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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2 人回复了该问答急,求高人指点政策性文件!
 回复v3239873发表于:2020/6/8 13:06:59悬赏金额:13积分 状态:未解决
目前我单位为重点国控废水类型企业,自动监测仪表外包给三家不同的公司进行运行维护(该三家公司均对所承包的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建立相关台账和记录)。
有以下四个问题请高手解答:
一、这类情况,我单位的自动监测仪表到底是属于自行监测,还是委托监测。
二、如果属于委托监测,我单位技术人员还有无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权利。
三、如果有,或者本就属于自行监测,那么此操作人员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资格或者资质。
四、对以上解答请说明法律、法规依据。谢谢……
 回复  1# wangliqian  回复于:2020-06-08 16:32:59
一、这类情况仍属于自行监测,因为不论是你方自己测、还是由你方组织共同测,或完全委托第三方来监测都属于自行监测。
二、如果属于委托监测,关于你单位是否有无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权利,这需要你方与被委托的公司明确双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有文字规定,因为有组织的管理是必须的。
三、不论外委还是自己测,环保部对操作人员并没有资格或者资质方面的强制要求,虽然过去对承当运维的机构的资质有过要求,可能有的省市目前仍有此类要求或者将此类要求转为行业协会的规定,但对资质的要求违反国务院规定,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4〕31号《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已对此作出了废止规定。但是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必须满足工作要求的,关于人员的录用、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可以通过自认定考核来完成,相关人员档案、对监测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等都必须规范,并做到有据可查。
四、有关规定可参考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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