所体现。 国外政策环评有哪些启示? 根据国外实践,我国开展政策环评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应将政府部门的具体决策作为重点评价对象。我国的正式决策主要有战略、法规、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其中,战略是事关发展方向和长远目标的重大决策,一般只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法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社会活动准则;规划是政府部门为实现特定目标制定的行动方案;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范畴以外具有约束力的具体管理规定。由于国家战略政治性较强,法规主要是程序性规定,因而现阶段均不宜作为政策环评的对象。根据国际经验,我国应主要评价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划。对于规范性文件,由于制定主体、程序、权限、审查机制等缺乏统一范式,且与社会经济关系密切,应列为当前政策环评的优先对象。对于规划,则应重点评价那些具有政策属性,而环评法还未覆盖的综合性、指导性规划。 应将完善决策机制作为推进政策环评的先导。作为一项决策辅助制度,政策环评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政策过程是否公开、透明、规范。因此,完善决策机制是推进政策环评的先决条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为了使政策环评能够更好地参与决策过程,决策机制应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在决策程序中增加并突出多方案比选内容,为从环境保护角度对不同方案进行比选提供条件;二是实现决策全过程公开,便于信息获取和公众参与;三是尽量委托专门的政策研究部门(第三方)来制定政策,为政策环评客观参与政策过程提供机制保障。 应将环境问题主流化作为政策环评的重要目标。从西方的政策环评实践来看,均把环境问题主流化作为重要目标。具体而言,通过政策环评过程中广泛的公众参与,使其充分认识与政策相关的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形成强大的环境保护舆论力量和支持群体,并自觉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对于我国而言,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将政策环评作为向公众解释政策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的重要途径,并籍此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环保统一战线;二是识别现有决策机制中容易导致重大环境问题的机制缺陷,使政策制定部门能够完善政策依存的制度体系;三是通过政策环评加强政策制定部门和政策执行部门的能力建设,使其能够自上而下地主动防治环境问题。 应将理念宣传和能力建设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政策环评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无论是理论方法还是案例研究都严重不足,这对下一阶段深化政策环评、参与国家宏观决策极为不利。为此,应尽快加强示范性、探索性研究,为进一步推进政策环评奠定基础。对此,可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使公众和决策部门认识政策环评。具体可通过加大媒体宣传力度、举办有影响力的政策环评研讨会和开展跨部门培训等来实现。二是设立相关课题,加强理论方法和示范案例研究。不仅要总结国际上政策环评的成功经验,更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环评模式。三是环保部门增强参与国家宏观决策的主动性,使决策部门认识到政策环评对于科学决策是一种帮助而不是制约。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相关链接 国外政策环评有哪些种类? 一,以政策为对象的评价。针对拟议政策开展环境评价,是战略环评在政策层面的应用,也是我们最为熟知的政策环评。例如,美国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联邦机构所有可能产生重要环境影响的法规和重大行动建议,均需在正式决策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9年加拿大内阁颁布的《关于对政策、规划和计划提案开展环境评价的内阁指令》中,要求所有可能导致重大环境影响和需要提交部长或内阁审批的政策、规划、计划,均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以完善制度为目标的评价。世界银行最近将政策环评定义为:“将环境、社会和气候变化考量纳入部门改革的分析性和参与性手段”,在实践中强调政策环评的过程属性,重视利益相关者之间对话机制的建立,并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2005年世界银行在发展中国家共资助了6个政策环评试点项目,涵盖林业、矿业开发、城市规划等多个领域,评价对象既有法规和规划,也有部门改革行为本身。其中,《达卡大都市区发展规划战略环境评价》和《湖北省公路网规划(2002~2020)战略环境评价》属于规划环评层次,但由于核心议题是制度完善和管理改进,因而世界银行均将其归入了政策环评范畴。 三,作为政策分析有机要素的评价。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决策程序中明确要求将社会、经济和环境置于同一平台进行综合考量,尽管起到了政策环评的作用,但在本质上属于政策分析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2009年欧盟修订的《影响评价导则》要求对欧盟委员会的拟议政策开展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综合评价,供制定政策的专员参考。这一机制应属于政策分析范畴,但在客观上却发挥了政策环评的作用。美国环保局在空气质量管理领域,要求对拟议规则、导则、标准等开展管制影响分析,其核心手段是成本—收益分析,最终通过净收益的大小来比较备选方案的优劣,在模式上也更接近政策分析。来源:中国环境报

