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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名单|2018年河南省废水重点排污单位总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

    河南省环保厅办公室下达2018年河南省废水重点排污单位总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全省735家废水重点监控企业(含污水处理厂)6月30日前必须完成总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详情如下: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河南省废水重点排污单位总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符合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条件的总氮排放量较大企业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经省厅筛选,地市确定,筛选出735家重点监控企业需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现就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省735家废水重点监控企业(含污水处理厂)6月30日前必须完成总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基站建设    各地环保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对本区域内需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监控企业下达建设任务书,要求相关企业按照总体目标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1171-2015)要求,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及时与环保部门联网,并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验收。    (二)制定任务计划,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各地环保局要积极部署,一是根据本地区建设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安装任务计划,并于4月10日前上报省环境监控中心。二是督促责任企业按照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验收时限,紧扣目标、倒排工期,推进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验收工作。三是加强执法,对不按规定建设安装监控设施,逾期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责任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建立调度制度,按时上报建设进度    各地环保局要按照计划要求,建立例会制度,召集各县、区环保局、责任企业分析研究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加强督办督促,确保按照时间节点顺利推进。每天在“河南省环境监控调度管理系统”中更新建设完成进度,省环保厅将于2018年4月30日起,每半月对各省辖市与省直管县(市)的建设联网进展情况进行量化评估,全省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法    各地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及时协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中所遇到的问题,抓好建设工作,对未按时完成建设联网验收任务、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拒不建设联网验收、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自动监控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及时依法立案处理。    (二)加强督导,严格问责    省环保厅将不定期对整体工作推进滞后的地区展开专项督导,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和追责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或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的地市环保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积极、措施不落实,甚至推诿扯皮、行动迟缓的,按照“一次通报、二次约谈、三次问责”的原则进行问效处理。各地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强力推进,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联 系 人:陈轲 黄冬    联系电话:0371-66309409    电子邮箱:hnsjkzx211@163.com    附件 河南省需安装总氮自动监控设施排污单位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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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土壤重金属汞的污染与防治

    随着我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加快,环境问题日益显著,重金属污染进一步的加剧。其中汞的毒性是最强的,汞污染对于土壤、农作物、人体和经济都有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土壤的危害根治严重,该篇文章主要对汞污染的来源和防治做了简要的说明,进一步的说明土壤中汞金属的防治的紧迫性和实际意义。    重金属是指比重大于5.0g/cm3的重金属元素,在自然界中大约存在45种。其中包括环境污染方面所指的重金属主要是指生物毒性显著的汞、镉、铅、铬以及类金属砷,还包括具有毒性的重金属锌、铜、钻、镍、锡、钒等污染物。由于人们生产生活所造成的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日趋严重,在2014年4月17日,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点位超标率为19.4%,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3.7%、2.8%、1.8%和1.1%,由此可见重金属污染问题比较突出。汞金属作为土壤重污染物之一,其存在形式多重多样,汞在自然界中以金属汞、无机汞和有机汞形态存在,有机汞的毒性远远地高于无机态和原子态的汞。汞在地壳中的丰度很低,平均含量为7.0ug/kg。土壤的类型对汞的背景值也有明显的影响。水稻土及石灰(岩)土中的汞的背景值含量较高,前者显然是认为影响,后者主要是成母质和成土过程所致。因而如何有效地控制及治理土壤金属汞的污染,改良土壤质量,将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    一、土壤中汞金属污染的主要来源    1.大气干湿沉降    全世界每年生产的汞在7000t以上,约有25~50%被排入环境中。散发到大气中的汞经过一定距离的传输,大约有93.7%回降于陆地,土壤是大气汞的最大受体。大气中汞的降落是土壤中汞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来源,Manson(1994)等估算了北半球不同纬度地区大气汞对陆地汞的贡献:在北纬300~700地区,汞的沉降量为15.8μgm-2a-1,我国北京东郊污水灌溉区调查表明,大气沉降输入到农田中的汞为3.54gha-1a-1,大气中的汞通过干湿沉降进入土壤环境中,由于土壤中的黏土矿物和有机质的吸附作用,使得绝大部分汞迅速被土壤固定,富集于土壤表层,造成土壤汞含量增加。刘如海(2002)认为大气沉降是三江平原湿地土壤汞的主要来源。    2.含汞污染水引入农田会导致局部的区土壤被汞污染    由于我国北方地区比较干旱,缺水严重,而许多大城市都是重工业城市,耗水量大,所以农业用水更加紧张,污灌在这些地区比较普遍,比如沈阳、西安、太原、郑州、北京、天津、兰州、石家庄、哈尔滨等均存在比较严重的因污灌引起的农田土壤和农作物的重金属累积或者污染问题,而我国规定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为含汞不超过0.001mgkg-1,根据统计目前被汞污染的耕地面积3.2×104ha,涉及15个省21个地区。天津常年污灌区土壤汞含量高达0.292mgkg-1,已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一级标准(0.15mgkg-1),北京东郊灌区土壤中汞含量达0.076~4.55mgkg-1,造成汞在土壤中的积累。    3.污泥的施用    污染泥土有许多有机质和氮、磷、钾等营养元素,所以作为肥料施入农田很受到欢迎,但还含有多种污染物质,施用不当会引起局部地区土v壤汞含量增高。Anthony研究表明,污染泥土使表层土壤汞的浓度明显增加,土壤汞含量为0.08-1.1mgkg-1,因此美国规定作为肥料的污染泥土含汞不准超1.0mgkg-1,污染泥土中污染物质控制标准,对酸性土(pH6.5)15mgkg-1。    4.含汞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施用含汞农药是造成大面积农田土壤含汞量普遍增加的一个原因。根据统计,仅仅1965年全世界就施用含汞农药达到2100t。从1953~1965年,日本用汞制剂防止稻瘟病,每年投入水田的汞共达到2300t。虽然现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已经停止了含汞药的施用,但是已经受到汞污染的土壤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将是长期的。农田施用的肥料也含有一定数量的汞,大多数肥料中含汞小于15mgkg-1,因此,施肥的过程也可将肥料中的汞带入到土壤中。    5.电子生产过程中所排放或者泄露的汞    在如今的IT行业的迅猛发展中,电子制造行业也跟紧了节奏快速的发展了起来,电子电工的过程会使用到重金属汞,比如一些电池、荧光灯的制造和使用的过程中,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更是有大量的废旧电池处置不当,导致电池中的汞金属泄露到了土壤中,使得土壤中的汞含量遭到了累积。    二、土壤中的汞的存在形态和污染特征    汞以多种形态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土壤中汞主要以0,+1、+2价存在,土壤中的汞形态比较复杂,有机质含量、土壤类型、温度、Eh、Ph等均会影响汞形态转化、一般可根据其形态分为:金属汞、无机结合态汞和有机结合态汞,其中有机结合态汞的毒性远远地大于无机汞,土壤中任何形式的汞(包括金属汞、无机汞和其他的有机汞)均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转化成剧毒的甲基汞。因此,汞的甲基化最受人的关注,首先无机汞可以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转化成有机汞,转化模式如下:    即无机汞在厌氧条件下主要形成二甲基汞,介质呈微酸性时,二甲基汞进一步转化为脂溶性的甲基汞,可被微生物吸收、积累,并进入食物链造成人体危害:而在好样条件下,则主要形成甲基汞。    由于汞金属的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态多变,所以随着环境的Eh、Ph、配位体的不同常有不同的价态化合态和结合态,而且形态不同汞金属的稳定性和毒性也不同,离子态的毒性常常大于结合态;汞金属的有机态的毒性大于金属无机态;汞金属在环境中的迁移转化几乎包括水体中已知的所有物理化学过程。其参与的化学反应有水合、水解、溶解、中和、沉淀、络合、解离、氧化、还原、有机化等,胶体化学过程有机离子交换、表面络合、吸附、解吸、吸收、聚合、凝聚、絮凝等,生物过程有生物摄取、生物富集、生物甲基化等,物理过程有分子扩散、湍流扩散、混合、稀释、沉积、底部推移、再悬浮等。生物摄取汞金属是积累性的,各种生物,尤其是海洋生物,对汞金属都有较强的吸附能力,其吸附系数课高达几十倍至几十万倍。因此,即微量重金属的存在也可能构成污染。    三、土壤中的汞污染的危害    1.汞对农作物的危害    植物在吸收土壤汞的同时也会吸收大气汞,当植物汞源于大气汞中时其地上部分汞的含量高于根部,而源于土壤汞时,则根汞高于地上部,因此在研究土壤中的汞的植物效应时,汞污染源区分很重要。土壤中的汞含量过高,不但引起汞在植物体内的积累,还会对植物产生毒素,其症状主要为:根系发育不良,植株矮小,叶片、茎可能变成棕色或者黑色,甚至死亡。汞抑制植物生长有许多的生理因素,如汞抑制硝酸还原酶活性,影响无机氮转化成有机氮的速率;抑制叶绿素合成,破坏叶绿素结构,降低光合速率等。    2.汞对人体的危害    重金属中以汞的毒性最大,无机汞盐引起的急性中度症状主要为急性肠胃炎症状,如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等。急性中毒表现为多梦、失眠、易兴奋、手指震颤等。汞的毒性以有机汞化合物的毒性最大(甲基汞),日本水俣病的致病物质即为甲基汞。甲基汞可以引起神经系统的损伤及运动失调,严重时疯狂痉挛死亡。此外,汞与细胞膜的疏基结合,改变膜通透性,导致细胞膜功能障碍。    四、土壤中汞污染的防治和治理    1.土壤中进入污染源控    切断汞金属污染源是消减、消除汞金属污染的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工矿企业汞金属污染物的任意排放,尽量避免重金属输入土壤环境。这是防止土壤环境遭受汞金属污染的最根本性的也是最重要的原则。    (1).控制含有汞金属的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超标排放    土壤环境是一个开放的生态系统,与大气环境紧密相连,排入大气的污染物通过降水,降尘最终会进入一土壤环境,许多的汞金属就是通过工业排放的有害气体和粉尘,以及燃煤和汽车尾气进入土壤环境的。因此,大力推广先进的无污染和少污染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使有害气体和粉尘不进入大气,并严格执行工艺行业大气有害物质排放那个标准。    (2).严格执行污灌水质标准和控制污水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必须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对含有汞金属的工业废水应在厂内或者车间内就地进行处理。减少汞金属对水体和土壤环境的污染。    (3).控制污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和使用    防止土壤环境的汞金属污染,还必须严格控制农田施用污泥中的汞金属含量和施用量,严格执行城市垃圾、污泥农田施用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4).发展清洁工艺    发展清洁工艺,是消减、控制和消除重金属污染源的最有效措施,也是消除汞金属的最有效的措施。所谓清洁工艺就是会不断地、全面地采用环境保护的战略以降低生产过程和生产产品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发展清洁工艺技术包括节约原料、能源、消除有毒原料、减少所有排放物的数量和毒性。    2.土壤汞金属污染的工程治理措施    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主要工程治理措施为客土法、换土法、水洗法、电动力学法、热解吸法、淋溶法等,同时,这些方法对于汞金属的治理同样适用。    (1).客土法、换土法    客土法是指在被污染的土壤上覆盖上非污染的土壤,换土法是部分或全部挖除污染土壤而换上非污染土壤。实践证明,这是治理农田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切实有效的方法。客土法和换土法的不足在于需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因此,只适用于小面积严重污染的土壤的治理。    (2).水洗法    水洗法是采用清水灌溉稀释或洗去重金属离子,使重金属离子迁移至较深的土层中,以减少表土重金属离子的浓度;或者将含有重金属离子的水排出田外。此法只适用于小面积严重污染土壤的治理。    (3).热解吸法    对于挥发性的金属汞,采用加热的方法能将汞从土壤中解吸出来,然后再回收利用。此种汞去除与回收技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①将被污染的土壤和废弃物从现场挖掘后进行破碎。②往土壤中施加具有特定性质的添加剂,此添加剂有利于有机汞的分解,又能吸收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有机气体。    五、结论    土壤汞金属污染影响广泛,且重金属汞的毒性也是潜在的,我国的汞污染形势严峻,政府部门应该积极采取可行措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带领生产者、消费者肩负起减少汞排放这一个重大的责任。    参考书目    [1]张乃明主编.环境土壤学[M].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3    [2]薛美香.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与修复技术[J].广东化工.2007(08)    [3]冀玉良.农业生态环境中的重金属污染及其防控对策[J].陕西农业科学.2004(04)    [4]方凤满,王起超.土壤汞污染研究进展[J].土壤与环境.2000(04)    [5]丁园.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方法[J].环境与开发.2000(02)    [6]郑喜珅.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现状与防治方法[J].土壤与化学。2002(01)    [7]蔡美芳.我国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与防治对策研究[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4(02)     (内容源于中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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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高效脱汞吸附剂的脱汞机理研究

    将廉价的生物质竹炭进行KI化学改性,在小型实验台架上研究了改性竹炭的的汞脱除性能,并对改性前后的样品进行了XPS表征和热分析以研究表面官能团在改性过程中的转化规律和脱汞机理。结果表明:碘化学改性竹炭具有超强的脱汞能力,改性后竹炭具有更多的利于脱汞的官能团,其主要靠化学吸附脱汞。           (源于工程热物理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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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中科院近代物理所等研制出新型核燃料小球

