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gloom发表于:2013/5/3 6:34:50悬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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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各位大家好,有一个问题,请大家探讨,场景描述:1#实验室在上海,17020资质也在上海,备注里写的是没有分支机构;但是今年在广州港口合并了一个实验室,想用上海的资质出报告,但是备注里面的描述对于此项活动有了限制。现在想重新申请上海的检查机构资质在备注里面加上广州这家实验室。
领导给了个工作:上海的体系运转正常,广州的体系运转正常,都是一套管理体系文件,广州的B类文件有所细化。那么两个实验室在质量管理上是不是应该有个衔接?是不是要补一些衔接的记录?
作为一个新手,请各位前辈指导,我可以从哪方面入手完善这些衔接记录。
在检测一线待了7年,现在换到质量管理岗,发现看东西的角度不一样了,有点有劲没地方使。以上。
感谢各位同仁不吝指点。
原文由 gloom(gloom) 发表:
您好,knight,"至于广州受到上海的监督管理可以在相应的文件里适当描述即可监督"领导的意思可能是描述是不够的,那我是不是应该这样思考,体系是2012年9月开始运转的,那么我只要按照2012年监督计划、2013年监督计划对分公司进行质量监督,形成的质量记录就可以完善了衔接。你看,我的思路对吗? |
这样当然是最好的了,先修订文件再补充记录,比较完善
领导的想法永远是对的
cnas申请分支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用一套,个别部分有区别的注明一下适用哪里。
原文由 knight(knight34) 发表: CNAS实验室认可的话可以多场所进行申请,即把广州作为分支机构,使用同一套体系文件,B类文件(是不是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单?)可以细化,区分为哪些是广州使用的,哪些是两个地方使用的 CMA资质认定好像是不能跨省的,这方面我不熟,待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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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是,CMA要分别在各自省区申请,CNAS可以再申请多场所变动。“广州的B类文件有所细化”是什么意思?有操作不同的,可以分别规定。衔接,没有特定要求,只要在手册和文件中列明白了,按要求开展就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