百态

2015.08.11

力推六项改革 气水土核4项法案下半年将拟制定

   今年上半年,环境政策法规工作重改革、强法治,积极推进6项改革,不断完善生态文明体制建设,在环境法治、环境经济政策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根据安排,下半年,环保部将积极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的制(修)订工作。     力推六项改革 气水土核4项法案下半年将拟制定    2015年以来,国家推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6项改革工作,下半年环保部将着力推动新环保法实施,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的制(修)订工作。    上半年:力推六项改革    今年上半年,环境政策法规工作重改革、强法治,积极推进6项改革,不断完善生态文明体制建设,在环境法治、环境经济政策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积极推进六项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全面深化改革,根本在改革,关键在深化,重点在全面。今年上半年,改革是贯穿环境政策法规工作的一条主线。    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方案(送审稿)编制完成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审议通过,从绿色GDP研究重启到《环境保护税法》立法工作推进,再到“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行政审批改革的推进,体现的都是改革思维。    综合来看,这些改革,多属顶层设计层面,是关系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课题。    用制度保证环保责任落实到人    今年7月1日,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引发广泛关注。    有分析指出,4份文件从不同层面传递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动向,释放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明确政策信号和制度导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环境保护部牵头的一项重要改革。上半年,环境保护部牵头编制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方案(送审稿)。    为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环境保护部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纳入司法鉴定管理体系,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研究,指导地方开展典型案例评估,如甘肃武威荣华工贸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环境损害评估等。    根据安排,下半年,环境保护部将继续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体系与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衔接,探索成立国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继续推进土壤地下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相关领域的研究与模型工具开发,编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等技术规范。    用制度促进经济绿色发展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要求,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为落实这些要求,今年3月底,环境保护部重启绿色GDP研究项目,致力于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    今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部组织起草完成绿色GDP核算有关技术规范,并确定在安徽、海南、四川、云南、深圳、昆明、六安市7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用制度推动自然资源保护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强调,要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等重大制度为突破口,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今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部配合推进“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改革工作,就国家统计局提出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案(讨论稿)》、《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讨论稿)》,组织对方案“水资源质量及变动表”提出修改建议。    环境保护部还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建议下放3项、取消1项,并将环境保护部实施的唯一一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待国务院审改办审查决定。    下半年:拟制定气水土核四项法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环保部牵头的一项重要改革。根据安排,下半年,环保部将继续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体系与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衔接,探索成立国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继续推进土壤地下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相关领域的研究与模型工具开发,编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等技术规范。    为落实新环保法中对于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今年3月底,环保部重启了绿色GDP研究项目,致力于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今年下半年,环保部还将支持环规院牵头推进试点和研究等工作,指导各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试点地区进行核算技术规范培训。争取完成2013年度全国环境经济核算报告、京津冀地区环境经济核算报告。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根据部署,下半年环保部还将着力推动新环保法实施。一是梳理汇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二是继续抓紧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三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四是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做好新环保法执法检查工作。    根据部署,下半年,环保部将积极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的制(修)订工作,并且积极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条例》、《环境监测条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同时也将继续推动构建环境司法体系。    另据环保部透露,下半年,还将进一步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以市场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一是完善绿色税收政策机制;二是发布环保综合名录(2015年版);三是继续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四是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来源:E20环境平台)

百态

2015.08.11

能否建立环境监测“淘宝网”?

