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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9 人回复了该问答关于Reach,对于DEHP的疑问,求解答
 回复zhangyuling发表于:2015/10/20 19:41:01悬赏金额:20积分 状态:未解决
Reach中的授权物质,如果在日落日期前没有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话,如果产品想投放市场,是直接不得含有这些授权物质吗
那就是比限制物质的要求还要严了啊!
连1ppm都不行?不得含有总得有个检出限吧,检出限是多少呢?
我的困惑是因为读了某公司的一个案例分析:
http://cn.ecbos.com/news/list-153.html
“上海某跨国汽车零部件厂家,最近因为REACH法规非常的困惑。他们的产品运到德国公司进行销售,但是在海关被告知因邻苯超标被扣了,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德国公司对产品里的SVHC,尤其被查到的邻苯做了详细的检测,发现邻苯在该零部件中的含量在1ppm至5ppm不等。但是据上海公司质量工程师了解,SVHC在零部件中的含量达不到1000ppm是没有问题的,那是为什么呢?百思不得其解之下,他将产品又一次送检,SGS检测报告和德国公司的检测结果是一致的。为了知道被扣的真实原因,减少进一步的损失,他找到南京瑞旭,希望能给员工进行一次REACH法规的全面培训。

培训师了解情况后,找到了客户发的原始邮件,邮件显示,产品是由于邻苯是因为附件XIV授权清单而被扣的。附件XIV和SVHC清单很多企业会混淆。这一方面是因为非欧盟出口企业一般不需要应对附件XIV授权清单,而SVHC清单是很多企业耳熟能详的;另一方面,SVHC清单又称为附件XIV候选清单,名称上也容易混淆。
在授权物质清单下企业的义务是什么呢?如果企业出口的化学物质(包括混合物和物品中的化学物质)被纳入附件XIV授权清单,不论含量多少,欧盟制造商、进口商或OR需要在日落时间前18个月针对所有用途或某一项用途向ECHA提交授权申请。
那么这个上海公司要怎么做呢?有两个选择,一是换供应商,把含有邻苯的部件换掉或要求供应商更换生产工艺;二是让添加邻苯的零部件供应商(委托OR)或本公司的欧洲公司去做授权(由于日落日期是2015年2月,邻苯的授权大多已于2013年8月截止,如产品于2013年8月之前已经投放欧盟市场,企业就不能再进行授权)。瑞旭建议第一种选择为佳。因为REACH授权费用高昂且周期较长,关键是申请了不一定可以获得授权。虽然更换供应商也非常麻烦,但是二者择其优,为了使产品符合欧盟REACH法规,顺利通关也只能拼了。“
然而,该公司另一篇文中说
”法规对授权物质的要求根据REACH法规要求,使用及投放市场供使用被列入附件XIV的物质,不管是物质本身,作为混合物组分还是用于物品,从某一个日期后(法规将这个日期称为“日落之日”),都是被禁止的,除非该用途已获得授权或属于豁免应用。这个附件XIV中的物质即为授权物质。通俗地说,一个授权物质,在其日落之日后,就不能自由地出口欧盟了,需要获得欧盟的相关授权才能出口。
需要注意的是,含有授权物质的物品的投放市场和使用是不需要授权的。即授权是针对物质的要求,而不针对物品。
此外,根据法规要求,当到达授权物质的日落之日时,ECHA需要考虑,该物质是否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不可充分控制的风险,若存在,则ECHA需要准备相应的卷宗来提出对该物质的限制,此时,该授权物质就有可能成为限制物质了。“
按此说法,授权物质是可能升级为限制物质的。既然是升级,怎么会要求反而从高(授权物质)降为低(限制物质)呢?
 回复  1# mengzhaocheng  回复于:2015/10/25 16:36:40
有含量要求的,所有REACH法规里面所列举的物质总的含量不能超过1000ppm,不是说1ppm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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