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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23 人回复了该问答产业链上谁应该去注册?注册物质的资料和信息怎么收集?
 回复talent发表于:2008/6/26 9:19:16悬赏金额:30积分 状态:已解决
大家最近都在讨论注册,但是我发现讨论的都是企业自己注册还是唯一代理注册的问题,我觉得有点偏离了。实际上目前在物品出口时,这个物品产业链上到底应该是谁去注册,都还有很大的争议。

大家可以说一下自己的看法,成品厂商注册有什么优劣之处,对供应商有什么影响?供应商注册又什么哪些优劣?对成品厂又会有什么影响?

假如是成品厂注册,那么他收集产品中各种材料各种物质的信息是非常困难的(虽然最终需要注册的物质极少),特别是针对供应商比较多或者供应链比较长的企业。主要难点就在于物品的复杂性、供应商的配合度和供应商所传递之信息的可信度等。那么,对于这种信息的传递和收集,大家有没有好的办法?
smileliu 回复于:2008/7/8 13:59:12
原文由 cysta 发表:
呵呵,现在就是假设墨水需要注册,讨论应该由谁来注册(物品生产商自己注册还是由他的供应商)? 注册物质的资料和信息怎么收集?


嗯,还是你解释得比较情况。
其实我认为,这个问题在欧盟是没悬念的,肯定是物质生产商注册,这点同意吗?
但是在中国,由于物质生产商没有直接出口产品去欧盟,欧盟的法律没有约束到。所以才出现了物品生产商可能被迫需要自己注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要考虑到供应链2端客户之间的互相博弈呢?说白了,谁的嗓门小,就谁注册楼。
cysta 回复于:2008/7/9 14:22:25
原文由 smileliu 发表:
原文由 cysta 发表:
呵呵,现在就是假设墨水需要注册,讨论应该由谁来注册(物品生产商自己注册还是由他的供应商)? 注册物质的资料和信息怎么收集?


嗯,还是你解释得比较情况。
其实我认为,这个问题在欧盟是没悬念的,肯定是物质生产商注册,这点同意吗?
但是在中国,由于物质生产商没有直接出口产品去欧盟,欧盟的法律没有约束到。所以才出现了物品生产商可能被迫需要自己注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要考虑到供应链2端客户之间的互相博弈呢?说白了,谁的嗓门小,就谁注册楼。

是的.下游用户有报告信息的义务.在超出了传递给他的SDS的暴露情况所描述的条件,那么下游用户必须将其用途报告管理局
wattsome 回复于:2008/6/26 20:13:06
根据最新的分类,墨水笔是属于“特殊容器中的配制品”,这说明,需要考虑的是物品——笔本身(容器)和墨水(配制品)。后者需要考虑是否要注册。
melu 回复于:2008/6/26 9:46:10
根据REACH,对于目前在欧盟市场上出现的3万余种化学物质,如果生产或进口每年超过1吨时,必须强制注册。

  REACH法规采取的举证倒置原则改变了先行制度中由政府举证的做法,转为由产业部门举证。这意味着,不仅化学物质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整个供应链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责任来保证安全使用化学品。

  换句话说,化学品安全评价及风险管理的主体落在了企业身上而不是政府,企业成了应对REACH的主体。

  “不仅仅是REACH,中国‘入世’以后,应对任何一种技术壁垒的主体都应该是企业自身,而不应该只是等待政府扶植。”王力舟说。

  就在REACH生效之时,中国染料行业35家企业联名上书,建议国家帮助企业应对REACH的严峻挑战。但王力舟指出,政府部门做得再怎么细,也不能面面俱到地解决企业自身所有的问题;政府所能做的,就是通过较早就开展法规研究工作的优势,来指导、帮助、引导企业渡过难关。“就像医院里开的广谱杀菌药,这药再广谱,也不是所有的病症都能医治的。”

  因此,REACH作为欧盟在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将长期有效。况且目前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也在逐渐吸取REACH的经验统一国内的化学品管理法,即便绕开了欧盟,如果化学品出口管理还始终不能与国际接轨,化学品出口也会在其他国家遭到阻碍。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化学品安全研究室主任陈会明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不管是那些焦虑不安的企业还是那些尚未醒悟的企业,当务之急就是要把握从2008年6月到2008年12月这段预注册时期。

  根据REACH法规,参加预注册的企业可以享受到3年、6年、11年不等的注册过渡期,企业只要提供化学品分子式等很有限的资料,就可以参加预注册。在此期间,进出口都可照常进行,原有的市场份额、业务的连续性都不会受到破坏,同时,还可从容不迫地准备注册材料。

  此外,通过预注册,可以在REACH生效同日成立的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的主导下,组成物质信息交流论坛,出口相同化学物质的企业可以进行联合注册,分摊注册费用,从而大大减轻企业负担。

  对于许多中国企业担心的通过欧盟国家内同业竞争的制造商和进口商注册,有可能引发的产权难以界定和商业秘密泄露的问题。

  李聪认为,还可以通过寻找非欧盟的制造商指定的在欧盟境内的“惟一代表”来规避风险。这是因为,根据REACH法规,可以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的除了欧盟国家内化学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非欧盟制造商也可以通过指定“惟一代表”的方式来进行注册。“惟一代表”可以是与非欧盟制造商有资金纽带关系的子公司,抑或欧盟境内的别国公司。