“应建立类似淘宝网这样的环境监测交易平台,环境监管机构负责平台的公平、公开、公众建设。”杭州市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人蒋宗莉认为,可以此减少目前环境社会化监测存在的数据造假等情况。 数据造假是环境监测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尽管社会化监测开展后,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可以一定程度避免企业“自说自话”。但是,由于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是买卖关系,后者在这种关系中非常被动。第三方检测机构关注的是监测规范、技术标准、监测行为以及数据是否可信,而排污企业的满意度更大程度来源于监测数据是否过关。 据了解,杭州市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也遇到过客户要求造假、产生矛盾的时候。对此,公司采取预防和纠正两种解决途径。 在接受委托时,公司即以“检测工况告知单”的形式告知客户,在线监测应该在生产正常和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的工况下,根据规范客户应该做好哪些工作。一般情况下,准备工作做好,可以保障监测顺利完成,监测数据也不会出现异常的情况。 如果监测数据最终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公司会提前跟客户说明。部分客户会提出修改数据,但根据新环保法的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坚守底线。还有部分客户在不合格后,主动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沟通环境治理技术、环保设备运行等方面的问题,公司在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下,帮助客户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 然而,当买方有不当要求时,仅依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原则性,底线很难长期坚守。蒋宗莉介绍说,有时买方因监测数据不合格要求数据造假,甚至直接以不改数据就不要报告威胁。这样的情况下,卖方很难维权。 对此,杭州市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建议,在环境监测交易平台上,买家(排污企业)根据卖家(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信用、价格、评价等,自由选择。达成交易意向后,缴纳相关费用至平台,待监测结束后,收货、评价后,选择支付或退货。 作为平台建设方,环境监管机构的管理要有的放矢。对于买方单方面问题,如买家因监测数据不合规而拒绝接收货物或差评,平台应给予卖家一定申诉、举证的权利。如果出现卖家合规而买家违法行为,平台可据此严厉查处买家,以保护卖家坚持原则的态度。 对于买卖双方沆瀣一气进行数据造假,平台可根据买方的评价及作为监管机构对卖方的监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监管机构可通过实验室室间比对、提高行业门槛、抽检等多种方式,对检测机构的监测能力、质量管理等进行监管。来源:中国环境报

