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8 11:54南开区
关键内容 | 水质重金属 |
---|---|
开标时间 | 2024-05-11 09:30:00 |
采购金额 | 43.00万元 |
采购单位 |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采购联系人 | 辛女士 查看联系方式 |
招标代理机构 |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代理联系人 | 刘先生 查看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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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 2024-04-18 |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
一、招标条件
本多功能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便携式测油仪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自国有资金,采购人为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 招标。
二、项目概况
规模:--
范围:本招标项目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多功能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便携式测油仪采购项目。本项目预算金额:43万元。数量:2台。其中:多功能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便携式测油仪各一台。具体详见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 项目需求书”。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本项目为工业。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按照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执行。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2)根据《政府釆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项目为服务项目,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进行采购。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供应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4)促进残疾人就业明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特别声明:第1、2、3、4项不重复享受以上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1)1)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提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均须在有效期内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的,须提供分支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由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出具在有效期内的年度授权书或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其下属的分支机构在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及履约行为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民事责任由法人单位承担。每家法人单位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且法人单位不得与其下属的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若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多家分支机构或法人单位与其下属的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则该法人单位及与其具有隶属关系的分支机构的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将均被拒绝。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或者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2)供应商须提供2023年04月01日至本项目开标时,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或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声明、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扫描件或2022年11月01日至本项目开标时,任意一个月银行出具给本项目采购人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扫描件。(如为开标当月新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不能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须附情况说明。)
(3)供应商书面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的报价已包括:设备主机及附件货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应有的费用并分别单列。投标人所报价格为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成的最终优惠价格。。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供应商负责。
(4)供应商书面承诺:在投标文件截止日前3年内(2023年04月01日至本项目开标时)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截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则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
(5)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总预算金额,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供应商代表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3)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开标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的信息进行查询。2021年04月01日至本项目开标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同时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2、供应商书面承诺:由采购人或委派专业机构负责验收工作。验收标准: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验收申请,双方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招标文件所有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及项目需求书的要求,结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对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与验收。必要时,招标人有权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验收报告),列明各服务的考核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3、供应商书面承诺:1)交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2)交货地点:按采购人要求(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3)付款方式:签定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额的50%,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所有设备使用无质量问题,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4)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提供所投产品1年的免费上门保修,终身维护。提供所投产品1年的免费上门保修,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免费更换零配件。7×24小时技术响应,48小时内维修工程师到达维修现场,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注:投标文件中须附相应证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本项目不允许 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4年04月18日至2024年04月25日,每天9:00~11:00,14:00~16:00 (节假日除外)在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1楼505室(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
获取方式: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请于规定获取文件的时间内,填写《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并交纳文件费用后,现场或邮件获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5月11日09:30(北京时间)
递交方式:递交至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303室 ,地点为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逾期送达/递交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响应文件,采购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05月11日0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303室)。
七、其他
1、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人民币):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森淼支行
帐 号:441100100100713178668668
2、中标供应商不得转包或分包项目内容。中标供应商转包或分包本项目内容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3、特别要求:交货时要求投标人就所投产品的合法供货渠道进行说明,经核实如投标人提供非法渠道的商品,视为欺诈,为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投标人要承担商品价值双倍的赔偿;同时,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他责任,并连带追究所投产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
联 系 人:辛女士
电 话:022-87671682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
联 系 人:刘先生 张先生 何女士
电 话:022-27235870
电子邮件:SHIJIE_777777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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