    日前,中科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嬗变化学研究室(以下简称研究室)与瑞士保罗谢勒研究所合作,提出了一种无冷却即时混合与微波辅助加热相结合的快速溶胶凝胶方法,可用于在手套箱内制备包含有次锕系核素的新型核燃料小球。研究成果已发表在《陶瓷国际》上。    研究室研究员秦芝介绍,乏燃料再生利用是核燃料闭式循环的核心环节,能够提高铀资源的利用率,实现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更可以妥善解决高放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    内溶胶凝胶方法是制备普通核燃料小球的最常用方法,该方法不仅需要复杂的设备,还会产生大量的二次有机放射性废液。另外,由于次锕系核素的衰变热效应以及辐射分解效应,传统的内溶胶凝胶方法并不适用于在手套箱内制备包含有次锕系核素的新型核燃料小球。    研究室田伟作表示,在室温下通过改变料液组成可在短时间内完成溶胶凝胶过程,进而提出了一种无冷却即时混合与微波辅助加热相结合的快速溶胶凝胶方法,用于在手套箱内制备包含有次锕系核素的新型核燃料小球。    科研人员搭建了用于制备包含有次锕系核素核燃料小球的实验平台,并成功制备了粒径为500微米的模拟核燃料二氧化铈(CeO2)小球。该方法有效避免了次锕系核素的α和γ射线对凝胶剂的辐射分解,以及二次有机放射性废液的产生,该方法和实验平台可直接应用于ADS系统中再生核燃料小球的制备。     (源于中国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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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近年来,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不清、边界不明、违法问题多见,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规定,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进度安排    2018年3月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建立问题清单。    2018年年底前,长江经济带11省(市)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其他地区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2019年年底前,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三、任务分工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批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部署,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    各级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方的支持和指导,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底前将排查情况及问题清单报送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样式见附表1),并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逐一核查销号。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备案。从2018年4月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每月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样式见附表2),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年底前和2019年年底前,分别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治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严格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环境保护部会同水利部定期开展督查督办,重点检查各地水源地是否完成保护区划定、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督促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地方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做好技术支撑。环境保护部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卫星遥感监测,为地方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地按要求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制作,完善水源地基础信息档案。   (五)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18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从2018年4月起,环境保护部通过网站、“环保部发布”双微(微博、微信),每月公开各地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   (六)健全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源于点绿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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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九问“二污普”!一文读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查什么?怎么查?为什么查?3月29日,在生态环境部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主任洪亚雄详细解读了这项被业内称为“二污普”的工作。   除了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污染源普查也要开始了。   与前两大普查相似,污染源普查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不同的是,这项普查更加专业,技术难度也更高。   全国污染源普查,查什么?怎么查?为什么查?3月29日,在生态环境部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主任洪亚雄详细解读了这项被业内称为“二污普”的工作。   一问:为什么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只有污染源干净了、管住了,我们的环境才能干净,所以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污染源普查是全面摸清建设美丽中国生态环境家底的一次行动,是重大的国情调查,也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查什么?   首先,要对环境质量进行一个深刻分析,确定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和敏感污染物(如某些重金属)有哪些;第二,根据这些污染物,寻找这些污染物的排放源;第三,根据这些污染源,调查它们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基本信息包括:在什么地方,生产什么东西,需要什么原料等;活动水平包括:生产了多少产品,消耗了多少原料,排放了多少污染物,采用了什么样的治理手段等。根据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核算它的污染物排放量,再用污染物排放量倒推,看它能不能说清楚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   这样就形成了污染源普查的逻辑思路:由环境质量确认污染物,由污染物追溯污染源,由污染源来调查它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由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核算它的排放量,最后建立排放量与区域环境质量的关联,形成闭合循环。   三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要达到什么成果?   第一个成果是获得一套可以反映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排放源的基本信息、活动水平和排放水平数据;第二个成果是形成一套可以动态更新的污染源名录库,并通过数字地图予以表达。普查成果最终都要落在一张数字地图上,将来点击这张地图上的任何一个区域,它的污染源信息都可以表达出来,如在什么地方、生产什么、排放什么等;第三个成果是形成一套科学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方法。污染源普查与人口普查和经济普查不同,它所需要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都是计算出来的,如排到水中的氨氮、化学需氧量,排到空气中的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这些指标都必须通过一套科学的核算方法才能获得。   四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普查员如何组成?   初步估计,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大约需要60万名左右普查员。   来源一是网格员,现在全国已经有很多环保网格员或环保管理员,他们对自己负责区域里的污染源状况比较清楚,有利于摸清各个网格(即普查小区)的污染源状况。此外,由于网格员队伍相对稳定,这也能够为今后普查数据的更新提供直接支持。普查采集软件留有接口,当网格员发现新的污染源后,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增补入名录库,这样就能实现名录库的动态更新;来源二是在校大中专生,这次污染源普查要采用先进的手持移动终端,即PDA,大中专生群体更善于使用这些工具。据统计,现在在校的大中专生约有3700万,如果有1%的参与进来,就有37万人,再加上网格员,基本上就能满足60万普查员的人数要求。   五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如何实现全覆盖?   就像人口普查关键是查清楚那些非户籍人口一样,污染源普查最重要的也是搞清楚那些“散乱污”企业,这些企业在工商、税务部门往往没有登记,而且污染排放未经治理,是正规企业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   这次污染源普查汇集了各个部门的数据,首先要对这些数据进行清洗比对,筛选掉那些不排污的行业,如律师事务所等。   下一步是通过清查进行摸排,由各市县进行。一是去粗存真,就是把清查名单中那些已经关门、不生产的企业剔除掉,留下2017年还在生产的;二是查漏补缺,就是把不在名单中的“散乱污”企业补充进来,这也是为什么希望那些网格员参加普查的原因,因为他们对所属小区的情况最清楚。   六问:污染源普查专业性较强,基层能力不足怎么办?   很多企业主都处于这样的一个状态,你问他生产了多少产品他很清楚,但你问他排了多少COD和二氧化硫,他就不知道了。污染物排放核算的专业性是非常强的,所以必须充分利用第三方的力量,购买第三方服务。   首先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市县一级的力量相对薄弱,所以要将专业素质较高、对核算方法比较了解的队伍作为第三方力量,帮助地方做好普查工作;其次,普查数据上来以后,希望建立一个第三方队伍,对于这些市级、省级的最后汇总的数据进行核查,看它们能不能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环境质量。   七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在质量方面有何要求?   这次普查的质量要求是六个字“全面、真实、一致”。“全面”体现在反映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必须全面、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必须全面;“真实”就是对污染源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必须科学、对污染源调查的数据必须真实;“一致”则是要与经济社会的活动水平一致、与区域环境质量一致。   如何保证“全面、真实、一致”?首先要从技术上保证,保证清查、试点、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其次在管理方面,要做到“全员控制”和“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是对污染源普查技术工作人员做大量的培训,国家层面侧重于对省里面的培训,省再对市县培训;“全过程控制”是在普查的每一个过程,国家要随时下去对地方进行抽查和现场核查,看你的数据准不准确。   最后是结果管理,所有的数上来以后,国家要通过第三方进行抽查核查,通过这些措施来保证普查工作的质量。   另外,按照有关法律要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调查,并应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能拒绝、推诿、阻挠调查,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原始材料。如果出现拒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核算方法是什么?   初步考量主要有三种方法:   第一是法律认可的监测数据,如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等,可以用来核定排放量;第二,如果没有监测数据,有一些是适合物料衡算的,就采用物料衡算的方法来核算。即:工业生产当中进去了多少物料,就必然会出来多少,因为物料是平衡的,没出来的就是排放量;第三,既没有监测数据,也不适合物料衡算的,则采用产排污系数。就是通过科学的抽样,归纳出产排污系数,由产排污系数核定它们的排放量,这一类的企业也特别多。   九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如何分工协调?   这次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来开展。   国家层面,国务院的16个部门都加入了领导小组。地方层面,污染源普查是属地责任,县级以上的政府必须担负起来污染源普查的责任来。   总的来说,这项工作不是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事,各个部门、各级政府都要担负起自己的责任。朱熹有云,“向来枉费推移力,此日中流自在行”,说的就是外部环境好了,事情的推动就会非常顺利。污染源普查也是一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各个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支持,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就一定能够顺利地开展。     (源于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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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布,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全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条例》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责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更细更严的推行相关防治措施;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7年12月12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新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指定园区。在规划的指定园区外新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供应土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和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城市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项目,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停产,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镇(街)、村(居)四级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    第八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镇、街道和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核心点设置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对大气环境进行自动监测。在可能出现严重污染的区域,可以设置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    第九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安装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并与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对园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名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推行排污协议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排污单位签订排污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国家、省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可能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    (三)排污单位申请排放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    排污单位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排污协议,并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责任。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能源结构,积极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及削减目标、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涉煤炭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并实行煤炭等量、减量替代。    第十二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民用散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建立完善的民用清洁煤炭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清洁煤炭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整治计划规定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以及燃煤抽凝机组。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和单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抽凝机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安装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烧设施运行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与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每年开展二次以上的二恶英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焚烧危险废物的,其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等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在厂门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拆除、闲置或者因检修暂停使用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达标,不能达标的,应当停产,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修复前,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纳入省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城乡居民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使用纳入省规定的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关行业的治理标准和污染防治操作规程,引导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逐步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在城乡居民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得新上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生产经营项目。现有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项目应当按照计划逐步迁出。迁出计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计划开工和维修、检修、停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特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单位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排放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有毒有害和异味气体。    下列行为应当在工业园区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    (二)从事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晾晒等产生异味、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摩擦片等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规划建设种养结合畜禽养殖区,推动畜禽养殖向农牧循环园区集中。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    第二十二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定期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逐步推行对重点油烟排放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在线监测监控。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城区垃圾转运站实施改造、提升。达不到改造、提升要求的,应当制定搬迁计划,限期搬迁。加强对垃圾填埋场的规范管理,采取灭虫害、除臭以及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防渗等措施,防止明显异味和扬尘。新建城区应当实行地下排水系统雨污分流,老旧城区按照规划逐步实施地下排水系统雨污分流,防控地下管道异味散发。    第二十四条倡导绿色出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应当全部选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遥感监测、定点抽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监督抽测。遥感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定点抽测、遥感监测复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重新检测。逾期不复检、不维修或者重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维修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环境保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信息。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采取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行业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及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扬尘、城区渣土运输扬尘、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城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负责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外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车辆防尘措施的监督管理;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城区内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防尘措施的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港口、码头、车站的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水利工程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从事砂、石、粘土开采的禁止区域,负责矿山勘查、开采和禁止区域内砂、石、粘土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内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对于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规模以上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城区道路、景观绿化地和市政工程应当按照海绵城市的要求逐步实施改造,防止水土流失和扬尘污染。城市建成区内河道及河流沿线、道路沿线、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建设工地中的裸露地面及其他裸露地面,应当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绿化、硬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    (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二)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三)城市建成区内的集体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负责农村秸秆禁烧工作,对辖区内的露天焚烧行为组织巡查,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市建成区外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加强巡查,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工业企业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禁止在人口密集区域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民用散煤的;    (二)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已建成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以及燃煤抽凝机组,未按照规定淘汰、拆除或者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或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及单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抽凝机组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单位,未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废弃物焚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厂门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开展二恶英等特征污染物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计划开工、维修、检修、停工过程中,未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在工业园区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之外,新建、改建、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生产项目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在工业园区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之外,从事贮存、加工、制造、使用、晾晒等产生异味、恶臭气体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摩擦片等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联网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区内土地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对裸露地面依法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域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    (三)未依法履行审批或者其他监管职责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    (五)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环境事故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职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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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这29家检验中心获批成为国家质检中心!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关于成立“国家光伏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等国家质检中心的通知,共有29家国家质检中心批准成立,详细名单如下:      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成立“国家光伏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等国家质检中心的通知    国质检科〔2018〕81 号    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单位筹建的有关国家质检中心,已按要求通过了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资质认定评审,并经质检总局组织的专家组验收合格,分级评定均为B 级。    现批准    “国家节能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北)”    “国家家用电器能效及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北)”    “国家光伏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    “国家机器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    “国家袜制品及原材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国家化工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国家石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国家玉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国家石墨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国家风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国家环保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国家汽车电气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        “国家机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    “国家中药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    “国家蒸汽流量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    “国家燃香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    “国家锂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    “国家再制造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    “国家桥架类及轻小型起重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    “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国家铝型材及门窗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国家模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国家铅锌及建筑钢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国家营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国家升降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国家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    “国家塑料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甘肃)”    “国家棉纺织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     等国家质检中心正式成立。          上述国家质检中心开展的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产品范围见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18 年3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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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薄层色谱法在各个学科中的应用

       食品和营养 食品中的营养成分是蛋白质、氨基酸、糖类、油和脂肪、维生素、食用色素等。与食品和营养有害的物质则有残留农药、致癌的曲黄霉素等。这些成分都可用薄层色谱法定性和定量。蛋白质和多肽水解为氨基酸,对不同来源的动物性和植物性蛋白水解后产生不同的氨基酸进行定性和定量,有助于解决蛋白质的结构和食品营养问题。二十多种氨基酸用硅胶G薄层板双向展开,一次即能分开,然后定性和定量,方法快速而简便。多糖和寡糖可水解为单糖,可用薄层色谱法进行单糖和双糖的定性和定量。文献上有每一个糖的Rf值和相应的展开剂。油和脂肪解为脂肪酸,脂肪酸的种类和结构中的不饱和键数,与营养和卫生有关,关于油和脂肪的薄层(硅胶、硅藻土、纤维素)分析,文献和综述很多。脂溶性和水溶性维生素在薄层上可方便地定性和定量,例如脂溶性维生素A,D,E,K及B2,B6,B12,酶酸,泛酸,叶酸,C,促生素在硅胶G薄层上可用苯:甲醇:丙酮:冰醋酸(7:2:0.5:0.5)分开。用硅胶G薄层和丙酮:氯仿(1:1)以及激发波长365nm和波长450nm,可用荧光法测定ng量的曲黄素B1,B2,G1,G2,法灵敏快速。   药物和药物代谢 薄层色谱法在合成药物和天然药物中的应用很广。有些文献和内容偏重于合成药物、化合物及其代谢产物,有文献为在中草药分析中的应用。每一类药物,例如磺胺、巴比妥、苯骈噻嗪、甾体激素、抗菌素、生物碱、强心甙、黄酮、挥发油和萜等,都包括几种或十几种化学结构和性质非常相似的化合物,可以在上述文献中找出一、二种全盘的展开剂,一次即能把每一类的多种化合物很好地分开。药物代谢产物的样品一般先经预处理后用薄层分析,应用也很广,但有时因含量甚微,不用采用气相和高效液相色谱法灵敏。  化学和化工 化工和化学方面的有机原料和产品都可用薄层色谱法分析。例如含各种功能基的有机物,石油产品,塑料单体,橡胶裂解产物,油漆原料,合成洗涤剂等,内容非常广泛。  医学和临床 薄层色谱法的应用还渗透到医学和临床中去,例如它是一种快速的诊断方法可用于妊娠的早期诊断。方法是基于在孕妇的尿中能检出比未媳妇妇女的尿中含更多的孕二醇,把两者的尿提取后点在薄层上比较,即可作出判断。这一方法可不用动物而在2~3小时内化验出结果。   毒物分析和法医化学 如前所述,经典的毒物分析有许多缺点,目前毒物分析和法医化学采用薄层色谱法等新的手段。  农药 十多种有机磷农药和六种有机氯农药都可在硅胶G薄层上分开并测定含量,可用于农药分析及其残留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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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34330 2017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液态废物的鉴别,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对于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不适用于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固体废物 solid wastes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3.2 固体废物鉴别 solid waste identification 是指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活动。3.3 利用 recycle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3.4 处理 treatment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使固体废物转化为适合于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活动。3.5 处置 disposal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3.6 目标产物 target products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3.7 副产物 by-products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下列物质属于固体废物(章节 6 包括的物质除外)。4.1 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a)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不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范),或者因为质量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如不合格品、残次品、废品等。但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中等外品级的物质以及在生产企业内进行返工(返修)的物质除外;b)因为超过质量保证期,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c)因为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使其质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d)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使用寿命到期而不能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e)执法机关查处没收的需报废、销毁等无害化处理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等禁用品;f)以处置废物为目的生产的,不存在市场需求或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物质;g)因为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灾难因素造成损坏而无法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h)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质;i)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4.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包括以下种类:a)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b)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1)在黑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轧钢氧化皮、铁合金渣、锰渣;2)在有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铜渣、铅渣、锡渣、锌渣、铝灰(渣)等火法冶炼渣,以及赤泥、电解阳极泥、电解铝阳极炭块残极、电积槽渣、酸(碱)浸出渣、净化渣等湿法冶炼渣;3)在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槽渣、打磨粉尘。c)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1)在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白土渣、油页岩渣;2)在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釜底残渣、电石渣;3)在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氨碱白泥、铬渣、硫铁矿渣、盐泥。d)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e)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田溅溢物等;f)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炉渣等残余物质;g)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和损毁物质;h)在物质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或作为现场返料的回收粉尘、粉末;i)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j)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k)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l)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m)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4.3 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a)烟气和废气净化、除尘处理过程中收集的烟尘、粉尘,包括粉煤灰;b)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和烟气脱硝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c)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d)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硫酸或盐酸;e)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f)废水或废液(包括固体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浓缩液;g)化粪池污泥、厕所粪便;h)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底渣等灰渣;i)堆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j)绿化和园林管理中清理产生的植物枝叶;k)河道、沟渠、湖泊、航道、浴场等水体环境中清理出的漂浮物和疏浚污泥;l)烟气、臭气和废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过滤器滤膜等过滤介质;m)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理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1)填埋;2)焚烧;3)水泥窑协同处置;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n)在其他环境治理和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物质。4.4 其他:a)法律禁止使用的物质;   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物质。   5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5.1 在任何条件下,固体废物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利用或处置时,仍然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但包含在6.2条中的除外):a)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施用于土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以及生产筑路材料;b)焚烧处置(包括获取热能的焚烧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焚烧),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于燃料中;c)填埋处置;d)倾倒、堆置;e)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置方式。5.2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6.1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b)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c)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d)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6.2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后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但是带入除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质的除外;b)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要求或国家标准要求就地处置的物质。6.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7 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7.1 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7.2 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7.3 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7.1或7.2条要求的废水。8 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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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第二批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推荐实验室名单