百态

2015.08.11

我国在线水质分析仪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据市场研究公司ResearchandMarkets预测,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水质分析仪器市 场之一,预计未来5年内,中国水质分析仪器市场增长速度惊人,2018年该市场将超过5.5亿美元。这一巨大的市场来自于中国愈加严格的政策法规,国控和 地方控制的污染源排放口自动监测以及分布在各地的江河湖泊的水质自动监测站,为水质分析仪器市场提供了大量的应用机会。同时,作为工业大国,工业的发展也为现在水质分析仪器带来了机遇。    在线水质分析仪器    监测型主要用于单纯的水质监测,以判断水质是否达到法规的要求,以及环境水质和饮用水质的预警。水质参数主要是COD、氨氮、总磷、总氮和重金 属等。同时对于数据的准确度要求更高。过程型水质监测仪器主要用于水处理工艺或者用水过程中的水质监测,所测量的水质参数参与过程控制,以实现优化水处理工艺,提升水处理效率的目的。过程型在线水质监测仪对于仪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要求更高,它要求仪器能够可靠的反映水质变化趋势,为水处理过程控制提供依 据。另外,对过程型分析仪器响应时间的要求也明显高于监测型仪器。过程型水质分析仪器的6个典型应用领域    目前,在我国过程型在线水质分析仪的典型应用有:石油化工行业,在线TOC分析仪已经成为凝结水回用所采用的标准配置;在自来水行业,采用氯及 氯胺工艺的水厂采用在线消毒剂分析仪,如余氯、氯胺分析仪,从而实现节省水处理化学品,降低运行费用。制药工业,在线TOC分析仪的使用也成为了制药用水 有机杂质监测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市政污水处理行业及水产养殖行业,溶解氧的在线监测降低了能耗和运行费用,同时保证了水质的达标;目前营养盐在线分析仪 器也逐步开始应用,以帮助污水处理厂实现除磷脱氯工艺的优化控制,提升污水排放标准;另外还有在线硬度、在线钠离子分析仪用于优化锅炉的进水处理工艺。    目前国内在线水质分析仪的主要问题    中国在线水质分析仪器市场发展迅速,政府的巨大投入使得监测型在线水质分析仪器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过程型在线水质分析仪器开始大量采用,为水工业的产业升级、水处理工艺优化控制、降低能耗提供技术支撑。但目前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在线水质分析仪目前主要采用传统分析原理,新测量原理应用较少,监 测型仪器所获得的数据是各自独立的,关联性不强;基础水质数据库的建立刚刚起步,数据的后处理和分析缺失,使得数据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无法为水环境预测预警提供支持。单纯的依靠监测型分析技术,对数据造假缺乏更有效的手段,在线水质分析仪器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在线水质分析仪发展动力    新测量原理、新材料、新算法等的出现也推动者水质分析仪器的发展。如新的测量原理:LIBS(激光诱导击穿光谱)、HMA(混合多光谱分析)、 MWDXRF(单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分析),生物技术等逐渐被在线水质分析仪器采用,因而将出现更多能够实现在线分析的水质参数。石墨烯、纳米材料、生物芯片等新材料也为新测量原理在线水质分析仪器的应用提供了物质支撑。化学计量学将会在水质分析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各种新算法及水质模型的出现,也将提 升各种新型在线水质分析仪器的功能及完善数据后处理,提供更多的有价值的水质信息和数据。    在线水质分析仪的发展趋势    关于水质分析仪器未来的发展,智能化将成为在线水质分析仪控制器的主流,将具有网络功能,具有更多人机互动方式,如手势、语音控制;通过云计算可实现仪器间数据共享和数据再处理。    其传感器将主要朝小型化、低成本化发展,将可实现数据直接传输,更多的水质参数可以实现在线监测。软件方面,除了仪器本身的控制软件和数据分析软件,各种通讯、数据分析及处理的应用软件出现,水质识别软件将成为现实。    此外,在线水质分析仪器将具有自学习和自我管理、自适应功能,能够根据环境和操作者的变化,以及仪器自身状态做出主动调整或预警;仪器能够记录和提醒各种使用维护信息,引导仪器使用人员做好仪器主动维护、备品备件管理以及仪器使用寿命预测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软件和数据处理技术也将是在线水质分析仪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的出现,将改变以前分布在不同部门、不同个体的数据管理和信息的使用方式;来自于在线水质分析仪器的大量数据可以迅速得到处理和分析,建立区域或流域水质基线,建立目标地区的水质基础数据库;构建以水质预测以及 安全预警为目的的算法和数学模型,指导政府水务管理和人们的用水行为。    移动分析作为一种“非连续实时分析技术”,在未来将成为传统在线水质分析技术的补充和发展。移动水质分析设备包括便携式分析仪器和预制试剂。在仪器小型化的基础上,移动水质分析设备还会增加无线通讯以及GPS等功能,各种数据处理分析及传输的APP会大量出现,为大数据处理中心提供更多的数据信 息。现有的移动终端会增加水质分析功能,实现移动水质分析技术的民用化。    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云计算的出现,使得移动水质分析的数据共享成为现实;在适当的移动载体支持下,可以获得区域范围内大量的实时水质数据;移动 分析可以比传统固定式在线分析提供成本更低、覆盖范围更广、信息量更大的数据。由于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出现,能够由非专业分析人员提供非传统意义的水质相关数据,对水质综合评估会变得越来越有价值。来源:上海仪器仪表微信

