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yongheng1984发表于:2011/2/19 18:54:39悬赏金额:
10积分 状态:
已解决
厂界环境空气应该怎么选择执行标准?如铝厂的厂界空气监测执行什么标准?
1、是GB25465-2010《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6
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1 二氧化硫 0.5
2 总悬浮颗粒物 1.0
3 氟化物 0.02
4 苯并(a)芘 0.00001
4.2.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
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
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
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2、还是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那位专家能详细解答
根据环境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铝厂的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应执行GB25465-2010《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因为在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已明确说明这是对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控要求,因此必须执行GB25465-2010《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际上国家在制定该标准是已考虑了与GB3095-1996的衔接,GB25465-2010 “表 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GB3095-1996规定的限制差不多, 氟化物与GB3095-1996一致,总悬浮颗粒物不太好对应, 二氧化硫对应二级标准,而苯并(a)芘则严于GB3095-1996(因GB25465-2011的1h浓度是按GB3095-1996的日均值来要求),因此对铝工业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的评价标准总体来说符合“标准严于执行”的管理要求。
如果你们觉得GB25465-2011还不够严格和有缺项的的话,还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制定地方标准,以期对于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补充和加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