    日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发布第二批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推荐实验室名单。第二批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推荐实验室共26家。关于公布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第二批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第二批实验室遴选工作已经结束。大气攻关项目质控实验室组织专家开展实验室申报材料审查和实验室现场核查,对申报实验室能力进行了综合评估,提出第二批推荐实验室名单,经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2018年第三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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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10月1日正式实施,23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发布

国家认监委    关于发布2018年第一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    研究所、认可中心、认证认可协会,各相关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    经审查,现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评估准则》等23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18年3月23日      2018年第一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目录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1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RB/T164-2018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评估准则2RB/T165.1-2018有机产品产地环境适宜性评价技术规范 第1部分:植物类产品3RB/T165.2-2018有机产品产地环境适宜性评价技术规范 第2部分:畜禽养殖4RB/T165.3-2018有机产品产地环境适宜性评价技术规范 第3部分:淡水水产养殖5RB/T166-2018有机羊毛地毯认证技术规范6RB/T167-2018有机葡萄酒加工技术规范7RB/T168-2018有机液态乳加工技术规范8RB/T169-2018有机产品(植物类)认证风险评估管理通用规范9RB/T170-2018区域特色有机产品生产优势产地评价技术指南10RB/T171-2018实验室测量审核结果评价指南11RB/T172-2018实验动物机构标识系统要求12RB/T173-2018实验动物人道终点评审指南13RB/T174-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专业要求14RB/T175-2018生物质能可持续性认证要求15RB/T220-201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信息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要求16RB/T251-2018钢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17RB/T252-2018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18RB/T253-2018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19RB/T254-2018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20RB/T255-2018电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21RB/T256-2018合成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22RB/T257-2018甲醇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23RB/T258-2018乙烯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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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浅谈|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联用检测技术在样品分析中的应用

           环境中常见的挥发性或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样品前处理包括吹扫捕集(动态顶空)技术、静态顶空技术、固相萃取、固相微萃取、超临界流体萃取、微波辅助萃取、液-液萃取、超声振荡、索氏萃取、凝胶渗透色谱等技术。    吹扫捕集技术是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高效的样品预处理技术。它是将等份的样品注入到一个密封的玻璃样品瓶中,使用高纯氦气或者氮气以一定恒定的流量、温度和时间对样品进行吹扫,从样品基质中吹扫出来的挥发性物质被吹扫气体输送到捕集阱(主要由吸附管和制冷剂组成)中;吹扫气体通过捕集阱时,其中的挥发性物质被吸附管捕集浓缩,而吹扫气体流过吸附管并排空;在吹扫捕集之后,通过快速加热吸附管将其中的挥发性物质热解吸出来,并输送进入气相色谱分离柱中。    吹扫捕集技术作为样品的前处理方式,其取样量少,富集效率高,受基体干扰小,无需使用有机溶剂,对环境不造成二次污染,容易实现在线检测。    吹扫捕集技术适用于从液体或固体样品中萃取沸点低于200℃、溶解度小于2%的挥发性或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利用吹扫捕集与气相色谱联用技术可以测定水、土壤、地质、空气、食品、化妆品、生物材料等方面的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水样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目前,饮用水中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受到广泛的关注,迄今为止,在饮用水中发现的有机污染物达1000种以上,其中卤代烃污染主要来源于自来水消毒处理、工业废水及污染。由于部分卤代烃具有致癌、致突变作用,且难以降解而受到广泛重视。饮用水的消毒成为供水系统中最基本处理工艺,加氯法是我国水厂普遍采用的消毒方式。加氯后水中会产生二氯一溴甲烷和一氯二溴甲烷等消毒副产品。在我国用于测定环境水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多采用静态顶空法,但静态顶空法的灵敏度低,不能满足微量测定要求。运用吹扫捕集与气相色谱联用技术可测定饮用水、地表水及海水中的μg/l(甚至ng/l级)的vocs,其检出限比静态顶空技术低10~1 000倍。    挥发性卤代烃(vhc)是大气中的痕量气体,对臭氧层损耗和温室效应有重要作用。海洋是大气中vhc的主要自然排放源,开展海洋vhc的研究有助于了解海洋对大气vhc和全球变暖的贡献。吹扫捕集和高分辩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分析海水样品中的27种(ng/l)浓度水平的vocs(包括:氯代烷烃和烯烃、单环芳烃和氯代单环芳烃等)。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同时测定土壤中卤代烃类、苯系物类、氯代苯类等20多种vocs;地质样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vocs是一类组成复杂且广泛存在于大气、水体、沉积物和土壤中有机污染物。大多数是极性较弱或非极性的疏水性化合物,易于分配到非水相中,并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海洋中,除了一部分由海-气界面进入大气外,很大一部分会分配到颗粒物相中,直至进入沉积物,溶解并存在于水体中的相对较少,由此可见沉积物是水性有机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主要归宿。用吹扫捕集法气相色谱-电子捕获检测器可以测定多泥沙的黄河水样中挥发性卤代烃;为降低卤代烃在水溶液中的溶解度,他们采用了饱和氯化钠溶液作为专用电解质,提高了方法的灵敏度。    化妆品样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苯、甲苯、乙醛、丙酮、正丁醛,特别是醛类常被用来做为化妆品的防腐剂、防老剂;丙酮、甲苯常用来作为溶剂,这对人体皮肤和呼吸器官有刺激作用,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而苯是化妆品中禁用物质。    生物材料样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卤代烃、苯系物、氯苯类等有机化合物的使用越来越多。由于这类物质的大量使用,使其进入环境中的数量和种类都大幅增加,甚至人体血液、尿液中都发现vocs的踪迹;由于vocs在环境中产生积累效应,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而引起人们的关注。吹扫捕集-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可测定尿液和血液中苯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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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一批环保新规已在路上!环境治理再添“护身符”

    4月起,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环保税迎来首个征期,1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实施,浙江城镇垃圾分类出台新规,河北将实施两项污染控制地方标准,“绿盾2018”专项行动启动......    4月又一批环保新规护航 环境治理再添“护身符”    2017年的环保风暴已让人喘不过气,2018年,一场更强劲的绿色风暴才刚刚开始。为打好这场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日臻完善。即将到来的4月,全国各地又有一批环保新规落地实施,一起来看看。    环保税4月1日迎来首征期    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由于环保税是按季申报的,因而在4月1日将迎来首个征期。    根据相关规定,环保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音,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且各地在国家标准之上均出台了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1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实施    中国环保在线查阅资料发现,4月1日开始,将有1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正式实施。分别包括:《水质 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914-2017)、《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91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917-2017)、《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HJ918-2017)、《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HJ919-2017)、《环境空气 无机有害气体的应急监测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HJ920-2017)、《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921-2017)、《土壤和沉积物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922-2017)、《土壤和沉积物 总汞的测定 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923-2017)、《COD光度法快速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24-2017)、《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25-2017)以及《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26-2017)。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实施    为了缓解能源与环境压力,4月1日起,《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办法》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积分核算制度和积分管理平台、明确积分核算方法、设立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门槛、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等。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施行    2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针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细致说明,且办法于4月1日正式施行。    河北将实施两项污染控制地方标准    2月14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两项地方标准,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内容源于中国检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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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最新!全国拟在建固废处理项目

             (内容源于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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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PCR实验操作注意事项

   PCR检测微量感染因子时,容易因为污染的而导致各种问题,因此,进行PCR操作时,操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一些操作规程,最大程度地降低可能出现的PCR污染或杜绝污染的出现。   (1)划分操作区:目前,普通PCR尚不能做到单人单管,实现完全闭管操作,但无论是否能够达到单人单管,均要求实验操作在三个不同的区域内进行,PCR的前处理和后处理要在不同的隔离区内进行:    ① 标本处理区,包括扩增摸板的制备;    ②PCR扩增区,包括反应液的配制和PCR扩增;    ③ 产物分析区,凝胶电泳分析,产物拍照及重组克隆的制备。    各工作区要有一定的隔离,操作器材专用,要有一定的方向性。如:标本制备→PCR扩增→产物分析→产物处理。    切记:产物分析区的产物及器材不要拿到其他两个工作区。   (2)分装试剂:PCR扩增所需要的试剂均应在装有紫外灯的超净工作台或负压工作台配制和分装。所有的加样器和吸头需固定放于其中,不能用来吸取扩增后的DNA和其他来源的DNA:    ①PCR用水应为高压的双蒸水;    ② 引物和dNTP用高压的双蒸水在无PCR扩增产物区配制;    ③ 引物和dNTP应分装储存,分装时应标明时间,以备发生污染时查找原因。   (3) 实验操作注意事项 尽管扩增序列的残留污染大部分是假阳性反应的原因,样品间的交叉污染也是原因之一。因此,不仅要在进行扩增反应是谨慎认真,在样品的收集、抽提和扩增的所有环节都应该注意:    ① 戴一次性手套,若不小心溅上反应液,立即更换手套;    ② 使用一次性吸头,严禁与PCR产物分析室的吸头混用,吸头不要长时间暴露于空气中,避免气溶胶的污染;    ③ 避免反应液飞溅,打开反应管时为避免此种情况,开盖前稍离心收集液体于管底。若不小心溅到手套或桌面上,应立刻更换手套并用稀酸擦拭桌面;    ④ 操作多份样品时,制备反应混合液,先将dNTP、缓冲液、引物和酶混合好,然后分装,这样即可以减少操作,避免污染,又可以增加反应的精确度;    ⑤ 最后加入反应模板,加入后盖紧反应管;    ⑥ 操作时设立阴阳性对照和空白对照,即可验证PCR反应的可靠性,又可以协助判断扩增系统的可信性;    ⑦ 尽可能用可替换或可高压处理的加样器,由于加样器最容易受产物气溶胶或标本DNA的污染,最好使用可替换或高压处理的加样器。如没有这种特殊的加样器,至少PCR操作过程中加样器应该专用,不能交叉使用,尤其是PCR产物分析所用加样器不能拿到其它两个区;    ⑧ 重复实验,验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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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固体废物传统处理技术!汇总