前瞻

2015.08.11

新环保法提更高要求 乡镇环保断层问题亟待解决

   长期以来,我国环保工作存在乡镇断层的现象,农村地区是环保工作的薄弱地带。当前,社会的环境诉求进入高涨期,农村基层环保所建设尤其重要。要避免出现断层现象,必须高度重视基层环保所建设问题,强化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加强联动,充分发挥合力作用。   新环保法提更高要求 乡镇环保断层问题亟待解决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环保不力,官员下课,这无疑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环保工作存在乡镇断层的现象,农村地区是环保工作的薄弱地带。    为何推进基层环保所建设?    一是适应环境形势的需要。当前,社会的环境诉求进入高涨期,环境风险隐患处在高危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事故处在高发期,资源环境承载力处于高压期。老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接踵而至,环境质量改善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从浙江省嵊州市的统计数据看,2014年共处置各类环境信访案件800多件,环境问题信访投诉高居不下,甚至有逐年增加趋势。这就要求乡镇政府切实转变生态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进一步推动生态环保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是推进环保工作的需要。面对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保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的新期待、新诉求,环保队伍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近年来,随着环保工作职能不断增加,环保系统普遍出现人员短缺、任务繁重、工作效率质量难以保证的现象。    三是理顺职能职责的需要。环保职能部门在对乡镇的日常监管中,经常发生具体从事工作人员对不上号,乡镇习惯于把与环保相关的工作都推向环保部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认识不到位,很多乡镇认为环保监管工作是县级及以上环保职能部门的事,没有把环保监管属地负责制这一法律责任认识到位;机构建设不到位,乡镇开展环保监管工作缺职能、缺机构、缺编制、缺人员;责任明确不到位,环保工作涉及农业、工业、城建等领域,环保监管工作职责分散,分管领导、工作部门、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到位。    怎样推动基层环保所建设?    如何探索一条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的基层环保监管道路,是值得考量的问题。浙江省嵊州市创新方式方法,就基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和探索。例如,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上有以党委政府一把手任组长的生态建设领导小组起统领作用;中间有镇联村干部为督察员的环保监管骨干队伍,督察员既要履行所在部门(中心、办)工作职责,又要履行所辖行政村、企业的生态环保工作职责,在环保所与行政村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下有行政村、重点企业负责人为监督员的村企监管员队伍,起监督作用。至此,属地负责的监管机制得到了进一步落实,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乡镇基层环境监管职责不清的弊端。    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推进乡镇环保所建设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属地责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强调,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然而目前,基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离真正落实还有一定的距离,齐抓共管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基层党委和政府要做到会管、能管,增强基层执法力量,保证信息通畅,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全员培训,并且全员培训工作应由党委、政府一直延伸到村、社区和所有企业。此外,还要加强经费保障,加强车辆、通信、取证和执法防护用品等环境保护监管的装备配备工作,使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有条件得到落实。    第二,强化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管委会)环保所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考核的目标引导和工作激励作用,嵊州市出台了《嵊州市乡镇(街道、管委会)环保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年度考核任务进行量化,对考核标准进行细化。通过考核,对环保监管机构健全、日常监管到位、排查隐患及时、信访化解明显、遏制环境事故有效的环保所及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表彰与奖励;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隐患排查不力的环保所及乡镇(街道、管委会)给予批评与处理;对造成较大及以上环境事故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环保所及乡镇(街道、管委会),其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格追责、严肃处理。    第三,加强联动,充分发挥合力作用。环境保护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环保部门与乡镇(街道、管委会)的协作联动显得极为重要。因此,要在如何保证环保部门与乡镇(街道、管委会)环保所有序协调、联动监管等方面作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在现场执法如何授权、工作任务如何流转、信息如何共享等方面出台明确的规定和办法,充分发挥好环保所作为调处员、检查员、监督员、宣传员、信息员的作用,使环保所能真正落地生根,环保之路能走得更宽更广。(来源:中国环境报)

百态

2015.08.11

浙江136处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 可网上实时查看

本月起,浙江136处地表水的水质监测数据网上实时可查。据省环保厅消息,浙江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布平台于8月1日正式上线。登录这个水质数据发布平台会发现,它与浙江省此前发布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发布平台类似,都是在一张地图上标记出所有自动监测站点的位置,并实时显示每个站点的监测数据。据了解,此次上线的地表水断面自动监测站点一共136个,这些站点覆盖全省钱塘江、京杭大运河等8大水系主要流域水体。其实时数据、日报数据和月报数据均可随时查到。具体数据包含了pH酸碱度、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5项指标。每个监测站点会因为不同监测数据的好坏,按一类至劣五类分成蓝、浅蓝、绿、黄、橙、红,一共六种颜色,使市民登录后,一眼便可看出这里的水好不好。目前,打开发布平台,可以看到采集情况。如杭州市九溪水厂于8月2日20点采集情况:pH监测值为7.14,蓝色;溶解氧为7.34mg/l,淡蓝色;高锰酸盐指数为2.5mg/l,淡蓝色;总磷浓度为0.217mg/l;黄色;氨氮浓度为0.21mg/l,淡蓝色。这也就意味着,在钱塘江边供应杭州饮用水的主力军九溪水厂的地表水,除总磷一项指标为四类外,其他都达到一二类水平。来源:水之守护者微信

