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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裕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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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GMA)

品牌: 北裕仪器
产地: 上海
型号: GMA3380
样本: 下载
荣誉奖项:
入围优秀新品
报价: 面议

核心参数

仪器种类: 光电倍增管检测器

波长范围: 100-900nm

光谱带宽: 自动切换

波长准确度: ±0.2nm

波长重复性: ±0.1nm

产品介绍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GMA)3380


3370.jpg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GMA3380是上海北裕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新研发的第三代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属第三代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产品。仪器可实现方便、快速的测定水中氨氮、总氮、硫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凯氏氮的含量,完全满足环保部颁布的HJ/T 195、HJ/T 196、HJ/T 197、HJ/T 198、HJ/T 199、HJ/T 200标准的要求。

仪器特点:

1、样品几乎无需预处理,色度和浊度对分析过程无影响;

2、测定速度极快,单个样品耗时不超过1分钟;

3、分析操作过程非常简单,全部由软件自动控制;

4、分析过程安全环保,不使用对人体有害有毒的化学试剂;

5、测定结果准确可靠,一般水样的加标回收率在95%~105%之间,重复测定(n=6,A>0.050)的相对标准偏差≤1%。

6、测定成分浓度范围宽,最低可至0.001ppm,高可达1000ppm。

功能升级:

GMA3380是第三代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是上海北裕分析仪器在第二代产品基础上自主研发的新产品。相对第二代产品,有以下优点:

1、优化光学结构,光学系统更稳定,测试更快捷。

2、改进流动注射进样控制系统,样品、试剂流量可单独控制。流量控制更精确,稳定性更好。

3、内置式氨氮在线氧化系统,不但能自动氧化氨氮成亚氮,无需人为添加氧化剂;而且在氨氮测定时自动除去水样中原先亚氮对测定结果的影响。

4、集成自动进样系统,可实现无人值守测试大批量样品,具备测试结束后自动清洗和待机功能。

5、自动进样器配置样品吹扫均质系统和自动稀释系统,可自动进样浑浊水样,并可自动稀释高浓度样品。

6、扩展软功能,并提升仪器系统集成能力。

 

售后服务
保修期: 1年
是否可延长保修期:
现场技术咨询:
免费培训: 商议
免费仪器保养: 商议
保内维修承诺: 商议
报修承诺: 商议
典型用户

用户单位

采购时间

采购数量

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

2014/11/18

1

广汉市环境监测站

2014/10/24

1

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014/10/22

1

广东汕头市环境监测站

2014/11/04

1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014/10/29

1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014/09/23

1

南昌市环境监测站

2014/06/02

1

兰州石化环境监测站

2014/06/05

1

山东省环境监测站

2014/05/15

1

济南市环境监测站

2014/05/20

1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014/02/19

1

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化验中心

2015/09/28

1

太原市环境监测站

2015/09/10

1

珠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2015/07/22

1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

2015/07/10

1

重庆市政环卫监测中心

2015/05/06

1

海南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2015/04/10

1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2015/03/25

1

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2015/02/20

1

甘肃省庆阳市环境监测站

2014/11/20

1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

2014/11/12

1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2014/11/1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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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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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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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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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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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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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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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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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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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铝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铝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铝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铝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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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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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涂料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生产企业(包括涂料树脂、乳液、制漆)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涂料生产企业(包括涂料树脂、乳液、制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管理,以及涂料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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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国标GB方法测定含氮化合物

GB方法中也有关于各种含氮和含硫化合物的测定方法,这些方法原理简单,但是操作相对复杂,受干扰因素较多,为了和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比较,特汇总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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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8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上海北裕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已认证

企业类型

信用代码

310113000905491

成立日期

2011-06-17

注册资本

10716180

经营范围

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仪器设备的维护、租赁;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及计算机系统集成,仪器仪表领域内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学试剂批兼零、代购代销(除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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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裕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为您提供北裕仪器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GMA)GMA3380,北裕仪器GMA3380产地为上海,属于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GMA),除了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GMA)的参数、价格、型号、原理等信息外,还可为您提供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高锰酸盐指数分析仪(CGM)、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HGMA) 460型,北裕仪器客服电话400-827-2887,售前、售后均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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