    固体废物传统处理技术——垃圾焚烧处理       垃圾焚烧,或称垃圾焚化,是一种废物处理的方法,通过焚烧废物中有机物质,以缩减废物体积。焚烧与其他高温垃圾处理系统,皆被称为“热处理”。焚化垃圾时会将垃圾转化为灰烬、废气和热力。灰烬大多由废物中的无机物质组成,通常以固体和废气中的微粒等形式呈现。废气在排放到大气中之前,需要去除其中污染气体和微粒。其余残余物则用于堆填。在某些情况,焚化垃圾所产生的热能可用于发电。  垃圾焚烧是一种较古老的传统的处理垃圾的方法,近代各国也相继建造了焚烧炉,垃圾焚烧法已成为城市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之一。      焚化是其中一种将垃圾转换成能源的技术,其他如气化、等离子弧气化、热解和厌氧消化。垃圾焚化会减少原来垃圾80%~85%的质量和95%~96%的体积(垃圾在垃圾车里已经过压缩),减少程度取决于可回收材料的成分和其回收的程度,如灰烬中有可回收的金属。这意味着,尽管焚化不能完全取代堆填,但它却可以大大减少垃圾量。垃圾车一般在运送垃圾至焚化炉前,会以内置压缩机内压缩以减少垃圾的体积。或者,未经压缩运输的垃圾可以在填埋场进行压缩,减少体积近70%。很多国家常在堆填区作简单的垃圾压缩。另外,垃圾焚烧在处理某些类型的垃圾,如医疗垃圾和一些有害废物时有很大的优势,因为焚烧过程的高温能销毁垃圾中的病原体和毒素。      综合而言,垃圾焚烧处理的减量化效果最好,但存在燃烧产生污染物的环境风险。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一般流程:      1.垃圾接收:生活垃圾从服务区经收集后由密闭式垃圾运输车送至垃圾焚烧发电厂(该工艺环节由环卫部门负责),经称重后由运输车运送至主厂房卸料大厅,通过卸料平台卸入垃圾储坑内。      2.垃圾储存及投料:为提高进炉物料的燃烧稳定性,垃圾储坑内的物料一般会放置5~7天,通过垃圾吊车进行翻松使垃圾成分较为均匀,同时经过发酵作用滤出部分垃圾渗滤液以提高进炉物料的热值。储坑内的垃圾物料最终经垃圾抓斗和起重机投放到炉膛上方的垃圾料斗。      3.渗滤液收集及处理:垃圾储坑底部外侧设有渗滤液收集池及输送泵,滤出的垃圾渗滤液进入渗滤液收集池临时存储,一部分回用于垃圾仓喷洒抑尘,其余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没有市政污水厂的,应在垃圾焚烧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      4.垃圾焚烧:垃圾料斗内的物料由炉膛推料装置送到焚烧炉中,垃圾物料在炉内依次通过炉排的干燥段、燃烧段和燃烬段,使垃圾得到充分的燃烧;为充分分解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恶英,炉膛设计焚烧烟气在850℃以上的温度区域停留时间大于2秒;为降低焚烧烟气中NOx的排放浓度,炉膛上方设有SNCR系统,将氨还原剂喷入炉膛内与NOx发生反应,达到去除NOx的目的;炉膛内垃圾燃烧所需的空气分为一次风和二次风补给,一次风由一次风机直接从垃圾储坑内抽取,以便保持垃圾储坑和卸料大厅的负压状态,一次风经预热后从炉膛底部通入焚烧炉内助燃,同时将一次风中携带的恶臭气体燃烧分解,二次风从炉膛上部通入助燃。      5.余热利用:垃圾焚烧产生的高温烟气从炉膛出来后进入余热锅炉,在此发生热交换,余热锅炉吸收热量产生过热蒸汽,输送至汽轮机做功发电。      6.烟气处理:在垃圾燃烧炉内喷射还原剂氨水,控制炉内烟气NOx产生浓度;从余热锅炉排出的烟气从半干式脱酸反应塔顶部切向进入,而碱性吸收剂则从旋转雾化器内以雾滴的形式高速喷出,使烟气中的酸性气体(如HCl、SO2等)绝大部分被碱液吸收去除,烟气的余热则使浆液的水分蒸发,反应生成物以干态固体的形式排出;从反应塔出来的烟气进入后续烟道,该烟道中设有活性炭喷射系统,喷入活性炭则可将烟气中的二恶英、重金属吸附起来;此后烟气进入布袋除尘器后,经滤袋将前端的反应物及烟气中的烟尘颗粒拦截下来;从布袋除尘器出来的烟气进入洗涤塔,通过氢氧化钠溶液喷淋进一步脱除烟气中的HCl及SOx等酸性气体;从洗涤塔出来的烟气经加热后进入SCR反应器,进一步去除烟气中的NOx浓度;从SCR反应器出来的烟气经引风机引至烟囱高空排放。在引风机后段烟管设有烟气在线监控仪器,实时监控烟气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设计排放限值要求,在线监控设备系统与项目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由环保主管部门实施实时监控。      7.炉渣处理:炉膛燃烬段下方设有除渣机,生活垃圾经充分燃烧后残余的少量不可燃残渣经除渣机送至渣池,由运渣车运送至主管部门指定场所进行综合利用。      8.飞灰处理:半干式脱酸反应塔排出的反应生成物以及布袋除尘器滤袋表面截留的颗粒物通过除灰系统收集至飞灰储仓,然后在飞灰稳定化车间进行稳定化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后送配套应急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固体废物传统处理技术——高温堆肥      高温堆肥就是将人粪尿、禽畜粪尿和秸秆等堆积起来,使细菌和真菌等大量繁殖,细菌和真菌等可以将有机物分解,并且释放出能量,形成高温。高温堆肥是生产农家肥料的重要方式。高温堆肥过程中形成高温,也可以杀死各种病菌和虫卵。      高温堆肥适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的垃圾。堆肥处理是利用自然界广泛存在的微生物的氧化和分解能力,在一定温度、湿度和pH值条件下,有控制地促进固体废弃物中的可降解有机质发生生物化学降解,形成一种稳定腐殖质的生物化学过程,产生的堆肥是优质的土壤改良剂。      高温堆肥可以分为一般堆肥和高温堆肥两种,前一种的发酵温度较低,后一种的前期发酵温度较高,后期一般采用压紧的措施。高温堆肥对于促进农作物茎秆、人畜粪尿、杂草、垃圾污泥等堆积物的腐熟,以及杀灭其中的病菌、虫卵和杂草种子等具有一定的作用。      高温堆肥可以采用半坑式堆积法和地面堆积法堆制。前者的坑深约1m,后者则不用设坑。两者都是需要通气沟,以利于好氧微生物的生活。两者都需要铺一层农作物秸秆等,再铺一层人畜的粪尿,并泼一些石灰水(碱性土壤地区则不用泼石灰水),然后盖一层土。一般发酵56℃以上5~6d,高温50℃~60℃持续10d即可。如果堆肥的温度骤然下降,则应及时补充水分。待堆肥的温度降低到40℃以下时,高温堆肥中的有机物就大部分形成腐殖质了。      目前堆肥处理的主要对象是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人畜粪便、农业废弃物、食品加工业废弃物等。但有机物的分解难完全,无量化难彻底,堆肥时间长,占地面积大,且有机肥的肥力较差,在国内垃圾处理总量中,堆肥占到10%~20%,这几年来其比例有明显下降,综合而言,垃圾高温堆肥可以实现资源化利用,但是堆肥效率较低,周期较长。      固体废物传统处理技术——卫生填埋      卫生填埋法是指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等措施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和对气体、渗滤液、蝇虫等进行治理的垃圾处理方法。该方法采用底层防渗、垃圾分层填埋、压实后顶层覆盖土层等措施,使垃圾在厌氧条件下发酵,以达到无害化处理。      卫生填埋处理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科学合理地选择卫生填埋场场址,可以有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场内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产生量,并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将经过处理的垃圾渗沥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不具备排水条件的,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水体。渗沥水也可以进行回流处理,以减少处理量,降低处理负荷,加快卫生填埋场稳定化。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可将其导出处理后排放。填埋时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做好压实和覆盖。填埋终止后,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填埋气体。      卫生填埋技术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它是在传统的堆放、填坑基础上,处于保护环境的目的而发展起来的一项工程技术。卫生填埋的处理能力大,成本较低,但是占用土地,选址困难,直接产生的填埋气主要成分为甲烷,容易发生爆炸等危险。目前大多填埋厂将填埋气排空,不仅提高了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且浪费了能源。      固体废物传统处理技术——固体废弃物热解      固体废弃物热解是指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使可燃性固体废物在高温下分解,最终成为可燃气体、油、固形碳的化学分解过程,是将含有有机可燃质的固体废弃物置于完全无氧的环境中加热,使固体废弃物中有机物的化合键断裂,产生小分子物质(气态和液态)以及固态残渣的过程。      固体废物热解利用了有机物的热不稳定性,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使得固体废物受热分解。热解法与焚烧法相比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过程,焚烧是放热的,热解是吸热的;焚烧的产物主要是二氧化碳和水,而热解的产物主要是可燃的低分子化合物:气态的有氢、甲烷、一氧化碳,液态的有甲醇、丙酮、醋酸、乙醛等有机物及焦油、溶剂油等,固态的主要是焦炭或碳黑。焚烧产生的热能量大的可用于发电,量小的只可供加热水或产生蒸汽,就近利用。而热解产物是燃料油及燃料气,便于贮藏及远距离输送。      热解原理应用于工业生产已有很长的历史,木材和煤的干馏、重油裂解生产各种燃料油等早已为人们所知。但将热解原理应用到固体废物制造燃料,还是近几十年的事。国外利用热解法处理固体废物已达到工业规模,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实践表明这是一种有前途的固体废物处理方法。1927年美国矿业局进行过一些固体废物的热解研究。      60年代,人们开始以城市垃圾为原料的资源化研究,证明热解过程产生的各种气体可作为锅炉燃料。  1970年Sanner等进行实验证明,城市垃圾热解不需要加辅助燃料,能够满足热解过程中所需热量的要求。  1973年Battle研究使用垃圾热解过程所产生的能量超过固体废物含能量的80%获得成功。      原联邦德国于1983年在巴伐利亚的Ebenhausen建设了第一座废轮胎、废塑料、废电缆的热解厂,年处理能力为600~800吨废物。而后,又在巴伐利亚州的昆斯堡建立了处理城市垃圾的热解工厂,年处理能力为35000吨废物,成为原联邦德国热解新工艺的实验工厂。美国纽约也建立了采用纯氧高温热解法日处理能力达3000吨的热解工厂。      1981年我国农机科学研究院,利用低热解的农村废物进行了热解燃气装置的试验取得成功。小型农用气化炉已定点生产,为解决农用动力和生活能源,找到了方便可行的代用途径。      热分解过程由于供热方式、产品状态、热解炉结构等方面的不同,热解方式各异:      1.按供热方式可分成内部加热和外部加热。外部加热是从外部供给热解所需要的能量。内部加热是供给适量空气使可燃物部分燃烧,提供热解所需要的热能。外部供热效率低,不及内部加热好,故采用内部加热的方式较多。      2.按热分解与燃烧反应是否在同一设备中进行,热分解过程可分成单塔式和双塔式。      3.按热解过程是否生成炉渣可分成造渣型和非造渣型。      4.按热解产物的状态可分成气化方式、液化方式和碳化方式。      5.按热解炉的结构将热解分成固定层式、移动层式或回转式。      由于选择方式的不同,构成了诸多不同的热解流程及热解产物。      综合而言,热解方法适用于城市固体废弃物、污泥、工业废物如塑料、橡胶等。热解法其优点为产生的废气量较少,能处理不适于焚烧和填埋的难处理物,能转换成有价值的能源,减少焚烧造成的二次污染和需要填埋处置的废物量。热解处理缺点是技术复杂,投资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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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生态环境部发布二月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

        生态环境部3月23日发布2018年2月全国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空气质量状况。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月,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5.9%,同比上升4.8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5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2%;PM10浓度为9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2%。1月——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2.4%,同比上升6.3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6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3.0%;PM10浓度为9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7%。   2月,74个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后10位城市(从第74名到第65名)依次是:邢台、邯郸、乌鲁木齐、石家庄、西安、衡水、保定、沧州、太原和唐山市。1月——2月,相对较差的后10位城市依次是:邢台、邯郸、乌鲁木齐、西安、石家庄、徐州、保定、郑州、太原和兰州市。   2月,74个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10位(从第1名到第10名)城市依次是:拉萨、海口、厦门、福州、丽水、舟山、深圳、惠州、张家口和温州市。1月——2月,相对较好的前10位城市依次是:海口、福州、拉萨、厦门、舟山、张家口、丽水、深圳、惠州和台州市。   京津冀区域13个城市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63.4%,同比上升9.3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7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0.7%;PM10浓度为11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4%。1月——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64.0%,同比上升19.3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7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5.1%;PM10浓度为11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0.1%。   北京市2月优良天数比例为75.0%,同比上升17.9个百分点。 PM2.5浓度为5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9.6%;PM10浓度为7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3%。1月——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8.0%,同比上升23.8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4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5.8%;PM10浓度为6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7.6%。   长三角区域25个城市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0.7%,同比上升13.1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5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7%;PM10浓度为8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7%。1月——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0.9%,同比下降0.1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63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3%;PM10浓度为89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5%。   珠三角区域9个城市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94.5%,同比上升3.6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43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4.9%;PM10浓度为57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6%。1月——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2.1%,同比下降5.3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4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4.3%;PM10浓度为66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6.5%。    (数据源与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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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发布

    据悉,近日发布的新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为今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提供了最新依据。    据介绍,新标准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的第一次修订。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基本方法、定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件制作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编制的技术要求。    新标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的技术要求;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步骤的要求;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件制作的技术要求;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的技术要求;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编制的要求。    根据新标准,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供水规划。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新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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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环保部:今年将全过程公开黑臭水体整治信息

    中央环保督察、空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环境监管执法……环保部今天发布的《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不仅涵盖所有环境领域,而且明确提出今年将全过程公开黑臭水体整治相关信息。    《报告》披露了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其中,2017年组织开展了2批次15个省(区、市)的中央环保督察,围绕督察进驻、督察反馈、督察整改,邀请媒体参加采访报道,主动公开政务信息59条。   在空气质量方面,在环保部政府网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通过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实时发布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共1436个监测点位可吸入颗粒物(PM2.5)、细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指标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等信息。   《报告》说,2017年,环保部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06件,己全部按规定予以答复。同时,办理针对环保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共6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11起。   《报告》认为,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需要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在督导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还需加大工作力度。   就今年的环境信息公开,《报告》表示,将持续强化环境质量信息公开。深化全国重点区域及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公开,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开展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工作,全过程公开黑臭水体整治相关信息。同时,突出问题导向和公众关切,加强污染减排、环境监管执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举报和处理等信息公开。加大环保审批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化学品和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等信息。大力推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环保领域相关环境信息的公开。   《报告》说,今年将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充实完善主动公开目录体系,依法依规办理依申请信息公开。督促指导地方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指导承担环保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任务的地区,开展好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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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北京启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韩继波 褚宏芍 张雪晴北京报道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近日正式启动。    此次污染源普查,以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对象。普查范围包括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北京市结合实际情况,在国家普查内容的基础上还增加了3项补充调查。    北京市副市长杨斌表示,高质量完成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做到污染源“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对打好新时期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环境“短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悉,这次污染源普查,北京市增加的3项“自选动作”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氨排放、施工机械和农用机械活动水平等专项调查。这3项工作虽然不是本次全国普查的“规定动作”,但对北京治理大气污染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过去北京工作的薄弱环节。高质量地完成3项补充调查,将为北京提高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改善空气质量,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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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污染场地治理之石油污染土壤修复技术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对能源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石油是最重要的能源之一,被成为“工业的血液”。近些年来各国都加快了对油气资源的开发利用,从沙漠到海洋、从无人区到人口稠密区,越来越多的油气井出现在世界各地。随之土壤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石油对土壤的污染危害大,潜伏期厂,涉及面广,有研究者将其比喻为“化学定时炸弹”,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    石油主要是由烃类化合物组成的一种复杂化合物,其组成复杂,含有致畸、致 癌 、致突变的物质(如卤代烃、苯系物、苯胺类、菲 、苯并[a]芘等)。土壤作为人类、动植物和微生物赖以生存的重要环境基础,是自然界物质和能量参与转化、迁移和积累等循环过程的重要场所,土壤安全事关人类食品安全。石油一旦进人土壤,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根据已公布的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告》显示,我国土壤总超标率高达16.1%。其中,有机类污染物,尤其是石油污染物已成为导致土壤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据报道在我国,勘探和开发的油气田有4 0 0多个,覆盖面积达 3. 2 X 105 km2,其中约4. 8 X 106 hm2 的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为我国部分油田周边石油污染状况,其周边土壤中的总石油烃( TPH ) 质量分数已经远远超过临界值500 mg/kg,对人居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由此可见,石油污染土壤形势严峻,修复工作迫在眉睫。     土壤石油污染:是指原油和石油产品在开采、运输、储存以及使用过程中,进入到土壤环境,其数量和速度超多土壤自净作用的速度,打破了它在土壤环境中的自然动态平衡,使其累积过程占据优势,导致土壤环境正常功能的失调和土壤质量的下降,并通过食物链,最终影响到人类健康的现象。     石油进入土壤的途径: 石油的泄露和溢油:陆地采油大量的生产设施如油井、集输站、转输站和联合站等,原油会被直接或间接的倾泻与这些设施附件的地面;产品的开采和运输业会使石油类物质进入土壤环境中;另外发生井喷或泄露,也会污染周围土壤环境。 含油固、液体废气无的随意处置:油气的开采和运输过程会产生大量含油、天然气的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油废水、有害的废泥浆以及其他的一些污染物,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污染周边土壤、河流甚至地下水。  含油污水的灌溉和农用药剂的使用:一些工业企业产生的含油废水如果不加以回收处理,直接排入河流、湖 泊或海湾,会污染水体,该水体用于农业灌溉,则会导致土壤污染,另外某些农用药剂也会污染土壤。 汽车尾气的排放:汽车尾气排放导致交通干线两侧土壤的有机物污染,另外大气沉降也会导致土壤污染。     石油污染土壤修复技术     石油污染土壤的物理修复方法:    物理修复方法是利用物理原理和特定工程技术,将土壤中的污染物移除或者转化为无害形态。其主 要包括土壤置换、气相抽提、萃取洗脱、电动修复、热脱附和生物炭吸附等。     1.土壤置换法:是将污染土壤通过机械手段从污染场地移除,并填充以新鲜土壤的修复技术 。土壤置换法较为单调,修复周期漫长,且修复过程需要投人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该技术一般只适用于污染核心区超高浓度污染土壤的处理或者紧急事件小面积污染场地的处理,如天津“8 ? 12”事故中爆炸核心区的场地修复。     2.气相抽提法:是去除非饱和区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有效手段,通过注人井向渗流区注人空气,同时利用抽提井产生低压环境,使得土壤中存在于油相、溶解相以及吸附相的有机污染物挥发到气相中,并经抽提井收集到地面尾气处理装置中进行回收或处理。      气相抽提技术    萃取洗脱技术     3.电动修复法:是一种原位土壤修复技术。通过向污染土壤中置人电极,并通以低压直流电形成电场。在电势梯度作用下产生的电动效应(电渗析、电迁移和电泳)会驱动土壤中的流体介质发生定向移动,从而使污染物伴随主体流动从土壤中移除     电动修复技术     4.热脱附法:是利用升高温度来增加污染物在空气中的分压,从而达到将污染物分子从土壤颗粒上分离的目的。热脱附技术主要应用于高浓度挥发性或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的修复。有机污染物在土壤颗粒上的热脱附包括3 个阶段:①污染物在土壤孔隙内的汽化过程;②污染物气体分子在土壤颗粒内部的内扩散过程;③污染物分子从土壤表面向大气环境的表面扩散过程。     热脱附技术     5.生物炭(Biochar)吸附技术:是利用具有丰富的空隙结构、 较大的比表面积以及众多表面活性基团的活性炭对有机物具有的较强的亲和能力,去吸附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生物炭对有机污染土壤修复原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生物炭表面活性基团的吸附;②生物炭内部孔隙的固定。除了能够吸附土壤中的污染物,生物炭还可以作为土壤改良剂,改善土壤肥力。     石油污染土壤的化学修复法:    化学修复方法是利用化学反应原理和工程技术将土壤中的污染物分解成无毒小分子,从而达到土壤修复的 目的。其一般适用于高浓度污染场地的处理,主要的修复技术包括化学氧化、等离子体降解和光催化降解等;     1. 化学氧化法:化学氧化修复技术是通过向污染土壤中加入化学氧化剂,利用氧化剂和污染物之间发生的化 学反应来实现土壤中污染物的降解。     2. 等离子体降解:等离子体是由大量离子、电子、原子、分子以及未电离的中性粒子组成的宏观上呈电中性的集合体。近几年,等离子体作为一种新型技术被运用到环境领域. 由于在电离产生等离子体过程中能够产生大量活性物质如O3、H20 2、自由基(?0H)等,从而创造一种强氧化环境,将处于电离场中的有机物进行氧化分解。     3. 光催化降解:是当半导体材料吸收的光能大于或等于半导体禁带宽度时,电子由半导体的价带跃迁到导带上产生高活性电子e 。同时,在原来的价带上形成1 个 空 穴h+ 。产生的空穴具有极强的氧化性(即获取电子的能力),可以与水作用形成羟基自由基·OH),从而直接将有机物降解为小分子物质。     光催化降解     石油污染污染的生物修复     微生物修复法:微生物修复方法是利用细菌和真菌等微生物的代谢过程和工程技术将土壤中的污染物分解,从达到土壤修复的目的。其一般适用于低浓度污染场地的处理,主要的修复技术包括生物刺激、生物强化和生物通风。    生物增强    生物强化是在污染土壤中加人特定功能的外来微生物(如工程细菌和真菌)或驯化后的土著微生物来提高污染物降解速率的修复方法。简而言之,就是将具有高效石油降解能力的菌株加人到石油污染土壤中,利用其直接降解作用或共代谢作用强化。石油类污染物的去除过程。高效降解菌的选择是生 物强化的关键。    生物刺激    生物刺激是在修复过程中,通过工程调控措施加人生物表面活性剂、释氧剂、生物营养物以及其他物质等来刺激土壤中土著微生物的生长并促进土著微生物对土壤中石油污染物的降解;    生物通风    生物通风是一种应用前景较为广阔的原位生物修复方法。其通过风机和空气注射井向污染土壤中注人适量的空气来创造适合土著微生物生长的好氧环境,从而增强污染物的降解速率。     2.植物修复法    根际降解:根际降解本质是植物根部辅助微生物降解。植物根部及其周围微生物的相互作用,能够显著降低石油类污染物的毒性和持久性。首先,植物的非根部分能够为根部提供必要的营养物质,促进根的生长 ,并分泌有机物质,增加石油污染物的生物可利用性;其次,植物根部能够创造富含糖类、氨基酸、有机酸、维生素 、单宁、生物碱、固醇、生物酶、生长素等营养物质的多元有机环境,从而增强周边微生物群落的新陈代谢活动; 最后,在根际微生物代谢作用下,将石油污染物降解为自身生长必须的碳源,同时减少石油污染物对植物的毒害作用。    植物固定:是指污染物在植物根表面的吸附或在植物根内部的吸收沉积,从而有效阻止污染物通过腐蚀、渗漏以及扩散等作用在土壤中迁移。植物根部细胞壁在相关酶和蛋白质的作用下和污染物结合在一起,使其固定在细胞膜外面。另外,部分酶能够促使某些污染物透过根部细胞壁和细胞膜进人细胞液泡中,从而起到固定作用。此外,在植物分泌的生物酶催化下,能增加石油污染物与土壤中有机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无害的腐殖质,显著提高了石油污染物的生物可利用性。    植物降解:是指污染物被植物根部吸收后,在植物组织输运作用下,参与植物体内新陈代谢过程从而实现降解。已有研究结果验证了植物对有机物的直接降解作用。此外,在植物分泌的生物酶催化作用下,石油类污染物可在植物体外部发生化学反应,也可实现间接降解。    植物挥发:是指污染物被吸收后,污染物中的易挥发组分和某些代谢物通过植物茎叶的蒸腾作用释放到大气环境中,从而有效地将污染物从土壤中移除。    植物固定     3.动物修复法:主要是利用土壤动物在土壤生态系统中分解有机质、改变土壤理化性质、保持土壤持水性和通透性、熟化土壤、促进物质循环等重要作用,但目前只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其中研究最多的生物是蚯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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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无菌室标准化规程及验收规范