百态

2015.08.11

发改委批准十省水污染治理计划 投资近百亿

发改委8月10日下达上海、江苏、浙江等十个省份2015年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投资计划,总投资99.04亿元,加上之前内蒙古、河南、河北三地投资计划,13省市整体投资达到212.65亿元。此次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是进一步落实水十条细则,按照之前机构测算,我国要达到“水十条”制定的2020年目标,需要投入4万亿至5万亿元。其中,各级地方政府需要投入约1.5万亿元。 十省水污染治理投资计划近百亿 今日发改委印发十省市水污染治理投资计划,总投资达到99.04亿元。具体如下: 其中,计划安排云南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3.481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0.944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0.6万吨/日,建设管网121.5公里。 计划安排甘肃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1.0782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0.374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1.5万吨/日,建设管网23.5公里。 计划安排宁夏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3.4796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0.753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改造40万吨/日,中水回用5万吨/日。 计划安排浙江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6.1445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0.841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3万吨/日,污水改造6万吨/日,建设管网205.14公里。 计划安排江苏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34.2015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3.535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42.25万吨/日,中水回用7.5万吨/日,建设管网278.42公里,污泥处理200吨/日,垃圾处理800吨/日。 计划安排安徽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15.1922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3.255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21万吨/日,污水改造10.5万吨/日,建设管网580.08公里。 计划安排陕西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13.5195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509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20.34万吨/日,污水改造4.3万吨/日,中水回用6.9万吨/日,建设管网217.024公里,污泥处理55.5吨/日。 计划安排上海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0.6567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310万元,建设管网7.425公里。 计划安排黑龙江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8.9065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1.488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7.4万吨/日,中水回用4万吨/日,建设管网215.542公里,污泥处理260吨/日。 计划安排吉林水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12.3814亿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102亿元,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17.5万吨/日,中水回用7万吨/日,建设管网394.257公里,污泥处理50吨/日。 “水十条”立治污军令状 国务院之前正式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水十条”重点部署工业及城镇水污染防治,并提出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水十条”并未提及投资规模,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2万亿是“下限”,最终投资总规模将明显超过这一数字。有测算认为,要完成“水十条”相应目标,未来五年需要投入资金约4-5万亿元。 “水十条”主要任务的第一条就是强调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其中,工业污染防治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是重点。针对工业废水,“水十条”的要求是,对小型、分散排污企业以关停取缔为主,对中大型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污染治理为主;针对城镇污水,则要求三四线城市以新建项目为主,一二线城市以升级改造为主。 E20环境平台首席合伙人、E20研究院院长傅涛就指出,根据相关测算,到2020年,完成“水十条”相应目标需要投入资金约4-5万亿元(其中近三年投入约为2万亿元),需各级地方政府投入约1.5万亿元。此次发改委下发投资计划,是水十条投资细则的进一步落地,水治理万亿市场正在开启。来源:中国证券报

政策

2015.08.10

福建莆田将投20亿治理200公里河道

    日前,福建省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现场会在莆田市召开。会议高度肯定了莆田市关于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与防洪治污相结合、与城市绿道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治理经验总结和莆田市延寿溪及其他河道整治过程中采用“防洪、生态、景观”三位一体的生态理念及统筹推进、系统治理的经验和做法;会议提出按照“一年搞好试点、两年逐步铺开、三年初见成效、五年基本完成”的要求,通过“用生态方式改善河水、用生态方式改良河床、用生态方式恢复河滩、用生态方式修复河岸”等措施,至2020年完成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任务,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安全、生态”的目标。     按照会议精神,市水利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宜业宜商宜居莆田”的总体部署,及时谋划、及早动手,全力以赴、全力推进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力争5年内投资20亿元,全面开展南北洋河道等城乡水系共200公里河道生态治理,再现“荔林水乡”风貌。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百态

