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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标准门”事件解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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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3/05/10 09:30:05
导读: 农夫山泉“水标准门”事件中,媒体关注的焦点在于农夫山泉包装上标明的标准(浙江地标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其中一些指标比国标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即俗称的自来水国标)还要宽松。为何地标会“低于”国标?当不同标准中关键指标出现“打架”时,到底有没有通行的制度、做法或者“标准”来予以解决?

  5月9日,仪器信息网转载了中国质量报文章“‘水标准门’时间解疑(上)”,对包装饮用水标准现状进行解疑。今日,该报继续发文阐述标准指标“打架”的采访与思考。以下是文章全文:

“水标准门”事件解疑(下)

  ——关于标准指标“打架”的采访与思考

  □ 本报记者 徐建华

  农夫山泉“水标准门”事件中,媒体关注的焦点在于农夫山泉包装上标明的标准(浙江地标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其中一些指标比国标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即俗称的自来水国标)还要宽松。为何地标会“低于”国标?当不同标准中关键指标出现“打架”时,到底有没有通行的制度、做法或者“标准”来予以解决?

  疑问一:地标“低于”国标有何隐情?

  对比这两份标准文本会发现,浙江地标对于总砷的指标要求为≦0.05mg/L(毫克每升),镉的指标要求为≦0.01mg/L;而国标对砷的指标要求为≦0.01mg/L,镉的指标要求为≦0.005mg/L。从数字上看,地标“低于”国标属实。

  从两项标准的前言中,我们可以获悉浙江地标是对2002年标准修订后发布实施,实施日期为2006年1月1日;国标GB 5479-2006是对1985年标准修订后发布实施,实施日期为2007年7月1日。正是在此次修订中,国标进行了重大“升级”,水质指标由原来的35项增加至106项,对砷、镉等指标的限值更严格了。从时间上来看,浙江地标的修订和颁布实施,都要早于国标。客观存在的时间差,是造成地标“低于”国标的重要原因。

  对于为何坚持执行地标,农夫山泉公司董事长钟睒睒给出的回应是:国标GB 547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强制性国标,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必须满足的标准,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农夫山泉同时执行了地标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和卫生安全标准国标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农夫山泉还有比国标更严格的内控企业标准。瓶标上虽然只有DB33/383,但也同时执行着国标,强制性国标无需在包装上明示。

  疑问二:指标“打架”怎么办?

  记者通过对比现行的包装饮用水国标和地标后发现,无论是地标与国标,还是国标与国标之间,由于颁布实施的时间差,也存在一些指标“打架”现象。

  例如,国标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中,并没有镉的限定指标;标准中对于大肠菌群指标要求为≦3MPN/100ml,也比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要宽松。不过在该标准中,同时规定原料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国标的要求,并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也列出了该标准,并指出自动更新为最新标准。但是在浙江地标文本中却没有出现任何“GB 5479”的字样。

  “标准是否有问题,关键看其是否合法,即是否还在有效期内、是否被废除、是否备案。凡是在有效目录或标准发布机构网站中列出的有效标准,都是可以正常使用的,都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当某个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与相关的强制性国标在指标上产生冲突时,一定是执行强制性国标的指标要求,就高不就低。强制性国标强制性执行,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和法规要求。

  该专家还表示,当标准指标“打架”现象产生后,通常的做法是,修订指标偏低的标准或直接废除,由标准发布和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的形式予以告知。由于标准修订有规定的流程和时间,因此,在标准修订期间,就可能出现两个标准并存的现象。但在“打架”的指标规定上,必须以要求更高的强制性标准为准。如目前包装饮用水年代最久远的国标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在水源上提出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国标各项技术要求、在污染理化指标上提出按GB 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执行,自动保持和这两个主要卫生国标的更新。另一个卫生国标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则在2008年发布了两个修改单,将之前偏低的总砷、镉等指标修订为与生活饮用水卫生国标一致。

  疑问三:“国标既出、地标废止”是否适用“水标准门”?

  5月7日,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质监局发布了对农夫山泉标准问题的详解,明确表示浙江地标仍然适用,在国家包装饮用水通用安全标准出台之前,浙江省继续按照国标地标并行、就高标准原则执行。另外,鉴于国家层面正在制定包装饮用水的通用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不拟另行制定瓶装饮用天然水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详见本报5月9日一版)。

  记者注意到,一些媒体在报道时提出了“国标既出、地标废止”的说法。这一说法是否适用于农夫山泉“水标准门”事件呢?

  《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但需要强调的是,国标、行标、地标三者只存其一的前提,是其针对的是同一产品,即标准适用范围完全相同。这就意味着,当国标、行标、地标适用范围并不相同时,可以制定相应的标准,也就能解释国标、行标、地标、企标一级比一级高,国标通常是最低要求的说法。也正是因为3个标准之间关联但又不构成直接隶属关系时,才能保证在产生“矛盾”时同时共存,并且首先执行强制性标准要求、再执行非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保证最高指标要求同时被采纳,最终提升产品质量。《中国质量报》

    “水标准门”事件解疑(上)请点击: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30509/099883.shtml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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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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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2
全部评论(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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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ersonsu2013-05-10 13:07:31
无论是水污染还是电磁污染及其他污染,关系到老百姓的事情让老百姓亲自参与此事,赫安辐源电磁安全北京市工程实验室诚邀广大市民参与北京市电磁辐射安全的调查测试。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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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雀2013-05-10 11:05:18
就像药品标准一样,不管国标地标,都低于企业标准~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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