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maoym发表于:2020/7/9 9:06:03悬赏金额:
12积分 状态:
未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规定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请问大家这一条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操作的,这个办法是1987年发布执行的,之后是否有新的法规代替,如果没有,2014版计量法出台后,这个管理办法是否继续有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