2015.08.10

广东惠州今年拟建污水处理设施200座

“这套污水处理设备处理流程是怎样的?每天能处理多少生活污水?”、“建设一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投入多少经费?”……在惠城区水口街道下源村、万卢村污水处理设施旁,日前参加市人大“代表统一活动日”活动的市人大代表纷纷询问惠州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现状 部分处理设施未能发挥治污作用 在调研过程中,代表们了解到,在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仍存在思想重视不够、资金缺口大、污水收集处理率不高、部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参考我市目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建设一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费用约为40万元。虽然我市目前已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差别化补助机制,但县(区)、乡镇仍然要承担一部分设施建设费用,部分经济条件较弱的镇村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仍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 由于缺乏运营资金,部分已经建好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处于闲置状态。 代表建议 每年集中精力建设一批示范点 市人大代表、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黄雁行建议每年集中精力,选择一些人口密集、养殖业聚集的农村建设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不同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建设模式,让资金发挥更大效益;工程验收时要更加注重检查管网建设,确保污水管道到户,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要加强监管巡查,尤其是养殖业密集的区域,及早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运营管理模式,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切实发挥治污作用;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确保建设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 市人大代表李选民建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设施的作用。政府不仅要加大投资建设的力度,更要加大对群众的宣传教育,让更多基层群众了解环保知识,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 在如何加强设施监管方面,市人大代表万龙建议拓展监管的主体,要从行政监管拓展到群众监管、利益攸关方监管、公益团体监管。另外,要进一步改善监管方式,借助新媒体技术,探索信息化的监管方式。 部门回应 全市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296座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建立了《惠州市乡镇生活污水纳污管网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等一系列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奖补机制,市财政对乡镇生活污水纳污管网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行差别化补助。各县(区)也相应建立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补助机制。 根据我市 “美丽乡村˙清水治污”活动方案,今年全市要新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200座、镇级污水处理设施8座。“目前全市已新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50座,在建37座,至此全市已累计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96座。”该负责人介绍,博罗县杨侨镇、麻陂镇污水处理厂已动工建设,其他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开展项目选址、立项等工作。  来源:惠州日报  

百态

2015.08.10

湖北10个水质监测中心实验室通过质控考核

    5至6月,湖北省武汉、荆州、宜昌、襄阳、黄冈、恩施、十堰、孝感、黄石和咸宁等10个水环境监测分中心实验室参加了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一年一度的水质监测质量控制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全部一次性合格,取得了较好成绩,受到流域中心的好评。这充分说明该省水质监测数据质量是有保障的,水质监测达到了较高水平。       本次考核项目主要包括:硫化物、挥发酚、汞、高锰酸盐指数、pH、氨氮、总磷、氟化物、铅和化学需氧量等10个。目前,该省负责承担了22个省界站和28个全国重点水功能区监测站的水质监测工作,每月定期向水利部水质处和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上报当月的水质监测评价成果。为了确保上报的监测成果质量,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每年定期对流域网点内各省水环境中心实验室进行质控考核和监督检查,水利部水质处不定期的对各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省水文局水资源评价处要求各分中心实验室要继续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严把质量关,为该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水功能区达标考核的顺利推进提供有效支撑。来源:湖北省水利厅