    1.目的:本规程旨在为无菌操作及无菌室的保护提供一个标准化规程。  2.适用范围:生测实验室  3.责任者:QC主管生测员  4.定义:无  5.安全注意事项  严格无菌操作,防止微生物污染;操作人员进入无菌室应先关掉紫外灯。  6.规程  6.1.无菌室应设有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无菌操作间洁净度应达到10000级,室内温度保持在20-24℃,湿度保持在45-60%。超净台洁净度应达到100级。  6.2.无菌室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杂物,以防污染。  6.3.严防一切灭菌器材和培养基污染,已污染者应停止使用。  6.4.无菌室应备有工作浓度的消毒液,如5%的甲酚溶液,70%的酒精,0.1%的新洁尔灭溶液,等等。  6.5.无菌室应定期用适宜的消毒液灭菌清洁,以保证无菌室的洁净度符合要求。  6.6.需要带入无菌室使用的仪器,器械,平皿等一切物品,均应包扎严密,并应经过适宜的方法灭菌。  6.7.工作人员进入无菌室前,必须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消毒,然后在缓冲间更换专用工作服,鞋,帽子,口罩和手套(或用70%的乙醇再次擦拭双手),方可进入无菌室进行操作。  6.8.无菌室使用前必须打开无菌室的紫外灯辐照灭菌30分钟以上,并且同时打开超净台进行吹风。操作完毕,应及时清理无菌室,再用紫外灯辐照灭菌20分钟。  6.9.供试品在检查前,应保持外包装完整,不得开启,以防污染。检查前,用70%的酒精棉球消毒外表面。  6.10.每次操作过程中,均应做阴性对照,以检查无菌操作的可靠性。  6.11.吸取菌液时,必须用吸耳球吸取,切勿直接用口接触吸管。  6.12.接种针每次使用前后,必须通过火焰灼烧灭菌,待冷却后,方可接种培养物。  6.13.带有菌液的吸管,试管,培养皿等器皿应浸泡在盛有5%来苏尔溶液的消毒桶内消毒,24小时后取出冲洗。  6.14.如有菌液洒在桌上或地上,应立即用5%石碳酸溶液或3%的来苏尔倾覆在被污染处至少30分钟,再做处理。工作衣帽等受到菌液污染时,应立即脱去,高压蒸汽灭菌后洗涤。  6.15.凡带有活菌的物品,必须经消毒后,才能在水龙头下冲洗,严禁污染下水道。  6.16.无菌室应每月检查菌落数。在超净工作台开启的状态下,取内径90mm的无菌培养皿若干,无菌操作分别注入融化并冷却至约45℃的营养琼脂培养基约15ml,放至凝固后,倒置于30~35℃培养箱培养48小时,证明无菌后,取平板3~5个,分别放置工作位置的左中右等处,开盖暴露30分钟后,倒置于30~35℃培养箱培养48小时,取出检查。100级洁净区平板杂菌数平均不得超过1个菌落,10000级洁净室平均不得超过3个菌落。如超过限度,应对无菌室进行彻底消毒,直至重复检查合乎要求为止。  7.参照《药品卫生检验方法》《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中(无菌检查法)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T0188.6-1995《药品检验操作规程》  8.分发部门:质量管理部  无菌室技术指导说明:  在获得了无菌环境和无菌材料后,我们还要保持无菌状态,才能对某种特定的已知微生物进行研究或利用它们的功能,否则外界的各种微生物很容易混入。外界不相干的微生物混入的现象,在微生物学中我们叫做污染杂菌。防止污染是微生物学工作中十分关键的技术。一方面是彻底灭菌,另一方面防止污染,是无菌技术的两个方面。另外,我们还要防止所研究的微生物,特别是致病微生物或经过基因工程改造了的本来自然界不存在的微生物从我们的实验容器中逃逸到外界环境中去。为了这些目的,在微生物学中,有许多措施。  无菌室一般是在微生物实验室内专辟一个小房间。可以用板材和玻璃建造。面积不宜过大,约4—5平方米即可,高2.5米左右。无菌室外要设一个缓冲间,缓冲间的门和无菌室的门不要朝向同一方向,以免气流带进杂菌。无菌室和缓冲间都必须密闭。室内装备的换气设备必须有空气过滤装置。无菌室内的地面、墙壁必须平整,不易藏污纳垢,便于清洗。工作台的台面应该处于水平状态。无菌室和缓冲间都装有紫外线灯,无菌室的紫外线灯距离工作台面1米。工作人员进入无菌室应穿灭过菌的服装,戴帽子。  当前无菌室多存在于微生物工厂,一般实验室则使用超净台。超净台其主要功能是利用空气层流装置排除工作台面上部包括微生物在内的各种微小尘埃。通过电动装置使空气通过高效过滤器具后进入工作台面,使台面始终保持在流动无菌空气控制之下。而且在接近外部的一方有一道高速流动的气帘防止外部带菌空气进入。  在条件较困难的地方,也可以用木制无菌箱代替超净台。无菌箱结构简单,便于移动,箱正面开有两个洞,不操作时用推拉式小门挡住,操作时可以将双臂伸进去。正面上部装有玻璃,便于在内部操作,箱内部装有紫外线灯,从侧面小门可以放进去器具和菌种等。  无菌操作技术当前不仅在微生物学研究和应用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许多生物技术中也被广泛应用。例如转基因技术、单克隆抗体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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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

    根据2018年北京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北京市环保局起草了《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至4月17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查阅,并提出意见:   (一)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bjfzb.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二)登陆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在首页中部“政民互动”板块中的“征集调查”栏目查阅本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适用本条例。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源头减量、全程控制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的多元治理方式。    第四条 【规划计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统一制定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医疗废物、垃圾焚烧飞灰、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政投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财政投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医疗废物、垃圾焚烧飞灰和生活垃圾中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置设施运行予以资金支持;引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业发展;鼓励、支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六条 【区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医疗废物、垃圾焚烧飞灰、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保障收集、转运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七条 【环保部门职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其他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过程的监督管理。(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垃圾焚烧飞灰、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三)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运行的财政补贴政策。(四)工业、卫生、教育、科学、环卫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促进行业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第九条 【产生、运输和经营单位责任】产生、运输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应当采取措施安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禁止倾倒、排放、丢弃、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众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发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受到危险废物污染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对于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减量化】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产生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所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台账及管理计划】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年度管理计划和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产生的时间、数量以及流向等情况,管理台账保存3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台账汇总情况报所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分类收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且不能分离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经鉴别不具备危险特性的除外。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特性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包装。    第十四条 【贮存、处置场所】危险废物暂时不利用或者不处置的,应当建设贮存设施或者场所;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转移管理】严格控制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输进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转移出本市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跨省转移的规定。危险废物市内转移的,应当向移出地所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移出地和移入地所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应当分别对危险废物的转出和接收过程进行监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守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运输管理要求。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本市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和车辆信息。    第十六条 【经营许可证单位的责任】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产废单位签订协议并约定收集频次、运输方式等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收取危险废物,不得无故拒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    第十七条 【集中处置危险废物收费】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医疗废物、垃圾焚烧飞灰、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产生危险废物及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市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其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等信息。    第十九条 【转做他用、企业关停及搬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或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未经消除污染严禁转作他用。转作他用的应当记录数量、用途和去向。产生危险废物及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搬迁、转产、关闭之前,应当安全处置已经产生或贮存的危险废物,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产生、运输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属地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第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产废企业进园区】新建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入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做好园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自行处置或利用】新、改、扩建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自行处置或利用设施:(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达到1000吨以上(含)的;(二)产生的危险废物本市不能集中处置利用且不适宜跨省转移的。    第二十三条 【自处置设施处理不同地点危废】工业企业自行处置设施处置或者利用本企业不同生产地点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收运】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床位在19张以下(含)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转运。区政府组织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规定交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政府组织的收集运输单位。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或者收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运设施收运医疗废物。    第二十六条 【应急措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状况下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导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不足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措施,及时处置医疗废物。承担应急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医疗废物。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导致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贮存能力不足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和区政府报告;市和区政府应当启动应急措施组织医疗物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单位增加收运车次,及时收运医疗废物。承担应急收运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收运医疗废物。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告知义务】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明示所售产品使用电池的属性,并告知消费者应当将危险废物送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回收。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行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审查申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的,不予许可。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在维修机动车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维修企业或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机动车维修企业对其维修活动产生的和从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回收的危险废物,应当分类贮存,并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废物】教育、科研、检测机构应当将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纳入教学活动、科研项目预算和专业检测成本;建立、健全实验室废物管理责任制,设置专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指导、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废物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废弃荧光灯管】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产生的废弃荧光灯管,应当分类收集贮存,并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利用。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对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妥善贮存,不得随意丢弃、倾倒。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分类收集前款规定的危险废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非法倾倒、排放、丢弃危险废物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危险废物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台账汇总情况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或者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或者不正常使用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无故不按照约定的频次收集危险废物或者拒收危险废物的,由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在本市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或者信息不真实、弄虚作假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记录转作他用的数量、用途和去向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设自行处置或者利用设施,或者设施不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标准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十三条、十五条、二十条、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危险废物定义】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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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范与标准