  目前,许多国内的REACH研究机构,诸如中国REACH研究中心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都在积极寻求同欧盟内具有法律专业优势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方便国内企业注册的机构。

  这样的机构和国内企业没有同业竞争关系,从而可以打消国内企业担心泄露商业秘密的疑虑。

  距离预注册时期还有一年时间,国内企业还有太多的“家庭作业”要完成。早在1967年,当时的欧共体即制订了第一部欧盟化学品指令67/548/EEC。几十年来,欧盟内部许多化工企业在各项化学品管理法规下,逐渐对许多高危化学物质完成了注册,积累了许多材料和经验,而中国到目前为止,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

  王力舟建议,国内企业应该积极同其欧盟贸易伙伴取得联系,获得最为直接可靠的信息;或是积极主动地从行业协会那里获得信息、了解法规的具体细节,厘清自己的出口产品属于何种类型,按照出口化学品、配制品、物品的不同形式,去准备相应的注册材料。简言之,预做联系,寻求代理,剖析产品,分清阶段,尽早注册。
maohongping-z 回复于:2008/7/8 20:56:39
我感觉最好还是国家政府机构进行直接的管控,把所有物质的厂家在国内进行管控,争取做到每个物质在中国境内只注册一次,政府进行注册,在对需要的企业进行收费,这样不仅企业省心,而且对中国来讲还是有利可图的,这样也保护本国利益。
如果没有国家进行管控,各个企业推三堵死,那样的话,进度慢,花费大,劳心劳力,没有利益可图。
 回复  1# melu  回复于:2008/6/26 9:46:10
根据REACH,对于目前在欧盟市场上出现的3万余种化学物质,如果生产或进口每年超过1吨时,必须强制注册。

  REACH法规采取的举证倒置原则改变了先行制度中由政府举证的做法,转为由产业部门举证。这意味着,不仅化学物质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整个供应链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责任来保证安全使用化学品。

  换句话说,化学品安全评价及风险管理的主体落在了企业身上而不是政府,企业成了应对REACH的主体。

  “不仅仅是REACH,中国‘入世’以后,应对任何一种技术壁垒的主体都应该是企业自身,而不应该只是等待政府扶植。”王力舟说。

  就在REACH生效之时,中国染料行业35家企业联名上书,建议国家帮助企业应对REACH的严峻挑战。但王力舟指出,政府部门做得再怎么细,也不能面面俱到地解决企业自身所有的问题;政府所能做的,就是通过较早就开展法规研究工作的优势,来指导、帮助、引导企业渡过难关。“就像医院里开的广谱杀菌药,这药再广谱,也不是所有的病症都能医治的。”

  因此,REACH作为欧盟在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将长期有效。况且目前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也在逐渐吸取REACH的经验统一国内的化学品管理法,即便绕开了欧盟,如果化学品出口管理还始终不能与国际接轨,化学品出口也会在其他国家遭到阻碍。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化学品安全研究室主任陈会明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不管是那些焦虑不安的企业还是那些尚未醒悟的企业,当务之急就是要把握从2008年6月到2008年12月这段预注册时期。

  根据REACH法规,参加预注册的企业可以享受到3年、6年、11年不等的注册过渡期,企业只要提供化学品分子式等很有限的资料,就可以参加预注册。在此期间,进出口都可照常进行,原有的市场份额、业务的连续性都不会受到破坏,同时,还可从容不迫地准备注册材料。

  此外,通过预注册,可以在REACH生效同日成立的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的主导下,组成物质信息交流论坛,出口相同化学物质的企业可以进行联合注册,分摊注册费用,从而大大减轻企业负担。

  对于许多中国企业担心的通过欧盟国家内同业竞争的制造商和进口商注册,有可能引发的产权难以界定和商业秘密泄露的问题。

  李聪认为,还可以通过寻找非欧盟的制造商指定的在欧盟境内的“惟一代表”来规避风险。这是因为,根据REACH法规,可以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的除了欧盟国家内化学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非欧盟制造商也可以通过指定“惟一代表”的方式来进行注册。“惟一代表”可以是与非欧盟制造商有资金纽带关系的子公司,抑或欧盟境内的别国公司。

  目前,许多国内的REACH研究机构,诸如中国REACH研究中心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都在积极寻求同欧盟内具有法律专业优势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方便国内企业注册的机构。

  这样的机构和国内企业没有同业竞争关系,从而可以打消国内企业担心泄露商业秘密的疑虑。

  距离预注册时期还有一年时间,国内企业还有太多的“家庭作业”要完成。早在1967年,当时的欧共体即制订了第一部欧盟化学品指令67/548/EEC。几十年来,欧盟内部许多化工企业在各项化学品管理法规下,逐渐对许多高危化学物质完成了注册,积累了许多材料和经验,而中国到目前为止,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

  王力舟建议,国内企业应该积极同其欧盟贸易伙伴取得联系,获得最为直接可靠的信息;或是积极主动地从行业协会那里获得信息、了解法规的具体细节,厘清自己的出口产品属于何种类型,按照出口化学品、配制品、物品的不同形式,去准备相应的注册材料。简言之,预做联系,寻求代理,剖析产品,分清阶段,尽早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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