标准

2015.08.10

习近平“两座山论”的三句话透露了什么信息

“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这“两座山论”,正在被海内外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晓和接受。很重要一个原因,当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内国际很多场合,以此来阐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为美丽中国指引方向。可以说,“两座山论”已经成为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些论述中,又以2013年9月7日,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时的阐述最为全面、经典—— “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这三句话从不同角度阐明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有侧重又不可分割,构成有机整体。我们从中能够读出,在习近平心目中,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条不能逾越的底线,任何再以绿水青山去换金山银山的做法,都是不被允许,也不能原谅的。 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遵循辩证的逻辑 相信大家对《之江新语》这本书已不陌生。“之江新语”本是《浙江日报》头版的特色栏目,自2003年2月25日开始持续到2007年3月25日,累计刊登短评232篇。它的作者正是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 用习近平自己的话说:“那是每天写下的三言两语的感受,在报纸上登出来,后来汇集成册了。” 2005年8月24日这一天的专栏文章这样开头: “我们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与社会的和谐,通俗地讲,就是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 在亮明观点后,习近平接着写道:“我省‘七山一水两分田’,许多地方‘绿水逶迤去,青山相向开’,拥有良好的生态优势。如果能够把这些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等生态经济的优势,那么绿水青山也就变成了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可带来金山银山,但金山银山却买不到绿水青山。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既会产生矛盾,又可辩证统一。” “两座山论”的形成,符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逻辑。对此,习近平在2006年时就有过一段精彩的论述—— “在实践中对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这‘两座山’之间关系的认识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用绿水青山去换金山银山,不考虑或者很少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一味索取资源。第二个阶段是既要金山银山,但是也要保住绿水青山,这时候经济发展和资源匮乏、环境恶化之间的矛盾开始凸显出来,人们意识到环境是我们生存发展的根本,要留得青山在,才能有柴烧。第三个阶段是认识到绿水青山可以源源不断地带来金山银山,绿水青山本身就是金山银山,我们种的常青树就是揺钱树,生态优势变成经济优势,形成了浑然一体、和谐统一的关系,这一阶段是一种更高的境界”。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品味。很多人在谈到“两座山”的辩证关系时,总是习惯讲“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然而从《之江新语》不难看到,习近平关于“两座山”的思想,一开始就是建立在“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之上的。 仔细体会,这两种表述虽然只是前后语序不同,而且都是对“用绿水青山换取金山银山”的超越,但在“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孰轻孰重的认识上,还是有着重要区别的。 “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在习近平心中是一条不能逾越的底线,而不是用来做表面文章的漂亮话。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他此后提出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 由此可见,在认识和把握“两座山”的辩证关系上,习近平是“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体现了历史的担当 2013年9月7日,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时提出,“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他的这一论断,在公开报道中尚属首次。这清楚地表明,在习近平看来,一旦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发生冲突矛盾时,必须毫不犹豫地把保护生态放在首位,而绝不可再走用绿水青山去换金山银山的老路。 在2005年《之江新语》的文章中,习近平一针见血地指出:“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懂得机会成本,善于选择,学会扬弃,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坚定不移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在另一个重要场合,习近平指出:“我国生态环境矛盾有一个历史积累过程,不是一天变坏的,但不能在我们手里变得越来越坏,共产党人应该有这样的胸怀和意志。”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绝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做出这样的宣示,充分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也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今年两会期间,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西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对“两座山论”的内涵又做了进一步阐发。“环境就是生命、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的底线。” 他严肃指出:“生态等到污染了、破坏了再来建设,那就迟了。对于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绝不能手软,不能搞下不为例,要防止形成破窗效应。” 有学者指出,习近平把生态与生命等量齐观,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表现出高度觉醒和深谋远虑,这在世界各国的领导人中是不多见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来自实践的自信 2005年8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安吉余村考察时,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 时隔整整十年,今年5月,习近平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身份前往浙江考察调研。 回首过去的十年,浙江干部群众把美丽浙江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最大本钱,保护绿水青山、做大金山银山,在实践中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化为生动的现实,成为千万群众的自觉行动。 在舟山定海区新建社区,习近平坐在68岁村民袁其忠开办的农家乐庭院里,同村民们促膝交谈。 习近平对大家说,全国很多地方都在建设美丽乡村,一部分是吸收了浙江的经验。浙江山清水秀,当年开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确实抓得早,有前瞻性。希望浙江再接再厉,继续走在前面。 2003年,习近平履新浙江不久便提出要“用城市社区建设的理念指导农村新社区建设,抓好一批全面建设小康示范村镇”,“使农村与城市的生活质量差距逐步缩小,使所有人都能共享现代文明”。浙江由此全面启动了“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 如今,置身舟山的这个农村社区,人们感受到的是欣欣向荣、安居乐业。 “农家乐开了多久?平常客人多不多?收入多少?”习近平走进袁其忠家的农家乐小院时,一边参观一边兴致勃勃地了解情况。他说:“你们看,这房子多干净啊,下次来了咱们就在这儿住。”2014年,这个社区旅游接待人数突破20万人次,经济总收入3500万元,村民人均收入22000元。村民们你一言我一语告诉总书记,“我们这里空气好啊,老人都长寿”“城里人来这里把水带回去泡茶喝”“青山绿水可以发财”“以前我们穷,现在办农家乐致了富,盖新房、买了车。”当听说这里正在规划建设绿色生态旅游景区,习近平高兴地说:“这很好。我在浙江工作时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话是大实话,现在越来越多的人理解了这个观点,这就是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我们就要奔着这个做。”把树叶子变成了钞票子——老百姓的形象说法,一个村落的发展变迁,正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最好的诠释。2014年3月7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贵州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原则。”——“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绝不是对立的,关键在人,关键在思路。”——“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让绿水青山充分发挥经济社会效益,不是要把它破坏了,而是要把它保护得更好。”环境如水,发展似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辩证关系的三句话,是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一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科学论断。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两座山论”的科学内涵与精神实质,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增强“美丽中国建设”的使命感与自觉性。正如习近平所说,生态环境问题是利国利民利子孙后代的一项重要工作,决不能说起来重要、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 来源:新华网

百态

201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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