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v3317532发表于:2020/9/18 15:50:01悬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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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神,CNAS-RL01:2018条款5.1.7.2中写到“如果获证认可实验室需继续保持认可资格,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CNAS秘书处表达保持认可资格的意向”,是不是就是到换证复评审时,提前1个月在后台递交资料就行,但是通常CNAS复评有扩项任务一同进行的话也要提前两个月递交资料呀,为什么换证复评提前1个月就行了呢,而且我印象中好像换证复评审需要提前6个月,这个6个月的出处在哪里?我翻遍了RL01和GL001都没找到,请教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