    1.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已于2004年5月28日颁布,于今年10月施行。  该标准由科技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军事医学科学院主编,主要参考了ISO15190:2003(E)《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和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二版(修订版),2003]。本标准不仅适用于医学实验室,而且适用于进行各个级别的生物因子操作的各类实验室。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分为七章:总则、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2条。附则中提到: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建设部2004年8月3日发布公告,《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自200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范的实施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建筑技术方面缺乏统一标准的局面。  4.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为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扩散,确保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以及畜牧业生物安全,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有关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要求,制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并于2003年10月15日颁布施行。  5.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2002年12月3日,国家卫生部发布了卫生行业标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该准则于2003年8月1日开始实施。但鉴于医疗机构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状况以及生物安全要求的特殊性,卫生部于2003年8月19日发布通告(卫通[2003]14号,宣布医疗机构推迟两年执行该准则。在此期间,卫生部将组织有关专家,针对医疗机构微生物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特点对该准则进行适当的补充完善,另行下发。  6.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为确保生物安全,防止实验人员感染和污染环境,科技部组织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于2003年5月12日颁布施行。  7.国际标准规范  世界卫生组织一直非常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问题,早在1983年就出版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2003年4月第二版(修订版)以电子版形式在WHO网页上问世。美国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方面更是走在了世界的前面,NIH/CDC联合出版的《微生物学及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准则》现已推出了第四版。很多国家在制定本国的生物安全准则时,主要参考上述两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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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PCR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开展 PCR 应具有一定的条件。需要一个正规的 pCR 实验室,采集标本、核酸提取、扩增及产物分析应在不同的房间进行;需有严密的防污染措施、假阳性和假阴性结果的质控等。实验者应具有一定的分子生物学理论知识及实验技能,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验中的问题。目前,我国在 PCR 应用中尤其是在临床诊断中存在问题较多,主要表现为: PCR 试剂的考核、审查工作薄弱,许多单位实验条件不符合要求,部分操作人员的理论和实验知识水平较低。 PCR 的应用范围过宽等,因此造成 PCR 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差,出现较多的假阳性、假阴性结果。  一、假阳性:  实验中设立的阴性对照可提示有无假阳性结果出现。如果一次实验中的几个阴性对照中出现一个或几个阳性结果,提示本次实验中其它标本的检测结果可能有假阳性。造成假阳性的原因包括样品污染、扩增试剂污染、扩增产物交叉污染等。常见的污染来源包括实验室环境、加样器、操作中形成的喷雾、 DNA 抽提仪器、试剂及任何与扩增产物接触的东西。预防措施:(1)工作区隔离。(2)改进实验操作,如在加样过程中避免试剂飞溅、吸头离心管使用前高压处理、试剂分装成小份一次使用后弃去等。(3)操作程序合理化,如后加阳性对照等。  交叉污染的处理方法: 交叉污染指扩增产物对将要扩增的样品或反应管的污染。由于 PCR 的敏感性和效率特别高,所以少量的扩增产物污染标本或反应管即可出现假阳性。交叉污染的处理方法包括 [1] :  1 .在 DNA 模板和多聚酶加入前,紫外线照射反应管内容物以破坏污染的 PCR 产物。一般选用波长 254nm 照射 30min ( Nature , 1990 , 34:27 )  2 . PCR 实验中使用 dUTP ,而不用 dTTP 。在扩增前使用 UraciI N 一 g1ycosylase (尿嘧啶糖基化酶)处理可降解交叉污染的 PCR 产物,而不降解基困组 DNA 模板,然后热灭活此酶,再进行扩增反应( Gene , 1990 , 93 : 125 )。美国 PE 公司提供此类试剂盒( PCR carry-over preventionkit 。  3 .在 PCR 反应前加入一种光化学试剂,反应完成后激活该试剂,光化学试剂可交联 DNA 链,使之不能再扩增( Nucleic Acids Res , 1991 , 19 : 99 )。  二、假阴性:  如果实验中设置的阳性对照未能扩增成阳性结果,提示本次实验中可能有假阴性结果。但这里应注意,许多国产 PCR 试剂盒中阳性对照采用质粒 DNA ,和标本相比来说,不需纯化提取核酸的步骤,因此,如果在标本核酸纯化提取步骤有问题,即使阳性对照均呈阳性,标本检测中还可能有假阴性。  造成假阴性的原因包括: (1) DNA 抽提过程不当。 (2) DNA 样品中含有 Taq 聚合酶抑制剂,如尿素、 DMSO 、 SDS 等物质,可抑制 Taq 酶活性, DNA 样品中的蛋白质和重金属离子等亦影响 Taq 酶活性,尤其是含有较多脓液或分泌物的标本,其中虽有待查菌,但却因标本处理不当而出现假阴性 [2] 。  设置内对照是判断假阴性较好的指示系统。在每一反应管中加入内对照,若内对照未能扩增出来,说明该反应管的结果可能有问题。  三、PCR产物的鉴定  PCR 产物通过琼脂糖凝胶电泳可判断其长度是否为预期的长度,但只有通过杂交试验或序列分析等才能判断其特异性。严格说来, PCR 产物均应通过实验证实其特异性。在我国一些科研论文和临床检测中缺乏这一环节。  综上所述, PCR 具有其优点,但也有不足之处,它是一种很好的科研手段,但作为常规诊断方法尚需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9] 。目前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正确应用 PCR 。虽然 PCR 尚未在包括美国等发达国家作为常规诊断方法,但如果具备开展 PCR 需要的条件, PCR 是可作为辅助诊断手段使用的。目前,只有针对 PCR 应用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正确应用 PCR ,才能使这一技术在科研和临床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Arnheim N, Erlich H.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strategy. Annu Rev Biochem, 1992, 252:1643.  [2] 叶顺章,聚合酶链反应在性病诊断中的应用,中华皮肤科杂志, 1996 , 29/p>  [3] Billiald P, Goyffon M, PCR: principles and prospects in clinical bilology. Ann Pharm Fr, 1995,53(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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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2017年土壤修复行业发展评述和2018年发展展望

       一、2017年行业评述       1、主要政策       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从以控制环境污染为目标导向,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转变,为适应这一转变,满足新的环境管理需求,环境修复领域响应“土十条”要求,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关法规意见,不仅对产业发展影响重大,其历史意义更为深远。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7月1日施行,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回收和变更为规定用途地块的土壤环境管理,首次为污染地块管理建章立制。该办法明确了各方责任,清晰了管理程序,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11月1日施行,从土壤污染防治、调查与监测、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农用地土壤环境做出具体规定。其中提出由环保部同农业部等部门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建立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实施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该管理办法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防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12月17日完成第一次征求意见,这一办法主要针对正在生产运行中的工矿企业开展土壤环境管理,作为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将使工矿用地这个广大领域的土壤环境管理有章可循。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于2017年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但填补了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特别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有利于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遏制当前土壤环境恶化的趋势,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添砖加瓦。       此外,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发布《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技术指南》(2017年9月4日)等一系列政府部门的规划、指南等,从具体工作角度规范了修复行业的发展。       2、行业发展       土壤修复作为较大气和污水治理相对落后的环保细分领域,目前处于起步成长阶段。随着“土十条”的发布,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起草和制定,我国有望在未来几年内陆续出台土壤修复相关法规政策,完善土壤修复法律体系,为我国土壤修复行业提供更加详细的指导意见,助力土壤修复行业的有序发展,土壤修复行业将步入成长期。              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65亿元。除了国家资金投入之外,随着《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地方和企业的投入也在增加。据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采招网等公开途径统计,2017年我国公开招标的场地调查与评价类项目约3亿,场地修复类工程项目约50亿,农田类修复项目约10亿,矿山修复类项目(含废渣处置)约35亿。       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标准体系不健全。相关标准的制定滞后于行业的发展,已有的标准一方面呈碎片化,不够系统;另一方面可操作性差,无法有效指导、规范行业发展。现有取样方法采集的样品代表性不足,造成修复行业先天性基础不牢;场地调查与工程修复存在脱节,咨询单位与修复企业各管一段,信息流不畅,技术文件的表达需要统一的规范。       2)土壤污染修复设备化、规模化、产业化研究滞后       污染土壤关键修复装备严重不足,很多关键设备和修复药剂依赖进口,从而制约了技术的规模化应用和产业化发展。具体来讲,在快速检测方面,污染现场的便携式快速检测仪器主要依赖进口,国产仪器的精度、适用性及可靠性有待提高;关键装备方面,土壤淋洗、热脱附等装备在国家科研课题的支持下已获得应用案例,但设备的模块化、智能化、集成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工程应用方面,缺乏规模化应用及产业化运作的技术支撑。       3)商业模式不成熟,盈利模式不清晰,修复资金缺口很大       场地修复资金需求量大,已实施的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中,大部分是由地产驱动,少数是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土十条》中明确提出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3、热点技术       2017年具有显著应用进展的修复技术有土壤淋洗、热处理、原位还原稳定化、植物修复等。土壤淋洗作为一项绿色可持续修复技术,可实现对污染土壤的减量化、对污染物的浓缩化,降低了后续处理工艺的负荷和工程成本,目前该技术在越来越多的项目上得到应用,并在集成化、模块化方面取得很大进展。热处理技术应用方面,以热传导(电加热、燃气加热)技术、电阻加热技术为代表的原位热脱附技术陆续在国内落地。       有别于国外在小规模的污染源区域采用原位加热技术,国内更多的是应用在大型场地上,由于受能源供应(外线电力负荷限制、燃气供应限制)、项目工期、水文地质条件、二次污染控制等因素的影响,其在大型场地上的应用需要严格论证;在过程模拟、参数控制、尾水尾气处理等方面仍较多依托于国外技术支持。异位热脱附工艺在焦化、农药类场地上得到更多的应用,第一个处理Hg污染土壤的间接热脱附项目开始实施。原位还原技术在氯代烃污染场地及六价铬污染场地进一步得到验证。植物修复在农田、矿山治理领域开展多项示范应用,被视为未来5~10年最具发展潜力的绿色可持续修复技术。       除工程应用外,17年在技术研发领域也涌现出一批研究前沿的修复成果。如,周东美等开发了“微纳米零价铁高效活化过硫酸盐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技术”,已成功开展了修复示范工程。陈梦舫等提出了以纳米零价铁-生物炭复合材料原位注射修复地下水氯代烃污染的技术,并成功实施了新型地下水渗透式化学反应屏障示范工程。“世界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先生继“海水稻”技术后又获得了一项重大突破成果—水稻亲本去镉技术。与传统植物修复不同,水稻亲本去镉技术通过基因工程从根本上解决了水稻富集镉的本性,未来将对镉污染土壤的植物修复带来较大冲击。       二、2018年发展展望       1、政策方面       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望正式出台,这部土壤及地下水修复领域内“基本法”的出台将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也将在18年实施。开年之时环境保护税法的正式实施为2018年环保行业的稳步发展保驾护航,将税收全部留给地方财政的规定会大力调动起地方治污的积极性。       标准和规范方面:2018年,《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将颁布实施,为全国土壤环境管理和修复提供了重要依据,必将促进土壤修复产业的发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8年1月1日实施,增加了采样布点密度,保证了地块调查的资金投入,提高了地块调查和修复的精度。       2、市场方面展望       配合上述法规的实施,随着2018年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网络,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三大基柱”确立,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步入正轨。       《土十条的》提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也明确规定调查制度和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的监测要求等。这些任务将有力地推动2018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估和土壤污染防治咨询服务、装备药剂生产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污染调查和评估的潜在污染场地数量及调查强度会大幅度增加,分析检测、调查评估市场规模将会成倍增长,从业单位的数量将会明显增长,成为环境检测和咨询主要行业之一。       我国钢铁和化工等重污染企业随着国家供给侧改革、产业结构及环保监管不断强化将陆续关闭和搬迁,2018年污染场地的修复工程市场预计能够达到200亿元规模,上亿元的单体修复工程明显增加,将呈现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协同实施、土壤与地下水共治、土壤修复与生态恢复协同实施、固废治理与场地修复协同实施及土壤与河道底泥共同修复治理的特点。在产企业的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将会出现市场端倪,成为新的市场成长领域。2018年,龙头和骨干修复企业有所壮大,技术、装备和修复材料提供商实力会明显增强。       我国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现状总体不容乐观,局部形式比较严峻。根据土十条要求,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结合市场调研,假设每亩污染耕地治理修复费用以1000元预测,则将形成约100亿元的治理修复市场空间,预计2018年将达到30亿的规模。       3、技术方面展望       随着近年来土壤修复技术研发、引进和应用,土壤修复的技术水平不断提升。2018年,有机污染场地将以原位/异位热脱附、水泥窑共处置、常温解吸、化学氧化等技术为主,大型污染场地采用原地修复的模式会越来越多,采用原位处理技术的工程继续增加。2018年,原位热处理技术及其尾气治理技术在工程应用中得到完善,国产化程度提升,工程单体规模名列世界前茅;异位热脱附设备的节能和尾气处理技术逐渐成熟,控制系统逐步完善,设备的集成化、模块化得到重视。重金属污染土壤仍以阻隔填埋和固化稳定化为主要技术手段,为了实现减量化和资源化,土壤淋洗技术应用继续增加,淋洗设备更加集成和自动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固化稳定化药剂将根据场地和污染物情况采用定制化的加工方式,配合高精度的混合搅拌设备,固化稳定化修复将更精准有效。       通过对2017年修复技术的应用及发展状况进行分析,预测2018年及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从单纯追求效果向追求绿色、安全、可持续修复,从单项修复技术向耦合的综合修复技术,从服务于单种污染物向多种污染物复合污染土壤的组合式修复技术的过渡。在工程修复领域,绿色修复功能材料、集成智能装备等将成为企业加速布局的重点。工程风险控制和修复的耦合技术越来越受重视。“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科技专项于2018年启动,支持场地土壤污染形成机制、监测预警、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安全利用等技术、材料和装备创新研发与典型示范,形成土壤污染防控与修复系统解决技术方案与产业化模式。此外,一批基于互联网、智能传感器和检测的土壤污染诊断、空间数据分析管理和远程智能控制修复创新技术和团队将应运而生,必将在不久的将来引发产业的巨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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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质谱】ICP-AES、ICP-OES、ICP-MS、AAS区别?

