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txtb001发表于:2020/8/27 9:18:48悬赏金额:
7积分 状态:
未解决
两高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有些地区的环保监测站,送上去的报告里面pH值小于2.00,或大于12.50,一段时间内上面审查的监测站领导没发现,后来他们发现了,凡是pH<2.00或pH>12.50都算是危废(附图一),因此,他们出了一个文件,要求各地县市监测站必须对pH<6或pH>9的测定结果,进行复测。这没错,但是我发现检测人员写上来的原始记录有问题,他们把另一个pH计复测的结果做为质控措施(附图二),各位专家,请问这合适吗?这两台同类型的仪器pH计怎么溯源?一台pH计的测定结果和另一台pH计的复测结果要进行平均值计算吗?最后在监测报告上列出的值算那台仪器测的呢?
附图一:
[img=,690,54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8/201608270906_606954_1834255_3.png[/img]
[img=,690,37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8/201608270858_606953_1834255_3.png[/i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