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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4 人回复了该问答关于抽样(二次抽样、二级抽样)的要求
 回复kevinchan发表于:2020/8/31 13:49:26悬赏金额:19积分 状态:未解决
在CNAS的应用准则中关于抽样有以下额外要求:
CL01-A002规定:7.3.1如果需要将样品分开用于检测不同的特性,此时二次抽样样品应代表原始样品,样品标识应始终保留。用于二次抽样的容器应确保不对样品造成污染。
必要时,实验室应制定从实验室样品中抽取测试样的程序,以确保该测试样具有样品代表性。应选择适当的设备用于二级抽样、包装、提取等,以避免影响检测结果。
CL01-G001规定:7.3.1a)如果实验室仅进行抽样,而不从事后续的检测或校准活动,CNAS将不认可该抽样项目。
b)实验室如需从客户提供的样品中取出部分样品进行后续的检测或校准活动时(此行为应称为“二次抽样”还是“二级抽样”?),应有书面的取样程序或记录,并确保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
注:抽样除包含从一个批次抽取样品的活动外,还包含检测领域常用的概念“采样”和“取样”。
我的疑问是:
1、以前我们一般都认为CL01 “抽样”章节规定的内容,只适用于客户不提交样品到实验室,而是实验室按照客户委托,自行从原始的物质、材料或产品批次中抽取一定数量用于实验室检测的情况。请问现行的CL01:2018中关于”抽样“的要求还是这样理解吗?
2、按照上面的应用要求,似乎二次抽样、二级抽样、甚至取样,都落入了”抽样“的范畴,这样的话实验室还可不可以声明没有进行抽样活动?
3、CL01-G001中描述的”从客户提供的样品中取出部分样品进行后续的检测或校准活动“,属于“二次抽样”还是“二级抽样”?
4、对于二次抽样和二级抽样区别,CL01-A002也没有说清楚。比如什么叫”需要将样品分开用于检测不同的特性“?打2个比方:(1)假如客户交了30个产品到实验室,要求检测电性能、化学性能、微生物性能,实验室收样人把这30个产品分成3份,分别交到3个检测室检测,这种行为叫做二次抽样吗?(2)假如客户交了30个产品到实验室,只要求检测化学性能,而检测室在未完成样品制备前,不知道需要多少产品才足够取样,只能从30个产品中随机逐一取样,发现取完了25个产品后的试样重量足够测试了,那现在还剩下5个产品,请问这种行为属于二次抽样吗?还是属于二级抽样?
 回复  1# mengzhaocheng  回复于:2020-09-02 09:27:26
关键是不能产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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