【ICP】即:电感耦合等离子体。但有时,人们也可能会在口语中,以简称的“ICP”来代替“ICP-OES,和ICP-AES”。ICP-MS,就是“以ICP方式离子化的”质谱——也就是说,还有其它种类的质谱,有时,人们也会叫“ICP质谱”。那么他们和AAS有何区别?在选择分析方法时该如何选择?本文告诉你!  先说ICP-AES、ICP-OES  对于拥有ICP-AES技术背景的人来讲,ICP-MS是一个以质谱仪作为检测器的等离子体(ICP),而质谱学家则认为ICP-MS是一个以ICP为源的质谱仪。事实上,ICP-AES和ICP-MS的进样部分及等离子体是及其相似的。ICP-AES测量的是光学光谱(165~800nm),ICP-MS测量的是离子质谱,提供在3~250 amu范围内每一个原子质量单位(amu)的信息,因此,ICP-MS除了元素含量测定外,还可测量同位素。  和AAS、ICP-MS比较  AAS是原子吸收光谱,因为只利用原子光谱中单色光照射,所以只能检测一种元素的含量,不过检测限比较低而且重现性比较好.ICP-AES是原子发射光谱,检测原子光谱中的多条谱线.检测限也比较低,而且多通道的可以同时检测多种原子和离子.比较方便.重现性也不错.ICP-MS是ICP质谱联用.利用质谱检测同位素含量来检测元素的含量.检出限最低.效果最理想。  适用范围:AAS用于已知元素含量的检测.ICP可以用于已知,也可以用于未知.适合多元素分析.ICP-MS由于比较贵而且检出限最低,一般是用作标准测量的时候。  1.检出限  ICP-MS的检出限给人极深刻的印象,其溶液的检出限大部份为ppt级(必需记牢,实际的检出限不可能优于你实验室的清洁条件),石墨炉AAS的检出限为亚ppb级, ICP-AES大部份元素的检出限为1~10ppb,一些元素在洁净的试样中也可得到令人注目的亚ppb级的检出限。必须指出,ICP-MS的ppt级检出限是针对溶液中溶解物质很少的单纯溶液而言的,若涉及固体中浓度的检出限,由于ICP-MS的耐盐量较差,ICP-MS检出限的优点会变差多达50倍,一些普通的轻元素(如S、 Ca、 Fe 、K、 Se)在ICP-MS中有严重的干扰,也将恶化其检出限。  2.干扰  以上三种技术呈现了不同类型及复杂的干扰问题,为此,我们对每个技术分别予以讨论。  ICP-MS的干扰:质谱干扰、基体酸干扰、双电荷离子干扰、基体效应、电离干扰、空间电荷效应。  ICP-AES干扰:光谱干扰、基体效应、电离干扰。  GFAAS干扰:光谱干扰、背景干扰、气相干扰、基体效应。  3.容易使用度  在日常工作中,从自动化来讲,ICP-AES是最成熟的,可由技术不熟练的人员来应用ICP-AES专家制定的方法进行工作。ICP-MS的操作直到现在仍较为复杂,自1993年以来,尽管在计算机控制和智能化软件方面有很大的进步,但在常规分析前仍需由技术人员进行精密调整,ICP-MS的方法研究也是很复杂及耗时的工作。GFAAS的常规工作虽然是比较容易的,但制定方法仍需要相当熟练的技术。  4.试样中的总固体溶解量TDS  在常规工作中,ICP-AES可分析10%TDS的溶液,甚至可以高至30%的盐溶液。在短时期内ICP-MS可分析0.5%的溶液,但大部分分析人员乐于采用最多0.2%TDS的溶液。当原始样品是固体时,与ICP-AES,GFAAS相比,ICP-MS需要更高倍数的稀释,其折算到原始固体样品中的检出限显示不出很大优势的现象也就不令人惊奇了。  5.线性动态范围LDR  ICP-MS具有超过105的LDR,各种方法可使其LDR开展至108,但不管如何,对ICP-MS来说:高基体浓度会导致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最好解决方案是稀释,正由于这个原因,ICP-MS应用的主要领域在痕量/超痕量分析。  GFAAS的LDR限制在102~103,如选用次灵敏线可进行高一些浓度的分析。  ICP-AES具有105以上的LDR且抗盐份能力强,可进行痕量及主量元素的测定,ICP-AES可测定的浓度高达百分含量,因此,ICP-AES外加ICP-MS,或GFAAS可以很好地满足实验室的需要。  6.精密度  ICP-MS的短期精密度一般是1~3% RSD,这是应用多内标法在常规工作中得到的。长期(几个小时)精密度为小于5%RSD。使用同位素稀释法可以得到很好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但这个方法的费用对常规分析来讲是太贵了。  ICP-AES的短期精密度一般为0.3~2%RSD,几个小时的长期精密度小于3%RSD。  GFAAS的短期精密度为0.5~5%RSD,长期精密度的因素不在于时间而视石墨管的使用次数而定。  7.样品分析能力  ICP-MS有惊人的能力来分析大量测定痕量元素的样品,典型的分析时间为每个样品小于5分钟,在某些分析情况下只需2分钟。Consulting实验室认为ICP-MS的主要优点即是其分析能力。  ICP-AES的分析速度取决于是采用全谱直读型还是单道扫描型,每个样品所需的时间为2或6分钟,全谱直读型较快,一般为2分钟测定一个样品。  GFAAS的分析速度为每个样品中每个元素需3~4分钟,晚上可以自动工作,这样保证对样品的分析能力。  根据溶液的浓度举例如下,以参考:  1.每个样品测定1~3个元素,元素浓度为亚或低于ppb级,如果被测元素要求能满足的情况下,GFAAS是最合适的。  2.每个样品5~20个元素,含量为亚ppm至%,ICP-AES是最合适的。  3.每个样品需测4个以上的元素,在亚ppb及ppb含量,而且样品的量也相当大,ICP-MS是较合适的。  无人控制操作:ICP-MS,ICP-AES,和GFAAS,由于现代化的自动化设计以及使用惰性气体的安全性,可以整夜无人看管工作。  运行的费用:ICP-MS开机工作的费用要高于ICP-AES,因为ICP-MS的一些部件有一定的使用寿命而且需要更换,这些部件包括了涡轮分子泵、取样锥和截取锥以及检测器。对于ICP-MS和ICP-AES来讲,雾化器与炬管的寿命是相同的。如果实验室选用了ICP-AES来取代ICP-MS,那么实验室最好能配备GFAAS。GFAAS应计算其石墨管的费用。在上述三种技术中Ar气的费用是一笔相当的预算,ICP技术Ar费用远高于GFAAS。    附:表1. ICP-MS, ICP-AES, GFAAS的简单比较ICP-MSICP-AESFlame AASGFAAS检出限绝大部分元素非常杰出绝大部分元素很好部分元素较好部分元素非常杰出样品分析能力每个样品的所有元素2-6分钟每分钟每个样品的5-30个元素每个样品每个元素15秒每个样品每个元素4分钟线性动态范围108105103102精密度短期长期(4小时)1~3%0.3~2%0.1~1%1~5%干扰光(质)谱化学(基体)电离质量效应同位素少中等很少高的对低的影响?有多几乎没有很少不存在无几乎没有多有一些不存在无少多很少不存在无固体溶解量(最大可容忍量)0.1-0.4%2-25%0.5-3%>20%可测元素数> 75>73> 68>50样品用量少多很多很少半定量分析能能不能不能同位素分析能不能不能不能日常操作容易容易容易容易方法试验开发需要专业技术需专业技术容易需专业技术无人控制操作能能不能能易燃气体无无有无操作费用高高低中等基本费用很高高低中等/高  表2.检出限比较ElementICP-MSICP-AESFlame AASGFAASAsAlBaBeBiCdCeNDCoCrCuGdNDHoNDInLaNDLiMnNiPbSeTlUNDYND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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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质检、国标委批准《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协作机器人》等260项国家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2018年第3号和第4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协作机器人》等260项国家标准。    据悉,此次发布的标准包括《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现场管理规范》《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投诉处置规范》《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编制规范》《半导体集成电路 电压调整器测试方法》《半导体集成电路 模拟开关测试方法》《微波电路 噪声源测试方法》《半导体芯片产品 第1部分:采购和使用要求》《半导体芯片产品 第2部分:数据交换格式》《半导体芯片产品 第3部分:操作、包装和贮存指南》,对标准涉及的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018年第3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T 197-2018普通螺纹 公差GB/T 197-20032018-10-012GB/T 1043.2-2018塑料 简支梁冲击性能的测定 第2部分:仪器化冲击试验2018-10-013GB/T 1452-2018夹层结构平拉强度试验方法GB/T 1452-20052019-02-014GB/T 3303-2018日用陶瓷器缺陷术语GB/T 3303-19822018-10-015GB/T 3682.1-2018塑料 热塑性塑料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和熔体体积流动速率(MVR)的测定 第1部分:标准方法GB/T 3682-20002018-10-016GB/T 3682.2-2018塑料 热塑性塑料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和熔体体积流动速率(MVR)的测定 第2部分:对时间-温度历史和(或)湿度敏感的材料的试验方法2018-10-017GB/T 4074.21-2018绕组线试验方法 第21部分:耐高频脉冲电压性能2018-10-018GB/T 4288-201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洗衣机GB/T 4288-20082018-10-019GB/T 5000-2018日用陶瓷名词术语GB/T 5000-19852018-10-0110GB/T 5001-2018日用陶瓷分类GB/T 5001-19852018-10-0111GB/T 5293-2018埋弧焊用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实心焊丝、药芯焊丝和焊丝-焊剂组合分类要求GB/T 5293-19992018-10-0112GB/T 6111-2018流体输送用热塑性塑料管道系统 耐内压性能的测定GB/T 6111-20032018-10-0113GB/Z 6113.401-2018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 第4-1部分:不确定度、统计学和限值建模 标准化EMC试验的不确定度GB/Z 6113.401-20072018-10-0114GB/T 6113.402-2018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 第4-2部分: 不确定度、统计学和限值建模 测量设备和设施的不确定度GB/T 6113.402-20062018-10-0115GB/T 6346.25-2018电子设备用固定电容器 第25部分:分规范 表面安装导电高分子固体电解质铝固定电容器2018-07-0116GB/T 6346.2501-2018电子设备用固定电容器 第25-1部分:空白详细规范 表面安装导电高分子固体电解质铝固定电容器 评定水平EZ2018-07-0117GB/T 7247.2-2018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2部分:光纤通信系统(OFCS)的安全2018-10-0118GB/T 7717.15-2018工业用丙烯腈 第15部分:对羟基苯甲醚含量的测定GB/T 7717.15-19942018-10-0119GB 8368-2018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GB 8368-20052021-04-0120GB/T 9634.8-2018铁氧体磁心 表面缺陷极限导则 第8部分:PQ型磁心2018-10-0121GB/T 9994-201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GB/T 9994-20082018-10-0122GB/T 9999.2-2018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第2部分:ISSN部分代替:GB/T 9999-20012019-04-0123GB/T 11048-2018纺织品 生理舒适性 稳态条件下热阻和湿阻的测定(蒸发热板法)GB/T 11048-20082018-10-0124GB/T 11313.15-2018射频连接器 第15部分:外导体内径为4.13mm(0.163in)、特性阻抗为50Ω、螺纹连接的射频同轴连接器(SMA型)2018-10-0125GB/T 11313.39-2018射频连接器 第39部分:CQM系列快速锁紧射频连接器分规范2018-10-0126GB/T 12470-2018埋弧焊用热强钢实心焊丝、药芯焊丝和焊丝-焊剂组合分类要求GB/T 12470-20032018-10-0127GB/T 13145-2018冷藏集装箱堆场技术管理要求GB/T 13145-19912018-10-0128GB/T 13524.2-2018陈设艺术瓷器 第2部分:器皿瓷GB/T 13524.2-19922018-10-0129GB/T 13611-2018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20062019-02-0130GB/T 13663.2-2018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GB/T 13663-2000,部分代替:GB/T 13663-20002018-10-0131GB/T 13663.3-2018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3部分:管件GB/T 13663.2-20052018-10-0132GB/T 13663.5-2018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5部分:系统适用性2018-10-0133GB/T 13772.2-2018纺织品 机织物接缝处纱线抗滑移的测定 第2部分:定负荷法GB/T 13772.2-20082018-10-0134GB/T 14571.2-2018工业用乙二醇试验方法 第2部分:纯度和杂质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571.2-19932018-10-0135GB/T 14837.3-2018橡胶和橡胶制品 热重分析法测定硫化胶和未硫化胶的成分 第3部分:抽提后的烃橡胶、卤化橡胶、聚硅氧烷类橡胶2018-10-0136GB/T 15904-2018橡胶 聚异戊二烯含量的测定GB/T 15904-19952018-10-0137GB/T 16296.1-2018声学 测听方法 第1部分:纯音气导和骨导测听法GB/T 16403-19962018-10-0138GB/T 16895.34-2018低压电气装置 第7-753 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加热电缆及埋入式加热系统2018-10-0139GB/T 17116.1-2018管道支吊架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17116.1-19972018-10-0140GB/T 17116.3-2018管道支吊架 第3部分:中间连接件和建筑结构连接件GB/T 17116.3-19972018-10-0141GB/T 17737.100-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100部分:电气试验方法 通用要求2018-10-0142GB/T 17737.101-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101部分:电气试验方法 导体直流电阻试验2018-10-0143GB/T 17737.102-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102部分:电气试验方法 电缆介质绝缘电阻试验2018-10-0144GB/T 17737.103-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103部分:电气试验方法 电缆的电容试验2018-10-0145GB/T 17737.104-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104部分:电气试验方法 电缆的电容稳定性试验2018-10-0146GB/T 17737.105-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105部分:电气试验方法 电缆介质的耐电压试验2018-10-0147GB/T 17737.106-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106部分:电气试验方法 电缆护套的耐电压试验2018-10-0148GB/T 17737.108-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108部分:电气试验方法 特性阻抗、相位延迟、群延迟、电长度和传播速度试验2018-10-0149GB/T 17737.112-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112部分:电气试验方法 回波损耗(阻抗一致性)试验2018-10-0150GB/T 17737.115-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115部分:电气试验方法 阻抗均匀性(脉冲/阶跃函数回波损耗)试验2018-10-0151GB/T 17737.122-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122部分:电气试验方法 同轴电缆间串音试验2018-10-0152GB/T 17737.200-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200部分:环境试验方法 通用要求2018-10-0153GB/T 17737.203-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203部分:环境试验方法 电缆的渗水试验2018-10-0154GB/T 17737.205-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205部分:环境试验方法 耐溶剂及污染液试验2018-10-0155GB/T 17737.301-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301部分:机械试验方法 椭圆度试验2018-10-0156GB/T 17737.308-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308部分:机械试验方法 铜包金属的抗拉强度和延伸率试验2018-10-0157GB/T 17737.310-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310部分:机械试验方法 铜包金属的扭转特性试验2018-10-0158GB/T 17737.314-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314部分:机械试验方法 电缆的弯曲试验2018-10-0159GB/T 17737.316-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316部分:机械试验方法 电缆的最大抗拉力试验2018-10-0160GB/T 17737.317-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317部分:机械试验方法 电缆抗压试验2018-10-0161GB/T 17737.318-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318部分:机械试验方法 热性能试验2018-10-0162GB/T 17737.324-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324部分:机械试验方法 电缆耐磨性试验2018-10-0163GB/T 17737.325-2018同轴通信电缆 第1-325部分:机械试验方法 风激振动试验2018-10-0164GB/T 17854-2018埋弧焊用不锈钢焊丝-焊剂组合分类要求GB/T 17854-19992018-10-0165GB/T 18253-2018钢及钢产品 检验文件的类型GB/T 18253-20002018-12-0166GB/T 18502-2018临界电流测量 银和/或银合金包套Bi-2212和Bi-2223氧化物超导体的直流临界电流GB/T 18502-20012018-07-0167GB/T 19532-2018包装材料 气相防锈塑料薄膜GB/T 19532-20042018-10-0168GB/T 19972-2018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生物指示物 选择、使用和结果判断指南GB/T 19972-20052018-10-0169GB/T 19973.2-2018医疗器械的灭菌 微生物学方法 第2部分:用于灭菌过程的定义、确认和维护的无菌试验GB/T 19973.2-20052019-04-0170GB/T 20223-2018棉短绒GB/T 20223-20062018-05-0171GB/T 20485.33-2018振动与冲击传感器校准方法 第33部分:磁灵敏度测试GB/T 13823.4-19922018-10-0172GB/T 20485.42-2018振动与冲击传感器校准方法 第42部分:高精度地震计的重力加速度法校准2018-10-0173GB/T 20501.4-2018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4部分:街区导向图GB/T 20501.4-20062018-10-0174GB/T 20880-2018食用葡萄糖GB/T 20880-20072018-10-0175GB/T 20935.1-2018金属材料 电磁超声检测方法 第1部分:电磁超声换能器指南GB/T 20935.1-20072018-12-0176GB/T 20935.2-2018金属材料 电磁超声检测方法 第2部分:利用电磁超声换能器技术进行超声检测的方法GB/T 20935.2-20092018-12-0177GB/T 20935.3-2018金属材料 电磁超声检测方法 