荧光显微镜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05/4/19 9:36:30,共浏览109次
公 告 名 称 : 荧光显微镜招标公告
招 标 编 号
加 入 日 期 : 2005.04.11
截 止 日 期 : 2005.04.20
招 标 机 构 :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公 告 类 型 : 招标公告
所 属 行 业 : 医药卫生
地 区 : 上海市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使用单位委托,对 上海市免疫学研究所荧光显微镜 进行集中采购,请对本采购信息感兴趣的并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登记的供应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价。

一、 设备需求:

1、设备名称:( 荧光显微镜)

2、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3、数量:(2 )

4、其他要求:( a、以上货物的报价清单应列明标准配置的配置情况和所有特殊配件的型号、数量、价格等。

b、以上设备的报价均包含运输、保险、卸货、安装、调试、培训等。

c、各响应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如果有的话)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性能详细说明、相关产品的市场业绩(近三年、上海地区);响应单位资格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销售代理证明的复印件和制造厂家项目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说明文件);响应单位的商务资料(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开户行、银行帐号等);请报人民币上海最终交货地完税价格。报价文件应包含设备单价、选配件单价、安装调试费等;供货周期;设备产地;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承诺书;产品样本;国家批准的各类计量、检测、药检产品证明文件及各类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等。

d、所有文件一式二份,并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二、供货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设备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调试合格。送货等费用应包含在单价中。

三、验收方式:

使用单位在卖方送货、调试后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印章。

四、付款方式:

1、 在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设备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复印件和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提交给甲方后十五(15)天内,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五、质量保证

1、卖方根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未使用给的而且是符合国家有关制作标准和环保要求,并实行一年以上保修,负责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卖方应免费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按国家和卖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设备报价:

1.报价单位应用人民币报价。

2.报价单位应根据附件"设备需求"的规定进行报价,其报价在采购过程中是不可以改变的。

3.报价单位可以对"设备需求"中所列的(全部)的设备进行报价。报价单位可以用技术规格等于或高于同类品种的设备进行报价。

4.进行报价的设备必须同时附设备图样、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和具体配置的书面资料。报价单位在报价的同时请附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资格证明,上述资料(复印件)如已报送过,可以免报。

5.报价单位的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七、报价评审:

在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合格的报价文件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将把合同授予报价最佳性价比的并具有较好履约能力的报价单位。

八、截止时间:

以上报价文件请在( 2005年04月20日(星期三)16:00)(北京时间)之前密封报送(或快递)到下列地址,过时不候。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4楼

联系电话:( 021-63781054 )

传真电话:( 021-63185569 )

联 系 人:( 姜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