第3部分:利用电磁超声换能器技术进行超声表面检测的方法GB/T 20935.3-20092018-12-0178GB/T 20961-2018单绳缠绕式矿井提升机GB/T 20961-20072018-10-0179GB/T 21231.1-2018声学 小型通风装置辐射的空气噪声和引起的结构振动的测量 第1部分:空气噪声测量GB/T 21231-20072018-10-0180GB/T 21231.2-2018声学 小型通风装置辐射的空气噪声和引起的结构振动的测量 第2部分:结构振动测量2018-10-0181GB/T 21412.6-2018石油天然气工业 水下生产系统的设计与操作 第6部分:水下生产控制系统GB/T 21412.6-20092018-10-0182GB/T 21412.7-2018石油天然气工业 水下生产系统的设计与操作 第7部分:完井或修井隔水管系统2018-10-0183GB/T 22157-2018声学 测量道路车辆和轮胎噪声的试验车道技术规范GB/T 22157-20082018-10-0184GB/T 22319.11-2018石英晶体元件参数的测量 第11部分:采用自动网络分析技术和误差校正确定负载谐振频率和有效负载电容的标准方法2018-10-0185GB/T 22319.9-2018石英晶体元件参数的测量 第9部分:石英晶体元件寄生谐振的测量2018-10-0186GB/T 22344-2018包装用聚酯捆扎带GB/T 22344-20082018-10-0187GB/T 22517.7-2018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 第7部分:网球场地2018-10-0188GB/T 22586-2018电子学特性测量 超导体在微波频率下的表面电阻GB/T 22586-20082018-10-0189GB/T 24218.15-2018纺织品 非织造布试验方法 第15部分:透气性的测定2018-10-0190GB/Z 24294.1-2018信息安全技术 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 第1部分:总则GB/Z 24294-2009,部分代替:GB/Z 24294-20092018-10-0191GB/T 24369.2-2018金纳米棒表征 第2部分:光学性质测量方法2018-10-0192GB/T 25742.3-2018机器状态监测与诊断 数据处理、通信与表示 第3部分:通信2018-10-0193GB/T 26332.1-2018光学和光子学 光学薄膜 第1部分:定义GB/T 26332.1-20102018-10-0194GB/T 29716.2-2018机械振动与冲击 信号处理 第2部分:傅里叶变换分析的时域窗2018-10-0195GB/T 29716.4-2018机械振动与冲击 信号处理 第4部分:冲击响应谱分析2018-10-0196GB/T 32392.5-2018信息技术 互操作性元模型框架(MFI) 第5部分:过程模型注册元模型2018-10-0197GB/T 32392.7-2018信息技术 互操作性元模型框架 第7部分:服务模型注册元模型2018-10-0198GB/T 32392.8-2018信息技术 互操作性元模型框架(MFI) 第8部分:角色和目标模型注册元模型2018-10-0199GB/T 32392.9-2018信息技术 互操作性元模型框架 第9部分:按需模型选择2018-10-01100GB/T 33767.4-2018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样本质量 第4部分:指纹图像数据2018-10-01101GB/T 33842.5-2018信息技术 GB/T 26237中定义的生物特征数据交换格式的符合性测试方法 第5部分:人脸图像数据2018-10-01102GB/T 35403.3-2018国家物品编码与基础信息通用规范 第3部分:生产资料2018-10-01103GB/T 35853.1-2018航空航天等效术语表 第1部分:航空电气设备2018-10-01104GB/T 35853.4-2018航空航天等效术语表 第4部分:飞行动力学2018-10-01105GB/T 35853.5-2018航空航天等效术语表 第5部分:飞行器设备环境和工作条件2018-10-01106GB/T 35853.6-2018航空航天等效术语表 第6部分:标准大气2018-10-01107GB/T 35853.7-2018航空航天等效术语表 第7部分:飞行器可靠性2018-10-01108GB/T 35853.8-2018航空航天等效术语表 第8部分:飞行器2018-10-01109GB/T 35990-2018压力管道用金属波纹管膨胀节2018-10-01110GB/T 35991-2018粮油检验 小麦粉馒头加工品质评价2018-10-01111GB/T 35992-2018粮油机械 容积式配麦器2018-10-01112GB/T 35993-2018粮油机械 面筋测定仪2018-10-01113GB/T 35994-2018粮油机械 面团拉伸仪2018-10-01114GB/T 35995-2018一氧化碳2018-10-01115GB/T 35996-2018磷矿石和磷精矿中八种元素含量的快速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2018-10-01116GB/T 35997-2018生态安全港 生态风险因子分类、识别与控制2018-10-01117GB/T 35998-2018甘蔗和蔗渣的蔗糖分、锤度及纤维分测定 湿式分解法2018-10-01118GB/T 35999.3-2018食品质量控制前提方案 第3部分:农场2018-10-01119GB/T 35999.4-2018食品质量控制前提方案 第4部分:食品包装的生产2018-10-01120GB/T 36003-2018镀锡或镀铬薄钢板罐头空罐2018-10-01121GB/T 36004-2018食品接触表面清洗消毒效果试验方法 三磷酸腺苷生物发光法2018-10-01122GB/T 36005-2018半导体照明设备和系统的光辐射安全测试方法2018-10-01123GB/T 36006-2018控制与通信网络 Safety-over-EtherCAT规范2018-10-01124GB/T 36007-2018锄草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2018-10-01125GB/T 36008-2018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协作机器人2018-10-01126GB/T 36009-2018可编程序控制器性能评定方法2018-10-01127GB/T 36010-2018铂铑40-铂铑20热电偶丝及分度表2018-10-01128GB/T 36011-2018可编程序控制器抽样检查和例行试验方法2018-10-01129GB/T 36012-2018锄草机器人性能规范及其试验方法2018-10-01130GB/T 36013-2018锄草机器人安全要求2018-10-01131GB/T 36014.1-2018工业过程控制装置 辐射温度计 第1部分:辐射温度计技术参数2018-10-01132GB/T 36015-2018无损检测仪器 工业X射线数字成像装置性能和检测规则2018-10-01133GB/T 36016-2018铠装连续热电偶电缆及铠装连续热电偶2018-10-01134GB/T 36017-2018无损检测仪器 X射线荧光分析管2018-10-01135GB/T 36018-2018吹氧金属软管2018-10-01136GB/T 36019-2018沟槽式管路连接件技术规范2018-10-01137GB/T 36020-2018化学纤维 浸胶帘子线试验方法2018-10-01138GB/T 36021-2018家具中重金属锑、砷、钡、硒、六价铬的评定方法2018-10-01139GB/T 36022-2018木家具中氨释放量试验方法2018-10-01140GB/T 36023-2018钢带连续彩色涂层工序能效评估导则2018-12-01141GB/T 36024-2018金属材料 薄板和薄带 十字形试样双向拉伸试验方法2018-12-01142GB/T 36025-2018钢带连续热镀锌工序能效评估导则2018-12-01143GB/T 36026-2018油气工程用高强度耐蚀合金棒2018-12-01144GB/T 36027-2018核电站用奥氏体不锈钢棒2018-12-01145GB/T 36028.1-2018靠港船舶岸电系统技术条件 第1部分:高压供电2018-10-01146GB/T 36028.2-2018靠港船舶岸电系统技术条件 第2部分:低压供电2018-10-01147GB/T 36029-2018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作业规程2019-04-01148GB/T 36030-2018制药机械(设备)在位清洗、灭菌通用技术要求2018-10-01149GB/T 36032-2018压片冲模 冲杆与中模2018-10-01150GB/T 36033-2018压片冲模 检测2018-10-01151GB/T 36034-2018埋弧焊用高强钢实心焊丝、药芯焊丝和焊丝-焊剂组合分类要求2018-10-01152GB/T 36035-2018制药机械 电气安全通用要求2018-10-01153GB/T 36036-2018制药机械(设备)清洗、灭菌验证导则2018-10-01154GB/T 36037-2018埋弧焊和电渣焊用焊剂2018-10-01155GB/T 36038-2018人体/人替身冲击(单向冲击)测试和评价 技术指南2018-10-01156GB/T 36039-2018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018-10-01157GB/T 36040-2018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2018-10-01158GB/T 36041-2018压水堆核电厂安全重要变量监测准则2018-10-01159GB/T 36042-2018超超临界汽轮机转子体锻件技术条件2018-10-01160GB/T 36043-2018大型汽轮发电机组轴系动力特性技术规范2018-10-01161GB/T 36044-2018核电厂安全重要电气设备鉴定规程2018-10-01162GB/T 36045-2018燃煤火电机组增容改造监管规范2018-10-01163GB/Z 36046-2018电力监管指标评价规范2018-10-01164GB/T 36047-2018电力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规范2018-10-01165GB/T 36048-2018乘用车CAN总线物理层技术要求2018-10-01166GB/T 36049-2018家用和类似用途变频控制器 型号命名方法2018-10-01167GB/T 36050-2018电力系统时间同步基本规定2018-10-01168GB/T 36051-2018燃气过滤器2019-02-01169GB/T 36052-2018表面化学分析 扫描探针显微镜数据传送格式2019-02-01170GB/T 36053-2018X射线反射法测量薄膜的厚度、密度和界面宽度 仪器要求、准直和定位、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报告2019-02-01171GB/T 36054-2018浮法玻璃拉边机2019-02-01172GB/T 36055-2018林业生物质原料分析方法 含水率的测定2018-10-01173GB/T 36056-2018林业生物质原料分析方法 可溶性糖的测定2018-10-01174GB/T 36057-2018林业生物质原料分析方法 灰分的测定2018-10-01175GB/T 36058-2018林业生物质原料分析方法 不可溶性糖测定2018-10-01176GB/T 36059-2018纸包装凹版印刷过程质量控制及检验方法2018-10-01177GB/T 36060-2018精装书籍用水基胶黏剂粘接过程控制要求及检验方法2018-10-01178GB/T 36061-2018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2018-10-01179GB/T 36062-2018数字印刷系统的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2018-10-01180GB/T 36063-2018纳米技术 用于拉曼光谱校准的标准拉曼频移曲线2018-10-01181GB/T 36064-2018塑料软包装凹版印刷过程质量控制及检验方法2018-10-01182GB/T 36065-2018纳米技术 碳纳米管无定形碳、灰分和挥发物的分析 热重法2018-10-01183GB/T 36066-2018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 检测技术分析与应用2018-07-01184GB/T 36067-2018信息与文献 引文数据库数据加工规则2018-10-01185GB/T 36068-2018中国机读馆藏格式2018-10-01186GB/T 36069-2018商品条码 贸易单元的小面积条码表示2018-10-01187GB/T 36070-2018地方志索引编制规则2018-10-01188GB/T 36071-2018无损检测仪器 X射线实时成像系统检测仪技术要求2018-10-01189GB/T 36072-2018活动断层探测2018-10-01190GB/T 36073-2018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2018-10-01191GB/T 36074.2-2018信息技术服务 服务管理 第2部分:实施指南2018-10-01192GB/T 36075.1-2018声学 室内声学参量测量 第1部分:观演空间2018-10-01193GB/T 36075.2-2018声学 室内声学参量测量 第2部分:普通房间混响时间2018-10-01194GB/T 36075.3-2018声学 室内声学参量测量 第3部分:开放式办公室2018-10-01195GB/T 36076-2018自动作业仓储配送包装箱信息标识通用规范2018-10-01196GB/T 36077-2018六西格玛管理评价准则2018-10-01197GB/T 36078-2018医药物流配送条码应用规范2018-10-01198GB/T 36079-2018声学 单元并排式阻性消声器传声损失、气流再生噪声和全压损失系数的测定 等效法2018-10-01199GB/T 36080-2018条码技术在农产品冷链物流过程中的应用规范2018-10-01200GB/T 36081-2018纳米技术 硒化镉量子点纳米晶体表征 荧光发射光谱法2018-10-01201GB/T 36082-2018纳米技术 特定毒性筛查用金纳米颗粒表面表征 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法2018-10-01202GB/T 36083-2018纳米技术 纳米银材料 生物学效应相关的理化性质表征指南2018-10-01203GB/T 36084-2018纳米技术 水溶液中铜、锰、铬离子含量的测定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2018-10-01204GB/T 36085-2018纳米技术 纳米粉体材料测试参考样品研制指南2018-10-01205GB/T 36086-2018纳米技术 纳米粉体接触角测量 Washburn动态压力法2018-10-01206GB/T 36087-2018数码信息防伪烫印箔2018-10-01207GB/T 36088-2018冷链物流信息管理要求2018-10-01208GB/T 36089-2018丙烯腈-丁二烯橡胶(NBR)2018-10-01209GB/T 36090-2018气体分析 在线自动测量系统质量保证指南2018-10-01210GB/T 36091-2018粮油机械 检验用粮食选筛2018-10-01211GB/T 36092-2018信息技术 备份存储 备份技术应用要求2018-10-01212GB/T 36093-2018信息技术 网际互联协议的存储区域网络(IP-SAN)应用规范2018-10-01213GB/T 36094-2018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嵌入式BioAPI2018-10-01214GB/T 36095-2018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电子书包终端规范2018-10-01215GB/T 36096-2018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虚拟实验构件服务接口2018-10-01216GB/T 36097-2018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虚拟实验构件元数据2018-10-01217GB/T 36098-2018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虚拟实验构件封装2018-10-01218GB/T 36099-2018基于行为声明的应用软件可信性验证2018-10-01219GB/T 36100-2018机载激光雷达点云数据质量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2018-07-01220GB/T 36101-2018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2018-10-01221GB/T 36102-2018电子产品用镀锡铜包钢线2018-10-01222GB/T 36103.1-2018铁氧体磁心 尺寸 第1部分:通用规范2018-10-01223GB/T 36103.14-2018铁氧体磁心 尺寸 第14部分:电源用EFD型磁心2018-10-01224GB/T 36103.7-2018铁氧体磁心 尺寸 第7部分:EER型磁心2018-10-01225GB/T 36104-2018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数据元2018-07-01226GB/T 36105-2018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操作规范2018-07-01227GB/T 36106-2018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管理规范2018-07-01228GB/T 36107-2018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交换接口2018-07-01229GB/T 36108-2018口腔固定修复CAD软件技术要求2018-10-01230GB/T 36109-2018中国气象产品地理分区2018-10-01231GB/T 36110-2018文物展柜密封性能及检测2018-10-01232GB/T 36111-2018文物展柜基本技术要求及检测2018-10-01233GB/T 36112-2018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现场管理规范2018-07-01234GB/T 36113-2018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投诉处置规范2018-07-01235GB/T 36114-2018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编制规范2018-07-01236GB/T 36115-2018精准扶贫 村级光伏电站技术导则2018-10-01237GB/T 36116-2018村镇光伏发电站集群控制系统功能要求2018-10-01238GB/T 36117-2018村镇光伏发电站集群接入电网规划设计导则2018-10-01239GB/T 36118-2018气体除菌用聚四氟乙烯微滤膜折叠式过滤芯2018-10-01240GB/T 36119-2018精准扶贫 村级光伏电站管理与评价导则2018-10-01241GB 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7793-19872018-03-15242GB/T 15107-2013旅游鞋《第1号修改单》GB/T 15107-20052018-10-01243GB/T 25336-2010铁路大型线路机械检查与试验方法《第1号修改单》2018-10-01244GB/T 25337-2010铁路大型线路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第1号修改单》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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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环保部:《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日前,环保部印发《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等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冲天炉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40mg/m3、200mg/m3、200mg/m3。重点地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为30mg/m3、100mg/m3、150mg/m3。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铸造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铸造协会、沈阳铸造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独立铸造企业以及含铸造工序的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铸造短流程工艺中铁液冶炼的高炉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754-2017国家经济行业分类    gb/t5611铸造术语    gb/t8959铸造防尘技术规程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30822热处理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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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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